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信息公开离不开民意表达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据报道,历时六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望今年正式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国家的公共事务领域中的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对政府而言,它涉及到政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涉及到阳光与荫影的比例;
对公民而言,它关系到财产权、生命权、知情权、经济自由、言论自由等一系列重大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个人若是得不到相关的信息,就无法了解自己的处境,不知如何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根本不需要任何复杂的、高深的学理上的论证。信息公开的逻辑,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主人与仆人的关系逻辑。依我看,公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所以,政府官员被称作公务员,就像仆人被称作家政人员一样)。仆人的使命是为主人服务并获取与工作绩效相对称的报酬。仆人当然有义务向主人如实报告主人家里所发生的任何重大事项。主人有权利随时向仆人了解家里的事情和情况。主人的事情没有必要告诉仆人,仆人也不能随便打听,这表现为公民的隐私权。只有不承认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才能否定政府向公民公开信息的义务。可是,如果公民与政府不是主仆关系,那是什么关系呢?难道有理由把这样的关系颠倒过来吗?其他任何性质的关系都难以想象,更难以接受!
如果上面的论证成立,我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推出在一定程度是对上述公民与政府关系逻辑的承认与肯定。与发达国家相比,这样的举措虽然来得很迟,但是总比不来要好。孕育了六年,才确定预产期,可见,《条例》遭遇的阻力之大,需要扭转的观念和调整的利益之重。所以,如果这个条例能够如期面世,那也的确是来之不易。不论其效果如何,我们不妨抱有一份同情性的理解。不过,从所报道出来的内容来看,这个《条例》还是有一些值得期待的东西。
从上述逻辑来看,这个《条例》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仆人的一个根本观念的否定。这就是“保密假定”的观念。在以往,政府行动的隐含观念是凡是政府掌握的情况,都是秘密的。只是把其中最为无足轻重的内容以宣传的方式告诉公民。换句话说,政府官员在处理公务时,心里揣的是对公民保密的假定,即“以秘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而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至少在字面彻底否定了上述“保密假定”的原则,提出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即“公开假定”的原则。如果该原则能落到实处,这意味着,政府官员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所掌握的一切都有对公民完全公开的心理准备,由假定向公民保密到假定向公民公开。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状态将会对官员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迫使他们在做见不得阳光的事情的时候心里有所顾忌。
当然,上面所说的是完全基于《条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可是,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的顾虑还没有完全解除,心里还有一些问号。例如,这部《条例》就算是极其完美,也还是部条例,不是法律,其约束力,也无法与法律相比。再如,中国每一级政府都有五套以上的领导班子,而这部《条例》就算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也才能约束其中的一套班子。所以,其所覆盖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还有,这个《条例》中提出要在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信息委员会,设首席信息官。根据这项设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一个信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合议制机构。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是信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主要是由有威望的专家和学者担任,全体委员都是兼职工作。信息委员会目前的主要作用是受理申请人对信息申请的申诉,并提出咨询意见。以后,随着社会发育程度的逐步成熟,信息委员会会承担越来越多的宏观政策设计职能。这个主意乍听起来像一个不错的制度创新,但是,一旦仔细推敲,却不免让人心生疑问。现在的政府机构已经叠床架屋,冗员充斥,臃肿不堪。再增设政府机构势必将进一步改变纳税人与食税人的比例,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不仅如此,这样的机构一旦设立,各级民意机构的作用必将受到进一步削弱。在现代民主国家,作为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立法(民意)机关实现的。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对民意代表机构公开。公民如果在获得政府信息方面有障碍,首先要求助他们所选出来的民意代表。况且,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从来都是在与其他部门的制约与平衡中实现的。离开了来自其他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独大的行政不可能有充分的信息公开。而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首先要借助民意机构的力量。
没有强有力的民意和民意机构,就没有让公民的满意的信息公开。这应是信息公开立法的出发点。
(本文原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9月27日,发表时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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