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杭生:“三失”制约中国社会矛盾高发期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因而导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其他还有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
农民工无保障处境和不正常劳资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现在的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
社会治理和善治的核心之点,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一个社会。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让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它也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让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发泄出来的途径,以避免它们的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
我国社会矛盾活跃期多发期的特殊复杂性
一般地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里的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广东目前人均GDP已接近了2000美元,也正处在公共安全事故高发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这是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表明的,也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政党所不得不面对的。
从特殊性上说,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发生的几件大事,又使得我国的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显得非常尖锐和紧张。主要的是三件大事: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这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因而导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其他还有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
农民工无保障处境和不正常劳资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现在的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
上述矛盾要是应对得当、处理得好,社会就能保持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要是应对失当、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些新特点
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涉及到各类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1.社会矛盾的主体——利益群体相互博弈。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和相互冲突;
社会的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新利益群体因利益差别所引发的新矛盾。原因何在?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为主导的改革。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由于经济利益分化而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以及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等构成的利益群体,等等。这些群体的分配诉求、利益冲突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2.社会矛盾的焦点——党和政府首当其冲。现在,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为什么政府行为这么普遍?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还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了过多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
另外,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尖锐的这类矛盾更加尖锐。
3.社会矛盾的互动——趋向激化诉诸冲突。现在,社会矛盾的互动方式往往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激化的方式日趋多样化、暴力化、群体化。激化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些矛盾,因为涉及切身利益,很容易激化,有些本来是小事,由于没有及时化解而激化。还有就是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比如说劳资关系: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都是上世纪80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扩大起来的。双方对如何处理劳资关系都没有经验。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普遍的是工人工资长期保持低水平,一年算一次的年工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等现象较普遍。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利益,走正常的渠道难,于是就走极端,进行报复,或引起轰动效应以求解决。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又相互作用,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和谐氛围。
4.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手段脱节。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这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统一的。如果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那就肯定是鼓励人、刺激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
重建社会信任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生社会矛盾、解决新生社会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
1.要更新理念。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矛盾多发期和活跃期的现实,把贯彻以人为本的重点放在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上,放在改善他们的弱势处境上。要树立共赢互利的理念,使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特别是强势和弱势各方,都能获得共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社会发展问题上“零和游戏”。要树立“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理念。迄今人们看到的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代价的。增促社会进步,就是增加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
减缩社会代价,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要树立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社会治理和善治的核心之点,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一个社会。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当前我们要完善的社会管理,包括了把社会矛盾处理的观念从统治转变为治理和善治,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和模式的提出,在现阶段可以看作是一种既符合现代治理善治理念、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2.结构调整。所谓社会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日益分化为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领域:第一,国家或政府或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通常叫社会“第一部门”,属于政治领域;
第二,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通常叫“第二部门”,属于经济领域;
第三,社会组织,也叫公共领域,即通常叫做“第三部门”。社会三大部门的运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特点:作为社会实体性的组织构成,三者缺一不可,三者也不能相互代替,其比例也要合适。经验证明,“大政府,小社会”是运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会”则是比例比较合适的模式,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三者的互动机制要良性,要相互促进,在动态的相互交往中真正建立起稳定的社会部门结构。
此外,社会三大部门,作为社会实体性的组织构成,还各有其所遵循的交往关系和交往原则,各个领域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交往原则不能混淆、错位。例如经济领域中等价交换的交往原则,不能作为政治领域中权力交往的原则,也不能成为社会领域中公益协商互动交往的原则。同样,政治领域中的以权力为媒介交往原则,也不能作为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中的交往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部门的影响越来越大,它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弥补政府失灵,还能极大减轻社会管理的成本。
当前我国三个领域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很好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或三个部门的比例、力量大小还严重失衡。计划经济留给我们的政府无限型、全能型的遗迹,还时有表现,即使实际上是在向有限型、非全能型转变,观念上有时还往往停留在无限型、全能型政府上。我们的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无论就数量来说,还是从质量来说,与前两个部门相比,还不成比例,我们还没有脱离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
3.转变功能。转变功能,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主要要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功夫,建设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社会政策是执政党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共赢互利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实施一种社会政策也同时意味着建立一种社会机制。
首先,建立表达与反应机制。所谓表达机制,就是使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让各个层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它也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让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发泄出来的途径,以避免它们的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这就是加强与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切实了解民情民意,增强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的能力,并对群体反映的问题作出依法、及时、合理的反应。
其次,建立协调与兼顾机制。制定政策要公平地反映和协调城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反映和协调不同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兼顾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具体而言,政府要加大调节再分配政策的力度,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努力遏制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体系。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造成的在户籍、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给进城务工人员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着力做好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再次,建立共享与保障机制。共享机制就是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最可靠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享机制是社会稳定的高线,一个社会进步的成果能够共享的社会,一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就是社会对各类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而陷入弱势地位的人群)的保障,特别对在社会改革中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困难群体的保障。保障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种保障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底线。
最后,建立共识和责任机制。在社会转型加速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既取得社会进步、又付出社会代价的过程。社会代价不可完全避免,但可以减少、减轻。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在肯定社会进步的同时,想办法减少社会代价,把社会代价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之内。这是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基本含义。
在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也应该有这样的共识,一方面,执政党和政府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上负有主要责任,执政党的党员和各级干部,肩负为民谋利、做民公仆的责任,他们在制定政策时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努力实现各方利益同步增长,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另一方面,广大群众也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积极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同时,对暂时的困难予以充分理解。
总之,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达到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建设工程,只有逐步消除上述结构性障碍和功能性障碍,形成社会三个领域互动、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三大部门各自都能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摩擦、相互抵消,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结构协调、功能协调的社会长治久安的部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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