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亮:为他责任:走出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责任观上历来有两种对峙的观点,即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它们之间的两难抉择反映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冲突。走出这个两难困境的出路在于寻找超越两者的新的责任维度。列维纳斯的为 他责任说揭明了走出困境的可能性。它主张,人的道德性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和在为他负责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从为他责任说可以得到两点伦理启示:第一,通过“我”与他者的责任关系塑造人的伦理性;
第二,它告诫我们必须保持对他者的敬畏与尊重。
关键词:为他责任,自我责任,集体责任,他者
一
责任概念在伦理学、社会学和宗教学上各有不同的含义。这里主要是在伦理学的层面上讨论责任观。在伦理学的视域内,责任观上历来有两种对峙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讲自我责任。“我”被假设为一个理性自觉、意志自由的主体,“我”的选择、“我”的决断出于意志的自由,因此“我”必须为“我”的选择与行为担负责任。这样的“我”是一个自我负责的主体。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正体现了这一意思。第二种观点讲集体责任。这里不是指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意思(这种集体责任相当于自我责任,因为这样的集体相当于一个“自我”),而是指个人为所属的集体负责。从古代儒家的“兼善天下”说到当代西方的社群主义,都把集体责任看作是个人价值追求的一个内在向度,尽管对集体或社群的理解各有偏差。现实的个人处于集体之中,时时刻刻在和集体或集体的其他成员打交道。“我”的利益、“我”的选择与行为不可避免地与集体或他人交织在一起。因此,从生存的策略上看,为了集体也为了“我”自己的利益,“我”必须和集体或别的成员共处,遵守集体的规范,履行集体的责任。
分开来看,在各自的领域里,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理由,两者不会发生矛盾。可是,一旦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就是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必须在其中做出抉择,做出哪种责任优先的判断。对这个冲突的不同解决方式显示了不同的理论立场与派别。个人主义者更关注个体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倡导自我责任优先于集体责任。相对而言,集体主义者更倾向于群体责任优先的主张,个体作为集体的一员,其身份与角色决定了“他”或“她”首先必须服从于集体。因此,从理论派别的角度看,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两难抉择反映了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冲突关系。这是一个老问题。如何走出这个两难困境呢?历史上的哲学家给出了许多答案,可是问题依旧存在着。法国当代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他者哲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
他者哲学假设了他者之“在”,假设了“我”与“他”的责任关系。在此关系中,他者高于“我”,超越于“我”。“我”与“他”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关系。这个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提示了一种为他的责任关系。如何理解这个新的责任观呢?
为了说明为他责任的含义,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例如,当“我”看到一个坐在路边哭泣的孤儿时,出于良知或善性,“我”的第一反应是感到惋惜,产生了如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想伸手去帮助“他”,问“他”需要什么,看看“我”是否能够满足“他”的要求,为他负责。面对此情景,“我”与孤儿之间发生了责任关系。这种责任虽然是由“我”承担的,但不是为我的,而是为他的。这是为他的责任。
再深入一步看,为他责任有两种。第一种是由“我”主动发起的责任,就像上面的例子提到的,面对孤儿,“我”主动担当起为他的责任,想竭力帮助“他”。不管是出于善良意志、出于美德,还是出于功利的算计,作为责任者的“我”是主动的。这不是列维纳斯所谓的为他责任的含义。第二种是由他者启动的责任命令,“我”是被动地承受这个命令,进而承担起为他的责任。简言之,是他者命令“我”担负起为他的责任。再回到上面的例子中,与“我”面对的、哭泣的孤儿显然是个弱者,但正是这个弱者发出伦理的命令,要求“我”为他负责。这种命令当然只具有伦理的意义,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我”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如果“我”真的担负起责任,尽力照料这个孤儿,说明“我”接受了孤儿发出的责任命令,在此情景下,“我”成为了一个伦理的主体,成为了一个有道德的人。可见,“我”的道德性品格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建构起来的。这是列维纳斯所说为他责任的基本意思。
从上述例子的解释中,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在一定意义上,为他责任超越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两难困境。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可以看作是群己之辨上的两个极端主张,相应地,责任也可以分为个人主义式的责任(自我责任优先)与集体主义式的责任(集体责任优先)。两者孰先孰后,各派各有道理。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角度看,出路在于寻找第三者,即寻找一个融合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在内的统一体,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扬弃”两者的矛盾。这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换一个角度看,黑格尔的正反合方法也有其局限。究其实质,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是一致的。当我们把集体看作是一个放大了的“自我”时,集体责任就成为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自我责任”。这样,两者之间的紧张变成了两个具有“自我责任”意识的“自我”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演化为战争与暴力,像黑格尔的辩证法那样,希冀调和矛盾的统一体的出现只是幻想。因为每一方都固守自我的责任,都奉行“唯我独尊”的思维方式,根本不存在调和、统一的余地,此时战争不可避免。
走出这个困境的出路在于寻找既超越自我责任又超越集体责任的新的责任维度。列维纳斯所说的为他责任或许可以担此重任。它至少在三个层次上超越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困境。
首先,超越的第一层含义是:必须界定他者不同于自我与集体。一方面,从字面上看,他者不是自我,也不是另一个“我”或“他我”(alter ego)。他者是“我”所不是。另一方面,他者也不是集体。他者是单数,不是复数。“我”与他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主体间的关系,是个别对个别的关系,不是成员与集体的关系。所以,为他责任不同于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
其次,超越的第二层含义是:为他责任相对于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而言具有开放性和无限性。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出发点都是“自我”,或者是“小我”,或者是“大我”,自我是主动者。但是,为他责任的出发点是他者,自我是被动者,承受来自他者的命令。他者超越于自我,“我”“他”之间的责任关系具有超越性与开放性,因为责任是无法穷尽的。自我责任把责任封闭于自我总体之内,集体责任把责任封闭于集体总体之内。总体的一个特点是化他者为自我,化异在为己在。因此,无论在哪种总体内,他者均无立足之地,为他责任无从谈起,更不用说责任关系的超越性了。为他责任的确立是对总体的超越,因而也是对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两难困境的超越。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说提出了不同于黑格尔辩证法思路的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法。
再次,超越的第三层含义是:为他责任构成了自我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前提。我们来分析一下三者的预设。自我责任的隐含假设是:自我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体,“我”有能力也有义务为“我”的言说或行为担负责任。在此语境中,没有他人的位置。“我”只关注“我”自己,保持“我”的存在的连续性,“我”为“我”自己负责。自我理所当然具有优先性。集体责任的预设与此类似。“我”与集体是从属关系,享有许多共性,两者的命运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我”为集体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是为自己负责。为他责任隐含的预设完全不同:在“我”之外还有他人存在,而且他人优先于“我”。“他者以他的超越性主宰我,他者是陌生人、寡妇和孤儿,我对他负有义务。”1他人具有优先性。“我”有能力和义务首先为他人担负责任,他人的需求是第一位的,“我”是第二位的。因此,为他责任是自我责任和集体责任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原初的、本真的责任。
二
中国传统伦理学侧重讲集体责任,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侧重讲个人责任。传统伦理与现代经济伦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冲突不仅呈现在理论上,更展示于生活实践中。如何化解两者之间的困境是一个时代的难题。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说从一个向度揭明了走出困境的可能性。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从中得出有两点伦理的启示。
第一点启示,通过“我”与他者的责任关系塑造人的伦理本性,使人明白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作为人,需要不断地追问一个问题:人为什么应该成为伦理的人?我们知道,兽性不属于人,只有讲德性、伦理性,才是真正属于人的话题。那么这种伦理性是如何锻造起来的?人是在与他者的交往中长大的。交往关系首先是责任关系。他者命令“我”为“他”负责,“我”践履责任的过程就是一个伦理主体性的建构过程。“我”调动“我”所有的资源,发挥“我”所有的能力,为他者担责。在极端的意义上,“我”的这种担责完全是为他的,而且是无限的,似乎是被他者困住了,就好像“我”成为了“他”的“人质”(hostage)一般。2“我”的善性、伦理性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被锤炼出来的。因此,列维纳斯说:“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并且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地进行反思。”3
第二点启示,为他责任说告诫我们必须保持对他者的敬畏,对他人的尊重。现代历史的进程是以科学技术的胜利、宗教的退化为标识的。现代人打破了宗教的百般禁忌,把上帝的戒律与启示抛诸脑后。于是人们发现道德准则原来在于自身。自己的生活需要由自己来创造和诠释。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准则又使人们把精力放在了“成功”事业的追求上。科学技术的巨大成就释放了人的大量内在潜能,进一步强化了关于“成功”事业的神话。在经历了世界“祛魅”之后,现代人逐渐懂得:什么都可以尝试,自我是这个世界的主宰。在许多人眼里,科学技术的成就已经使人们达到可以藐视自然的地步。这是一种理性的傲慢姿态。在此姿态下,人们对自然或上帝的敬畏感、对他人的尊重感消退了。
列维纳斯在这个世俗化的时代里喊了一声:“上帝是他者”。4他要表达什么意思呢?在笔者看来,这话隐含着他人有如上帝的意思。在伦理的意义上,对他人的尊重如同对上帝的尊重一样。对他者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折射出对上帝的责任,对上帝的敬畏。正是通过这种超越的敬畏与无限的责任,人才能时刻保持自己的谦逊,保持自己的良知与自知之明,才能学会对他者的尊重从而也学会对自我的尊重,学会对生命的敬畏。犹如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所说:“敬畏生命绝不允许个人放弃对世界的关怀。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5他者是另一个独特的生命,为他者负责就是为生命负责,善待生命。因此,为他责任说启示我们,丢失了敬畏感,丢失了对他者的责任感,也就丢失了自我,丢失了善性。这是现代人的生存悲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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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mmanuel Levinas, Totality and Infinity,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15.
2 Emmanuel Levinas, Collected Philosophical Papers,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Dordrecht: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87, p.123.
3 勒维纳斯著,关宝艳译:《塔木德四讲》,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21页。
4 Emmanuel Levinas, Totality and Infinity, translated by Alphonso Lingis,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11.
5 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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