杨光:解析“共同富裕”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如何诊断财富分配不公、社会结构失衡的病因?如何改变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状?这是一个有诸多争议的重大课题。
谈及这一课题,人们经常会提及“共同富裕”。但笔者认为,“共同富裕”这个来自于邓小平理论的概念本身并不清晰,将中国两极化社会的复杂病状归结为是否“共同富裕”或如何“共同富裕”,恐怕也不是很确切。在相关的争议中,有一些意见带有明显的左倾民粹主义倾向,比如,有人将“共同富裕”与“改革”、“经济自由主义”、“私有财产权”相对立,将贫富悬殊归咎于“资产阶级反攻倒算”、“资本家对人民主权的复仇”、“私有财产权带来损失、带来灾难、带来痛苦、带来撕裂”,进而提出要以“财产再分配”、“暴力革命”的方式实现“共同富裕”。在笔者看来,这些意见误诊了中国社会的实质,也提供了错误的处方。鉴此,本文对“共同富裕”的议题略作解析。
一、为什么中国模式的改革未能实现“共同富裕”?
人们没有忘记,邓小平曾经许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邓小平还警告说:“如果出现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
然而,经过了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GDP、财政收入、外汇储备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增长,“共同富裕”却至今并未成为“中心课题”,中国社会也没有任何迹象将会走向任何形式的“共同富裕”。相反,人们看到了另一幅与“共同富裕”截然不同的景象:中国的地区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利益矛盾日益突出,阶层分化日益明显,社会冲突日益加剧。
中国改革的不公正性、发展的不可持续性问题已经显性化、尖锐化。今天,大多数人已不再认同“饼做大了再分”、“改革阵痛”、“发展中的问题”等官方解释,越来越抵触“先富政策”、“硬道理”等早期改革教条。更严重的是,中国社会逐渐弥漫起一股不容忽视的民粹主义情绪,受伤害的底层民众充满了愤怒,网络上骂声不绝,向富人开刀、向资本复仇的呼声此起彼伏。人们甚至毫不掩饰自己仇富、仇官、反精英、反理性的偏激心态,在这个颇显畸形的社会中,仇恨、报复心和破坏欲正在被一些人解读为正义和美德。
让我们来探究这个问题:为什么中国的改革会背离邓小平“共同富裕”的初衷?为什么发展中的中国社会反而与“共同富裕”的目标愈行愈远?
对此,有一种近乎强词夺理的解释。有些人一口咬定,中国之所以至今还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是因为中国的发展程度还不够:“大饼”还不够大、“硬道理”还不够硬,还不到分大饼、做软功的时候。
新老左派提供了一套更加简单的解释,这种解释无甚新意,我们闭着眼睛大概也能想得出来。他们认为,今天的贫富差距是“市场化过度”、“经济自由主义泛滥”和“私有制剥削”的结果,是因为“资本家革了人民主权的命”、邓小平的资本主义颠覆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这也就是说,要实现“共同富裕”,还是公好于私、社优于资,还得回过头去走老路,少一点市场、多一点计划,少一点私有财产、多一点国有经济才成。
我们无需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认真的反驳,因为它们的谬误一目了然。“大饼论”太自私、太虚伪:“大饼”不论是否足够大,如果不能公正公平地建立一套边做边分的自发运行机制,那么,“大饼”绝不可能完好无损地存放在那里,直到它大到足以被公平分配的那一天。——在那一天到来之前,它早就被那些保管“大饼”的权势者中饱私囊了。左派的言论更不值一驳,因为一个没有市场体系、没有经济自由、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我们早已见识过,在那里,只有“共同贫穷”,没有“共同富裕”。
在笔者看来,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目标与当前中国贫富悬殊现状之间的矛盾,其实并不复杂、并不难解。
第一,我们并不怀疑邓小平曾经真心诚意地希望通过改革开放达到“共同富裕”,但是,如果认真检索一下,在邓小平谈及“共同富裕”的所有言论中,他从来也没有清楚地表达过“共同富裕”的含义: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条件下采取一种比毛时代更高程度的财产公有制呢?还是实行一种类似于欧洲的、高度注重社会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制?对此,邓理论并没有说过哪怕一个字!
以“总设计师”“摸着石头过河”的行事风格,我们似乎也不应该指望由他来为中国预先设计出一条“先富带后富”的可行道路。是要让先富起来的人发扬共产主义道德、无私地自我奉献吗?还是有朝一日将动用国家机器、对富人们实施劫富济贫式的横征暴敛?事实上,当“大饼”越来越大时,要怎样使那些有多余“大饼”的富人为穷人们的“共同富裕”买单,这终究不过是一笔糊涂帐。因此,我们可以说,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长期未得到认真的对待,这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力至上、官本位盛行的国家,当财富的阀门松动了,而权力的阀门仍然紧紧关闭,当资源可以转变为财富了,而所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资源仍然牢牢地掌握在权势者们的手中,在这样的一个历史阶段,社会结构将发生什么样的巨大变化,难道不是一清二楚的吗?
缺乏约束的权力与尚待规范的市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衍生出一种向两极化方向恶性发展的社会结构。在理论上、在实践中,这都没有任何悬念。所以,中国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绝不是一种偶然或失误。套用邓小平先生的话来说,这是一定要来的,是由社会主义政治的大气候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小气候所决定了的。
中国模式的改革与发展之所以越来越远离“共同富裕”的目标,这里面并没有什么难解的秘密。少数人之所以能够暴富、巨富,是因为他们正好集权力的优势与市场的优势于一身。但这两种优势都是社会稀缺资源,不可能人人拥有,更不可能人人平等。权力优势被垄断占有,它只能服务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而绝不可能服务于“共同富裕”。当前剧烈冲突的社会结构本来就是由这一套整体错位的制度所内生出来的,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实行局部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必然是一种不协调、不均衡、不平等、不公正的改革。有限的市场力量终究无法抗衡无限的权力力量,主宰着社会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斯密眼中那只市场“看不见的手”,而是奥尔森眼中那只权力“不放松的手”。
简言之,中国的改革之所以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是因为“共同富裕”本无可行之道,贫富悬殊却有必至之理。
二、自由、平等与“共同富裕”
前文已述,新老左派对中国贫富悬殊的理论解释是:资本的自由损害了经济的平等,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妨碍了“共同富裕”。这种观点实在并不新鲜,在英国的掘地派、法国的无套裤汉、形形色色的空想共产主义者那里,在卢梭、马克思对社会不平等的理论剖析中,我们早已熟悉了这样的逻辑。
说强者的自由会限制弱者的平等,说个人权利的扩张会妨碍社会公益的发展,笼统言之,这似乎也不无道理。然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事情远不是这样。以“共同富裕”之矛,攻“资本”、“私有财产”之盾,这终归是拿错了武器,也攻错了靶子。
在事实层面,恐怕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中国的经济自由度、市场开放度、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已经很高,高到了比福利国家、比社会民主国家更高的程度,甚至高到了危害平等、毁坏正义的程度。
众所周知,中国的土地、金融、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铁路、航空、新闻、出版、教育、医疗都还远远没有资本化、市场化和自由化,它们仍然处于政府的行政垄断和高度管制之中。如果说不公平的高地价、高房价、高通讯费、高票价、高学费、高医疗费损害了城乡贫民的经济平等权益,这多半怨不得资本,怨不得自由,怨不得私有财产,只能怪罪于制度、权力和“官本”。
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尽管中国的宪法、物权法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市民的住房权、农民工的劳动收入权从来也没有得到过真正有效的行政与法律保护。即使是中国大富豪们或黑或白、或明或暗的“资产”,一旦触犯了官僚体系或“官本”,大多也只能甘拜下风,照样也是朝不保夕。所以,我们无论如何也没有理由说现行体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过度了,甚至过度到了使社会公益无处存身的地步。若说它对不法财产的保护多于对合法财产的保护,这大概还有些道理。
在价值层面,笔者认为,用“共同富裕”去攻击“经济自由主义”、“资本”、“富人”、“私有财产权”,这也是极其有害的主张。因为当前的事态已经很清楚,在中国的底层民众中,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中,已经出现了一股崇毛怀左、仇视富人、怨恨资本、欣赏暴力的明显倾向。我很疑惑,难道这也值得赞美、值得支持吗?如果知识分子不去矫正这股倾向,反而去迎合它,这绝不是一种可取的姿态。
在理论上,“共同富裕”的问题牵涉到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法国大革命以来,自由与平等成了恒久不变的政治主题。然而,自由与平等并不总是相容的。在自由放任的市场体制之下,出身、天赋、勤奋、机遇的不同无疑会扩大人与人之间在收入、财富和社会地位上的差距,这种差距甚至有可能大到让穷人、弱者难以容忍的程度;
反过来,如果过分强调福利平等、实质平等、结果平等,必然会较多地依赖于政府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会助长政府集权和扩权,也必然会扰乱社会资源自发配置的市场机制。虽然平等主义措施为那些缺乏天赋、遭遇不测或比较懒惰的人们提供了一些帮助,同时,却也会压抑个人的自由空间和创造活力,损害经济活动的效率与社会总财富的增长,最后,也就有可能使所有的人——包括平等主义措施所要帮助的那些穷人、懒人——的权益全都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过度的平等要求还会导致极权和奴役。托克维尔说:“我只知道两种在政治上建立平等的方法:不是把权利赋予每一个公民,就是让每一个公民都没有权。”又说:“平等的原则将使人变成奴隶还是获得自由,走向智慧还是野蛮,繁荣还是不幸,这取决于我们自己。”
二百多年来,在西方世界,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人们对自由与平等的态度各有侧重。自由优先、兼顾平等通常是右派的主张,社会平等、国家干预通常是左派的主张;
保守主义、自由主义通常是右派的思想源泉,而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则通常是左派的思想源泉。在自由主义的内部也有左右之别,洛克、斯密、哈耶克、诺齐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更加关注自由,而罗尔斯、德沃金等新自由主义者则更加关注平等。在成熟的宪政民主国家中,美国更强调个人自由,欧洲更强调社会平等,其中,北欧的福利国家如瑞典,则堪称社会平等与社会和谐的典范。若以不同社会阶层的态度来看,当然,富人、强势阶层更热爱自由竞争,平民、弱势阶层更中意于社会平等。
然而,无论西方各国相互之间有多么大的差别,我们必须看到,它们有一个根本的共同点:无论偏左还是偏右,无论是自由多一点还是平等多一点,但是,最基本的个人自由和最基本的人际平等都得到了完整和充分的保护。在那些最自由放任的国家,如美国,人们纵然有理由抱怨美国的贫富差距过大、财富极不平等,然而,即使是在美国,公民间的权利平等却也是不容讨价还价的,比如,人们无条件地拥有一人一票的政治平等,也拥有宪法权利、法律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它绝不会容忍公然建立一种中国式的“户口二元社会”,绝对没有人会因为在出身、职务、财富上的不同而受到法律上分门别类的区别对待、以至被迫接受中国式的二元就业与社保体制;
同样,在那些社会最平等的国家,如瑞典,人们当然也有理由抱怨那里的经济自由度不如美国高、企业缺乏竞争力,然而,即使是在瑞典,个人的基本自由也是完好无损的,比如,个人的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迁徙、定居、择业的自由,支配自己私有财产的自由,绝不会因为享受了平等主义的高福利而受到政府的粗暴剥夺。鱼与熊掌(过度的自由与平等)固然不可兼得,但白菜与萝卜(基本的自由与平等)却是一个也不能少的。
假如我们做一个横向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现实情况与任何一种类型的西方国家都没有什么可比性。论自由,我们比最平等的西方国家更少自由,论平等,我们又比最自由的西方国家更少平等。在人家那里,是自由多一点、平等少一点或者平等多一点、自由少一点,而在中国,二者都还没有达到人家的最低水平。误解了这一现实,才会得出中国人经济自由太多了、私有财产保护过度了之类的错误判断。
因此,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下,并不存在削减过多的自由以迁就平等、或者容许适度的不平等以扩大自由的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如果对照约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的严重不正义,不仅在于它不能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机会平等原则”和“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更在于它离正义的第一原则——“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也还相差十万八千里。
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最基本的自由、对基本自由的基本平等权利,此二者均严重匮乏,唯有权力才是绝对过剩的。此时,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就不仅不是互不相容的,而恰恰是相互依存、互补互益的。我们知道,只有过度的平等才会危害自由,也只有放纵的自由才会威胁平等,而基本的自由与基本的平等则始终是相互支撑、互为动力的。
因此,在中国,将“经济自由主义”和“私有财产权”视为“共同富裕”的障碍,指望通过限制资本与市场的自由以增进社会平等,这显属谬见,与国情不符,也是根本就行不通的。
三、“共同富裕”析义
“共同富裕”是一个含糊不清的平等主义主张。在不同的语境下,它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物质极大丰富,一切财富公有,人人享有按需分配的平等消费权。这是一种原教旨共产主义的主张;
第二种含义:绝不容忍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虽然它们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出现了,就必须运用政治手段对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以便人为地重新实现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平均主义的主张;
第三种含义:允许有差距,允许有巨富,但不允许有赤贫。政府有宪法义务对绝对贫困人口予以救助,使其拥有基本的教育、医疗条件,能够维持一种不失人格与尊严的体面生活。这是一种基于普遍人权的人道主义主张。
但严格说起来,只有第一种含义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完全符合“共同富裕”的字面意义,后两种含义与“共同富裕”的原意并不相符。平均主义虽然意在实现结果平等,但它显然不是一项致富之策。因为平均主义政策的交易成本太高,对社会的杀伤力太大,必将使社会财富的总量减少。富人变穷了,穷人却不能变富,最终得到的只能是“共同贫穷”。而人道主义的扶贫措施其本意只在于减贫、却不在于致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穷人绝不可能依靠公共福利与扶贫政策达到与富人同等档次的“共同富裕”。
照此分析,除了可望而不可及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外,现实社会中大概很难寻觅到真正的“共同富裕”。我们无法判断邓小平的“共同富裕”究竟是上述哪一种含义:是共产主义天堂?还是平均主义地狱?抑或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
如果不死抠字眼,那么,事实上,穷与富只是一对相比较成立的概念:与全体赤贫的北朝鲜人民相比,南朝鲜社会大概也就可以称之为“共同富裕”;
与非洲的饥民、难民相比,美国社会——包括街头的流浪汉在内——绝对算得上是一等一的“共同富裕”;
在中国西部山区的贫苦农民眼里,京、沪、深、广等大城市或许也可以当作“共同富裕”的标本了。只不过,对于居住在南韩、美国和中国京沪深广里面的穷人们来说,他们丝毫也没有感受到自己正在享受着“共同富裕”。可见,如果我们不对这一概念加以清晰的界定,空洞地谈论它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按一般的理解,“共同富裕”应有两个要素:一是“共同”,二是“富裕”。但它们又构成了一对不大不小的矛盾。因为“共同性”很强的社会通常都不如多元化社会那么富裕,而大凡很富裕的社会往往又不如贫穷社会那么整齐划一(中东石油国家除外)。于是,人们势必要在“共同性”与“富裕性”这两个要素之间有所侧重。在当今世界,既相对富裕、又相对平等的国家以欧洲福利国家为代表,很富裕、却不太平等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不太富裕、但很不平等的国家以拉美国家为代表。至于中国,刚刚走出了特穷国家的队列,目前却大有一副向拉美看齐的架势。
很明显,在当前中国,人们对“共同富裕”的爱好乃是出于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反制与纠偏。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分配问题而非发展问题,穷人们更侧重于“共同”而非“富裕”。有朋友将“共同富裕”定义为“财产的平均分配”、“财产再分配”,其偏向性已经非常明显了。但是,财产的分配或再分配果真就能做到既“共同”又“富裕”吗?
以上所述有些杂乱无章。笔者的看法是:“共同富裕”是一个不大能说得清楚的概念,看起来,似乎也是一个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提法。当前中国社会的病状、世界各国社会的差别,不是一个含糊不清的“共同富裕”概念所能描述得了的。
四、“财产再分配”、“暴力革命”不可能导致“共同富裕”
任何社会都会有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并非当前中国所独有。如果差距产生于依法有序、主张自由、契约自由、交换自由的市场秩序之下,即使这种秩序并不完美,我们也不能认定它就是不公正、不平等的。反之,如果差距产生于政治专制、官僚腐败、权力寻租、盘剥掠夺,那么,这样的差距显然是不公正、不平等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差距之有无,甚至也不在于差距之大小,而在于差距的形成是否公平正义。解决问题的关键也不在于人为铲平收入与财富的差距,或者进而消灭私有制、取缔私有财产权,而在于改变不公平、不正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使基本自由和平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有朋友提出通过“财产再分配”、“财产分配的暴力革命”来解决当前中国的两极分化问题,并一举实现“共同富裕”。在笔者看来,这种主张少有正面价值。
第一,中国的土改、“三大改造”就是典型的政治性“财产再分配”。其中,土改是将地主、富农、上中农的财产分给更底层的“贫下中农”,“三大改造”则是将一切人的几乎一切私有财产统统交付给统治集团(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质上是“统治集团私有制”)。这些大规模的政治性“财产再分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它们使中华民族元气大伤,可谓恶果累累、遗害无穷,然而,它们却既未使中国走向平等,更未使中国走向共同富裕。殷鉴不远,不可轻忘。
第二,除了土改、社会主义改造之类的“财产再分配”之外,通常,人们认为由税收转移支付所承担的扶贫救助、社会保障、公共福利也具有某些再分配性质。在这方面,欧洲福利国家具有代表性。德国式的社会保险模式并没有再分配意义,而英国的《济贫法》模式、北欧的普及性福利模式,则具有较强的再分配性质。但是,这种类型的再分配表现为高税收、高福利,且税收一般只针对收入,而收入只是财产项下的当期增加值。在包括福利国家在内的任何一个基本人权有保障的国家,即使某些大富豪的税后财产大大多于全社会的平均值,也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除非发生革命或陷入无政府状态,否则,大规模的、政治性的财产再分配是不可想象的,更是不可能实施的。
第三,如果和平秩序下的“财产再分配”不可行,那么,“共同富裕”的希望也就只剩下暴力革命一途了。当然,人民——包括穷人和富人——自有革命的权利,但我们知道,世界历史上发生过很多种类的革命,只有其中最糟糕的革命——共产民粹革命,是以改变财产所有制、实施财产再分配为直接目标的。相反,所有真正推动了文明与进步的革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样板,无一不是以申张和保护财产权及其他基本人权为革命目标的。我们还知道,那些没有实施财产再分配的“资产阶级革命”很多已经建成了富裕社会,而那些实施了大规模财产再分配的共产民粹革命,却没有一个走向了“共同富裕”。简言之,财产再分配的暴力革命也绝对得不到“共同富裕”。
综上所述,“财产再分配”和“财产分配的暴力革命”绝不是解决中国社会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的有效办法。可怕的是,近些年来,在中国的底层社会,在带有左派色彩和民粹倾向的知识分子中间,有越来越多的人赞赏并渴望、期盼着来一场“财产再分配”或“财产分配的暴力革命”。这种态度诚然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否认当前中国的财富分配状况在整体上有欠公平、有违正义。虽然我们无法对整个“先富阶层”逐一甄别,人们仍然相信,他们的巨额财富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得自于市场的公平交易,而是与违规、违法、腐败、犯罪相关联。但即便如此,对非法资本、非法财产的任何“清算”也应该依照严格的法治程序,以个案的方式逐一进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所有的富人作有罪推定,更没有任何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以政治手段、以群众暴力去实施财产再分配。那样的办法,除了满足穷人的报复欲,并使这个已经岌岌可危的社会最终彻底崩溃之外,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因此,我们与其“大张旗鼓地重提共同富裕”,不如大张旗鼓地反对权贵私有化、提倡公平私有化,不如大张旗鼓地反对官商勾结非法侵吞农民的土地和全民共有的国有资产、提倡对穷人的私有财产权实施平等保护。
要解决中国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点一滴的观念变革与制度积累,需要足够的耐心和智慧。在观念变革与制度积累的过程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最值得我们倾力而为的,并不是具体财富的分配或再分配,也不是什么“共同富裕”,而是要确立一些全社会共同遵行的规则,使得“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它们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这两者都得到保证”(罗尔斯语)。
引文出处:
《人与人权》2007年3月“专题:国有资产与共同富裕”,4、6月“理论探索”栏目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参考文献: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
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
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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