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威: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及其前景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内容提要
欧洲人经过二战的洗礼,对历史的教训进行深刻而且务实的反思,响亮地提出“联合自强”的口号,首先由法国政治家坚决摒弃俾斯麦的法德世仇观念,提出法德和解。基于此项共识,欧洲人按照经验主义的方法,首先着眼于经济领域的某一部门进行合作,然后逐步扩大合作的范围,直至形成欧洲共同体,然后又过渡到政治领域的合作。随着欧盟范围的不断扩大,逐渐产生了制定欧盟宪法条约的需求。经过欧洲政治家的反思、前瞻、斗争和妥协,欧盟宪法条约终于在永恒之城-罗马为欧盟成员国领导人签署。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欧盟发展到历史的新阶段,体现了欧盟联合自强以及和平理性的正确性。其批准过程虽然遇到一些波折但前景还是令人乐观的。欧盟的发展和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也必然给我们不少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 和平与理性 欧盟制宪 国家统一
“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特点和闪光的个性,都将紧紧地融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体里;
到那时,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系……”
——维克多·雨果
一、欧盟制宪背景
(一)历史上的欧洲统一模式
在欧洲历史上曾经出现古罗马共和国末期恺撒的独裁统治,屋大维建立元首制开创罗马帝国,罗马帝国分裂产生东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在法兰克人的不断侵扰下灭亡,出现查理曼大帝建立的法兰克帝国,之后不久分裂,奥托大帝以德意志人的身份建立了神圣罗马帝国,最后被拿破仑率领的法国大军所灭,拿破仑帝国“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德意志在半个世纪后终于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出现在世界上发展速度很快,威廉二世改俾斯麦的“大陆政策”为“世界政策”,要争夺“阳光下的地盘”,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德意志帝国的灭亡,魏玛共和也是昙花一现,在希特勒的蛊惑之下,在争夺生存空间的号召下二十年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又爆发了,结果是人所共知。这些事件和人物的共通点是谋求欧洲的统一,但是一个民族或族群的主导之下,而且是以武力为后盾,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模式为保持欧洲的和平繁荣,实行势力均衡政策。英国经过英法百年战争,基本上放弃了在欧洲大陆争霸的企图,但同时认识到必须避免欧洲出现单极世界,英国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所以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欧洲“三十年战争”中,英国参加反对法国的一方,之后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815年的维也纳体系要求恢复欧洲秩序到法国大革命之前的状况,同时明确提出势力均衡的国际关系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凡尔赛和约”同样体现这一理念,正是在这一理念之下英国首相张伯伦提出绥靖政策;
正是这一政策姑息养奸,希特勒不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几乎全部达到目的,羽翼日渐丰满,无疑这一政策鼓励希特勒,将二战的开始时间提前了。众所周知,势力均衡是相对的,而不均衡才是绝对的,所以势力均衡很容易被打破,被打破就意味着战争,所以势力均衡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是相反的。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经验之下,欧洲人经过认真反思,作出了和平与理性的选择,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实现欧洲的“联合自强”。
(二)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促使欧洲联合自强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欧洲是何等的辉煌,文明播之四海,技术传遍五洲,坚船利炮所向披靡,是名副其实的世界中心;
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人口锐减,工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宪政秩序更是体无完肤。整个欧洲陷入空前的迷茫之中。然而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一跃成为世界首富,世界黄金总量的四分之三都落入美国囊中,通过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1]和马歇尔计划[2],美国主导了欧洲,重大经济和政治政策都是源于大西洋彼岸,然后飘扬过海才来到欧洲的,世界的中心无疑转到美国。
所以二战之后,欧洲感到很失落,如果想重整雄风的话,必须避免过去的教训,必须实现资源和体制的优化组合,而且二战之后的欧洲的政治家们设计了一条务实的“路线图”,从经济的某一领域发端,然后扩展到经济的所有领域,从经济联合走向政治联合,可以看出是一种经验主义的发展思路,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口数量、领土面积、国民生产总值、国际影响力等各方面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进入新世纪后,欧洲的政治家们感到经验已经足够,时机已经成熟,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为欧盟的运作设计一套完整的权威的体制了,也就是说,应该制定一部宪法了,可以作为过去半个多世纪经验的积累,更是为未来的良性运作奠定基础。
(三)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众多条约需要简化
欧盟发展的历史就是各种共同体不断涌现的历史[3],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防务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联盟等,所有的共同体都是基于一定的条约建立。此外还有,诸如欧洲货币体系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阿姆斯特丹条约和申根协议等,正在等待批准生效的欧盟宪法条约也是其中之一。这些众多的条约加上成员国国内法共同构成了欧盟运行的法律规范,但这些条约签订的时间不同、解决问题不同、运行模式不同、指导思想也有变化,所以就可能出现重复、交叉、矛盾,也会有空白。
当然出现一个问题就协商并制定相应的条约来予以解决,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主义做法有利于欧洲一体化初期的实践。但当存在过多的条约时,法院判决寻找依据将更加困难,更麻烦的是,这样会令欧洲大市场的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也不利于欧盟成员国政府之间利益的有效协调,进而最终影响欧盟联合自强目标的尽快实现。所以需要一部效力更高、权威更高的宪章对正在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该改的改,该删的删,该补的补。也就是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要求联合自强的思路由经验主义[4]转向理性主义[5]。
(四)欧盟历史上最大一次扩张促使对现行的运行机制作出调整
目前欧盟成员已实现五次扩大,1951年成立的煤钢联营组织的创始国为六个分别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该六个创始国继续深化合作,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同时成立。1973年第一次扩大,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
1981年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
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
1995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成员为十五个;
2004年5月1日欧盟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扩大,共有十个新成员,分别是马耳他、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另外2005年4月25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卢森堡签署了两国加入欧盟的条约,它们将在2007年1月1日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2005年10月3日欧盟与土耳其的入盟谈判已经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土耳其很有可能在近期成为欧盟的第二十八个成员国。
直到第四次扩大完成时,整个运行机制虽然为适应形势作出一些调整但变化不大,但是2004年5月1日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对现行的运行机制冲击很大,成员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导致欧洲理事会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6]”和“欧盟一致原则[7]”难以再有效运行;
穷国与富国的矛盾日渐增大,大国与小国的矛盾也是此起彼伏,加上宗教信仰的差异和历史上意识形态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意味着,必须大幅度修正现行的仅适用于清一色的西欧社会的运行机制,而且是大势所趋。
如果进行大幅度的修正,就意味着对欧盟几十年运行机制的一个总结,意义非常重大,难度也会很大。因此一个普通的条约是难以胜此重任的。所以启用给欧洲人带来无上荣耀的“宪法”一词就成为必须的了。
(五)欧洲认同的形成也需要一个文件予以体现并鼓励其进一步发展
在政治和经济领域里的地方主义,在意识形态和语言文字上的普世主义,在这种“二律背反”的忠诚情感之下,人们很难产生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斯塔夫里阿诺斯说:“在那些世纪里,民众应忠于国家这一点是无人知晓的”,“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徒,其次是某一地区如勃艮第或康沃尔的居民,只是最后——如果实在要说的话——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8]直到十七世纪法国的中央集权国家才真正形成,成为欧洲其他民族的典范,正是在此背景下,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才显得有历史意义[9]。诸如法兰克人、德意志人、奥地利人、英格兰人等,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其含义仅限于语言或讲这些语言的人,但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含义就发生了变化,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宗教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减弱,国家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成为国际交往的主体,近代外交[10]由此成型。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利于国内市场的统一,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但由于对国家利益极端追逐,狭隘民族主义日益抬头,从而引发了一场又一场愈演愈烈的战争。
相对于一战,二战后德国仍然是战败国,欧洲所遭受的损失更大。如何对待战败并陷入分裂的德国,怎样才能让欧洲实现昔日的辉煌,对此首先是欧洲的政治家们进行深刻的反省,早期著名人物如法国的让·莫内、罗贝尔·舒曼、勒内·普利文、德国的康拉德·阿登纳、意大利的德家·斯佩利,比利时的斯巴克是早期欧洲联合自强的领军人物,他们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法国政治家能够捐弃前嫌[11],主动提出法德和解。这是需要很强的包容精神才能做到的,是很了不起的。同时德国和意大利的领导人也作出积极的回应,1949年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指出:“今日的欧洲,世仇已经不合时宜了,我决心使德法关系成为我的政策核心”。正是这样宽容和坦诚的心态促使二战战场上的敌人们,在二战后不久便走到了一起,开始了共同推动欧洲一体化的漫漫长路。几百年的狭隘民族主义的坚冰在二战之后融洽和友爱的关系中慢慢消融,同时欧洲认同的观念也日渐生成,不管是法兰克人还是德意志人首先会想到自己是欧洲人,会因为自己是欧洲人而自豪。
有了欧洲认同,欧洲人在进行决策时,思路就会非常开阔,就可以避免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作梗,就可以从根本上推动欧盟朝向良性发展。欧洲一体化的顺利发展和欧盟取得的巨大成功,反过来又促使欧洲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需要,需要把这些成功的经验记述下来,进而推动欧盟向纵深发展。所以欧洲认同的形成成为欧盟宪法条约出台的心理因素和观念因素。
二、欧盟制宪过程
目前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为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欧盟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12]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欧盟机构的设置明显受到欧洲宪政传统的影响,欧盟委员会作为常设和执行机构大概相当于一个国家的政府;
欧盟理事会成员来自民族国家的领导人,表明其相当于一个民族国家的议会上院;
而欧洲议会的议员来自直接选举,代表的是欧洲人的整体,相当于一个民族国家的议会下院。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的性质从名称上就能够直接作出判断。
欧盟当前的运行机制将明显不适应2004年欧盟扩大之后的形势,所以欧洲政治家们从2000年就开始着手制定欧盟宪法条约对现行的体制进行大幅度的修正。
2000年的尼斯高峰会议被誉为“欧盟宪法条约的摇篮”,原因在于拟定了一条分三步走的制宪道路:1、在欧洲范围内展开一场公开辩论;
2、留待次年比利时拉肯理事会会议决定具体措施; 3、预定2004年召开新的政府间会议决定对条约必要的修改。而且划定了四个讨论主题:如何在欧盟和成员国之间建立并维持一种更加精确的不违反属权原则的权利让与;
尼斯宣布的基本权利宪章的地位如何;
如何简化条约使之更加明确和得以正确理解;
各国议会在欧洲大厦中的作用如何等。
2001年12月《拉肯宣言》为欧盟制宪做了组织上的准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即成立了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会由105人组成,法国前总统德斯坦任主席,筹备会的主要工作是安排欧盟和成员国之间的责任分配;
进一步明确欧洲各机构的职责;
确保欧盟对外行动的一致和效率,加强欧盟法制建设;
实际上是由此改造一些过时的机构体制和让欧盟的决策更接近公众,并最终在此基础上起草欧盟宪法条约草案。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在德斯坦的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讨价还价,终于在2003年7月正式出台。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的政策与功能以及有关欧盟条约的基本规定等四部分构成。草案对欧盟条约和现行机制作了重大修改:1、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度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主席欧洲理事会主席将由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2、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
3、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取代现在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
4、在绝大多数领域的决策过程中采取有效多数表决制,取代现行的欧盟一致原则;
5、任何决定都要求至少有半数成员国投赞成票并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公民才能通过;
6、成员国在遭到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应相互援助,以回应新世纪的新问题——恐怖主义;
7、欧盟将具有能够签署国际条约的“法人”地位;
8、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
9、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还规定: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12星图案,盟歌仍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欧洲日”定为每年5月9日。铭言是“多元中的一体”。
2003年10月4日至2004年6月18日期间,成员国政府对欧盟宪法草案进行了曲折但成功地政府间谈判,当然涉及的问题很多,其中主要集中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上,因为这项制度集中体现了穷国与富国、小国与大国、新成员与老成员等多方面的矛盾,最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将有效多数决策的标准提升为55%的国家或至少15个国家,代表65%的欧盟民众,而否决一项提案必须有至少4个国家联名。
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条约。欧盟宪法草案的签署,标志欧洲一体化进程跨入了一个新阶段。欧盟条约得到简化,决策机制超国家主义的性质进一步加深,欧盟获得完整的法人地位,但在外交、国防、财政、税收和社会政策方面仍将基本保持政府间合作的运作模式。欧盟顺利实现东扩,标志着欧洲分裂的结束。东扩将强化欧盟作为世界一极的能力和意识,对推进世界多极化将起到积极影响。
与以往欧盟成员国政府间条约相比,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民主和透明。之前政府间只需成员国政府领导人签字同意就可以当然生效了,然而欧盟宪法条约不仅在制定初期就进行大规模的舆论宣传,而且条约草案出台后明确要求欧洲公民提出自己的意见;
而且依据条约草案,欧盟宪法条约最终生效还需要欧洲议会和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06年11月1日之前一致同意才行。正如《拉肯宣言》的宗旨所言:将欧盟变得更加民主、透明和高效。而且《拉肯宣言》要求“欧盟必须更加接近于其公民”。可见,欧盟治理的理念已由精英主义[13]转向平民政治[14]了。
在起草宪法条约时,对于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运作,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联邦主义和邦联主义[15]。德国一直主张“联邦主义”,加强具有“超国家机构”色彩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权力;
法国一直主张“邦联主义”,强化“国家利益”色彩浓厚的欧洲理事会的作用。最后欧盟宪法条约对于此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规定将要建立一种特殊的政治实体。但无论是联邦制还是邦联制,他们的共同点是要把欧盟建设成一个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并按照传统的宪政制度进行运作。
三、欧盟宪法条约前景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于2004年10月29日被欧盟成员国批准,备受鼓舞,备受世人瞩目,而且很快得到欧洲议会的高票通过[16]。立陶宛作为最近一批加入欧盟的国家,在12天后第一个高票通过,而且西班牙第一个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通过欧盟宪法条约更是意义深远,接着也有不少国家确定批准方式和时间,法国甚至为此进行宪法修改。
当世人沉浸在几代欧洲政治家所描绘的美好蓝图时,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却在欧盟两大发动机之一的法国出人意料地遭到否决[17],而且两天后荷兰也步法国后尘否决了该条约草案。因此,包括欧洲人在内的世界对此事的反应似乎有些过激,欧盟宪法条约危机的呼声甚嚣尘上。《纽约时报》评论说:法国和荷兰先后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从而使拟议中的该条约成了一纸空文。还有人说,这意味着欧盟的解体;
另有人说,这表明幻想的破灭。英国保守党人甚至讽刺欧盟宪法条约已经进入了停尸间。
本人认为应该对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所遇到的挫折冷静分析,应对其前景持乐观态度,理由如下:
欧盟已经作出决议推迟欧盟批准的最后时限。根据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第4款第447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06年11月1日前全体一致通过,该条约才能正是生效。鉴于该草案的批准在法国和荷兰遭遇的风云突变,欧盟在2005年7月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延长条约草案的批准期限,原则定到2007年的6月底。无疑这一决定增大了全体一致批准的可能性。
宪法条约草案还有一个弹性条款,即欧盟宪法条约附注第30条,规定如果在签字(2004年10月29日)两年后,有4/5的成员国(即20国)批准了这一条约,但却有一个或多个成员国“遇到了困难”,将召开一个欧盟首脑会讨论这一事态。也就是说,欧盟一致原则并非绝对,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正,这样又进一步减少了欧盟宪法条约功亏一篑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其实在危机中成长的欧盟已经不止一次面临这样的危机,但都最终得到克服。为解决法国的“空椅子政策”[18],1966年欧共体在卢森堡召开会议,各成员国达成了“卢森堡妥协”;
为使《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批准达到法定的数量,欧共体单独与丹麦政府进行谈判,在防务政策、欧元、难民和移民政策、欧盟公民身份等问题上做出调整和让步,1993年丹麦举行第二次全民公决,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曾经在2001年否决《尼斯条约》的爱尔兰,在次年的第二次公投中批准了《尼斯条约》。
投反对票的法国和荷兰公民并非都是反对欧盟宪法条约本身。欧盟委员会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2%的法国民众和44%的荷兰民众认为该条约对欧洲一体化建设意义重大,法国民众否决该条约主要是由于国内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
荷兰民众主要是由于政府宣传不够,其中32%的人是由于不了解《欧盟宪法条约》的具体内容;
关于是否愿意继续留在欧盟,88%的法国民众和82%的荷兰民众表示支持国家参加欧盟,甚至在对《欧盟宪法条约》说“不”的人中,法国支持继续留在欧盟的比例高达83%,荷兰高达78%。[19]可见,如果成员国能够妥善解决国内问题,欧盟宪法条约一定会得到更多的支持。
还要对欧洲政治家的智慧充满信心。早期的欧洲政治家在对历史的深刻而且理性的反思基础上提出“舒曼计划”和“莫内宣言”等一系列美好设想,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领导人的精诚合作下,欧盟运作开始启动。前面提到的几次危机的最终解决也同政治家的智慧密不可分。而且欧洲的政治家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形势的微妙变化,开始由单纯的政治精英转向政治精英与平民政治的结合,在这样思想指导下,欧盟及欧盟宪法条约将能够度过危机走向坦途。
宪法分为形式上宪法和实质上的宪法,如法国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而英国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宪政一直在运作,而且被誉为“宪政之母”、“议会之母”、“政党之母”等。对于欧盟宪法条约来说,在其出台之前,欧盟的宪政运作同样一直在进行,比如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等机构设立,尤其是欧盟法院的判例对欧盟的形成和融合起到春风化雨的作用。可以说,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主要是现行宪政运作机制的确认,然后才谈得上对未来权力运作的规制和利益的配置。换句话说,即使欧盟宪法条约不被批准对欧盟宪政运作也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反过来,只要欧盟宪政能够良性运作也必然需要一部统一的权威的规范性文件。
正如欧洲议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伊格纳西·古尔丹·卡姆波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这样说:“目前,欧盟正处在一个非常严重的政治危机中。不过,长远来看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当危机发生的时候,新气象、新机会便会接踵而至。”[20]
当然对欧盟宪法条约持乐观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欧盟及欧盟宪法条约批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分歧有充分的认识。可以说,欧盟的发展过程就是欧洲各种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欧盟宪法条约就是过去几十年努力的总结,也是对现在和将来各种利益的分割作规范,所以出现矛盾和分歧在所难免。目前最为突出的矛盾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传统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传统之间的冲突。欧盟是德国和法国两大发动机的推动之下发展的,欧盟宪法条约也不可避免地更多地体现国家干预的色彩。然而英国作为欧盟最重要的成员之一,尤其是在目前英国美国之间特殊的关系,加上美国对欧洲甚至世界的影响不是减弱而是深化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冲突会非常激烈。近几个月欧洲政坛的变化也反映了这一矛盾渐趋复杂:在德国大选中,趋向自由主义的基督教联盟领袖莫克尔战胜了“老欧洲”的代表社会党领袖施罗德;
在法国,和施罗德观点接近的法国总统希拉克的权威越来越受到质疑,同时法国的私有化运动扩大的趋势非常明显。这些新的因素可能都会给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这种状况持续发展,即使欧盟宪法条约得到顺利批准而生效,但他的实施过程也会有一定的改变。所以如何处理自由主义传统和福利国家传统是欧盟发展和欧盟宪法条约批准生效的关键,也是对欧洲政治家的严峻考验。
欧盟的发展和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生动地体现了:各个政治力量为了更高的价值和更大的利益而进行的合作与斗争。在这方面,中国国家统一与之有着共通之处,完成国家统一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共产党、国民党和民进党等党派承担。所以我们能够从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对历史的深刻反思,要和平不要战争;
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观念基础,不可或缺;
应科学理性地重新架构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
[1]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在本世纪后半叶的50年中,关贸总协定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认为支撑世界经贸和金融格局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实际上都肇自于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两者人们又习惯称之为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
[2] 马歇尔计划 (Marshall Plan)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援助欧洲的计划,也称为欧洲复兴计划。1947年6月5日,美国国务卿乔治·马歇尔在哈佛大学发表演说首先提出援助欧洲经济复兴的方案,故名马歇尔计划。是战后美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最成功的计划。它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西欧的联合和经济的恢复起了促进作用。
[3] 参见周弘主编《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图2-2“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4] 经验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起源于感觉,并以感觉的领会为基础,是一种同理性主义相对立的认识论学说,经验主义诞生于古希腊。
[5] 理性主义又称唯理论,强调理性作用的一种学说,认为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知识不可能来自经验,而是依据理性,西方理性主义的关键人物是法国学者笛卡儿。
[6] 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
[7] 欧盟一致原则是指只要任何一个成员国不同意,就不能形成决策。
[8] 引自http://www.hxzq.net/aspshow/showarticle.asp?id=185,转引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下卷。
[9] 其实中国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成为民族国家了,参见http://www.xiangyata.net/data/articles/g03/452.html田余庆《中国古代史上的国家统一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10] 近代外交产生的标志性人物为法国国王路易十三时期红衣主教黎塞留,详情参见亨利基辛格著《大外交》,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
[11] 俾斯麦曾认为,法德之间为世仇,现在是,将来永远都是仇敌。1871年俾斯麦曾对当时的欧洲关系做过比喻,说欧洲大国就像拥挤一辆马车的乘客,面面相觑而有满腹狐疑地相互戒备着,如有人将手摸入口袋里的枪,其邻座则已经做好了先扣动扳机的准备。
[12] 参见欧盟概况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zokjlt/850242.htm
[13] 精英主义是从现实主义出发来理解和阐释政治与社会的结构及其发展的一种理论,起源于意大利的社会学家莫斯卡和帕累托,认为传统政治制度的分类方法忽视了所有政治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共同点,即所有的政体都是由少数人或精英同志的,精英之所以获得主宰地位是因为他们具备社会所推崇的才能和品质。
[14] 平民政治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详情参见(美)保罗·S·芮恩施著,罗家伦译《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超越大众民主与权威政治——共和主义对中国政治转型的启迪》作者李强,http://www.frchina.net/data/detail.php?id=1733。
[15] 参见高秦伟著《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制宪:一种宪法学的解读》,载于《中国宪法学精粹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5 2005年1月12日欧洲议会以500票支持、137票反对和40票弃权的结果批准欧盟宪法条约。
[17] 法国内政部29日晚上23时(当地时间)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法国当天就《欧盟宪法条约》举行的全民公决投票中,55.96%的选民投了反对票,44.04%的选民投了赞成票。http://news.sina.com.cn/w/2005-05-30/06206785201.shtml
[18] 欧盟首次严重危机可追溯到1965年。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主席、德国人哈尔斯坦试图将欧共体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机制从全体通过制改为多数通过制,从而扩大欧共体委员会的权力。法国总统戴高乐对此采取了消极抵制的“空椅子政策”——法国驻欧共体代表连续六个月缺席欧共体会议。
[19] 引自http://www.jschina.com.cn/gb/jschina/news/node4477/node4508/userobject1ai815007.html
[20] 引自http://www.tianshannet.com.cn/GB/channel3/21/200506/14/163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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