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团:公司慈善与培育中国公司的慈善文化
发布时间:2020-05-23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慈善这个中文词在英文中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
“charity”与基督“Christ”的前缀相同,含有施舍慈善的意义,“philanthropy”常常被译为博爱或者慈善事业。具有宽广的大爱或宇宙之爱的含义。教会慈善使用“charity”这个词,而公司慈善从来不用“cooperate charity”,而是用“cooperate philanthropy”。
中文的慈善没有 \"博爱\" 的含义,而是与 \"慈善\" 比较接近。慈善原本是分开的两个字,“慈”代表“慈心”,“善”代表“善举”。慈心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彪炳慈悲和慈爱之心,善举是在社会行动的层面倡导仁义和仁善之举。慈心源自佛教,善举来自儒学。将“慈”与“善”合为一个词,是明清以后,它将“思”与“行”相统一,标榜以慈心施善举的行动。以后,这个词被经常用来说明一种来自民间的有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慈善这个词的诞生,表明了近现代的善举与过往的个人善人之举有所不同,开始走向组织化。明清时代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出现了商人组织的慈善组织,到民国初年,这类组织在华北、东北地区也发展起来。慈善有了组织化的活动,才产生了慈善事业的概念。20世纪初叶,基督教、天主教进入中国,建立了教会和一些慈善组织或机构,历经三四十年,\"charity\"曾在一些地区尤其是相对封闭的地区有了不小的影响。但是,鉴于外国教会随着殖民主义打开中国大门进入中国的,与中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耻辱历史相伴相生,致使一提起外国教会,上几代中国人就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不肯承认中华慈善文化也曾受到过外国教会的影响。总之,中国慈善文化的来源其实是多元化的,一是儒学二是佛教,晚进也受到外来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只是,近现代的中国由于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经济与社会发展受到很大的阻碍,长期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这也影响到慈善文化停滞下来,未能走入工业社会,向着公司慈善发展。
公司慈善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在信息社会又有新的发展。学习和培育公司慈善文化,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为将13亿人口带入现代社会所必须补上的一课。
本文从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慈善起源谈起,并对公司慈善文化在当代的发展以及中外公司慈善文化的不同作些粗浅分析。
一、公司慈善与公司慈善文化的起源——现代基金会与“科学慈善”[1]
现代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兴起,给私人慈善注入了来自公司大富豪的新动力。19世纪末期,随着欧洲和北美工业化及城市化的推进,财产日益集中到一部分成功的企业家和商业家手中。一开始他们沿用传统的慈善信托的方式,通过个别委托人向慈善机构捐赠。但是这种委托的方式是保密的,只建筑在个别信任的基础上,只算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契约,却不是一个组织。在 19 世纪的最后 10 年,一批受慈善思想影响的工业巨头,开始考虑吸收慈善传统和历史悠久的慈善信托法律框架,创造一种公司形式的慈善基金会。又称之为现代基金会。他们的努力在 20 年后获得了重要成果, 1910 年,洛克菲勒基金会获得了联邦许可证, 1911 年,卡内基基金会创立。之后,美国人的这一组织创新被全球的富豪们效法,除了英国及原属英国殖民地部分国家之外,以个别零散的、目标狭窄且神秘化的信托方式所进行的慈善捐赠大体上被现代基金会模式所取代了。现代基金会遍布全球。仅在 20 世纪的美国,不到 100 年间,它就从几个发展到 4 万个。
专门研究基金会历史的詹姆斯.史密斯教授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谈到:
“由于有像卡内基、洛克菲勒、塞奇、洛克尼斯这样的富豪捐助,庞大的慈善财产需要更为系统合理的管理方法。实际上,洛克菲勒的顾问弗雷德里克 T ·盖茨经常提醒他要 \"压碎\" 家族财产。有一次他说:“你的财产越滚越大,越滚越大,一场雪崩就要发生,你必须设法阻止它。你分散它的速度一定要快于它的增长速度,如果你不这样做,它将‘压扁’你和你的子孙!”小约翰 D ·洛克菲勒经常说他必须放弃那种老式的 \"零售\" 慈善捐赠的习惯,转而采用 \"批发\" 的方式。新的慈善信托的规模带来了组织和机构方面的问题”。捐赠人和他们的顾问们在探索一种方法,在有效分配资金的同时改善所捐助机构的管理,非常自然地,他们把目光投向了企业,这不仅因为它有科学管理技术,还因为它的法人治理结构。”
显然,现代基金会与传统的慈善信托基金的最大不同在与它具有法人治理结构。
慈善信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不过,其法律规范是在十三世纪才产生的,并一直延续至今。在中世纪的英国,习惯法对于拥有不动产以及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有着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导致宗教团体无法合法地受益于慈善资产。为使得捐赠者得以将财产转移给一个指定的人士拥有,为一个指定的机构所用,慈善信托的法律概念被创造了出来。即由习惯法规定,捐赠人可将其财产以信托声明或协议的方式,转交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声明或协议就是捐赠合法的证明,而无需再进行其他任何法律手续。慈善信托解决了慈善产业的拥有权问题,为个体公民创建社会机构提供了法律工具。但是,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个人可能拥有受赠土地和财产,以及用其救济贫困而设,不是为增加穷人的自助能力,因此,它的设计侧重对受托的个人进行严格限制,而不适用于以集体性质存在的受托人。
现代基金会使慈善机构不再依托信托形式而成为公司化的法人实体,其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用于慈善机构的设立,不仅在当时而且已经被历史所证明,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彻底改变了慈善的传统组织模式,使捐赠出去的私有财产既保持其私有特征,同时又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的这种结构,使慈善组织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捐赠人能够“赋予受托人及其继任受托人具有重新界定慈善机构目标的责任”。[2]这样的组织形式不仅适用于基金会,而且适用于一切愿意使用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医院、大学、老人院、研究院等等。
对此,詹姆森.史密斯教授指出: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二十世纪早期慈善事业发生了革命。小约翰 D ·洛在菲勒和一些享有的捐赠人,其中最著名的有安德鲁·卡内基,格丽特·奥利维亚,斯洛克姆·塞森,一起创造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慈善机构。与老式的基金不同,这些新的基金会有明确确定的目标。以永久存在的受委托人委员会或理事会为依托,其管理方式是私有性的,而其使命却是服务公众利益,他们可以使用所掌握的庞大受托财产去建立或支持其他机构。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这些捐赠人及其顾问们在慈善事业、事业管理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上的试验。他们建立了许多机构,包括很多卡内斯研究院的特殊基金,洛克菲勒研究院、理事会、委员会” [3][1]
自现代基金会建立以来,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是大规模的、组织结构良好的、有广泛前景的,而且还应该是更科学的”。它不仅“考虑组织和效率”,而且“痴迷于十九世纪伟大的科学进步”,希望在慈善领域也能取得“像生物学和医学那样的成功”。由此,史密斯断言,在 20 世纪初的美国,发生了一场以科学慈善为标志的“慈善革命”。[4]是现代基金会使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古典慈善步入了科学慈善。
这场慈善创新的革命,新在哪里呢?[5]
第一,新在规模上。慈善基金资产已不再以十万美元计,而是以千万美元即相当于现在的数亿美元计。
第二,新在对机构使命的确认上。它们的使命定位在人类的未来,这暗示着一种趋于改变和进步的态度。例如:卡内基公司基金会的使命是“增进和推广知识与理解”;
洛克菲勒基金会则是“促进全球的人类幸福”
第三,新在组织和结构上。现代基金会具有类似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使现代基金会具有“对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应裕能力”。并以创造高效率的赠款途径带动受赠机构同样高效率的运营。由此可见当时大规模的企业管理革命对慈善革新的影响。
第四,新在开放式的业务范围界定上。大规模的基金会都把慈善工作的业务范围界定在国家或国际的水平,而并未限制在某个城市或地区,这反映出他们对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新态度。
第五,新在独立于宗教的公民意识。虽然这些基金会创始人的捐赠动力依然建筑在纯朴的基督教的慈善观念之上,但基金会运作的概念却完全独立于宗教和教派派别的范畴。
第六,新在对科学表现出的认真兴趣。这些基金会的创始人往往对十九世纪伟大的科学进步特别着迷,认为存在着“科学慈善”或慈善学。
总之,正是以服务人类为使命,现代基金会才实现了组织的宗旨和组织的形式社会化,从而确立了现代慈善精神或社会公益精神的社会地位。
现代基金会的诞生,标志着世界慈善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二、公司慈善文化在当代的发展——法人公民文化与社会责任
企业好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在30年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任何其他的目的,只会减低股东的福利,是不可取的。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公司对社会的慈善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
英国“企业公民会社” 的总裁戴维·罗根提出,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份的企业,是国家的法人公民,企业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为建立一个和谐和稳定的社会作出应有贡献。衡量一个企业的成功,不单是赚取高额利润,还要包括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可获得不同性质的各种回报。所以企业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策略,充份利用企业本身的强项,汲取社会公益机构的专门知识,与非营利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以达致商业的目标。戴维·罗根将企业公民理念这种新的看法,称为“长期、理性的自我利益”。
戴维·罗根以历史的维度观察了全球性的公司公民实践,提出公司公民概念在世界各国并无绝对的定义。在美国,公司公民的用法有历史传承,主要指公司在其主流活动之外的志愿慈善捐赠,但是使用这一定义去解释欧洲、日本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中的公司公益行为就不完全适宜了[6]。
这种从公司公民含义的多样性(变化)和公司公益行为的丰富内涵(丰富)出发的观察,为在不同文化和经济背景下研究公司捐赠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它试图表明就像公司在从事商业经营的思路和行为活动有很多不同一样,在维系和证明自己法人公民身份的思路和行为上存在着差异。
首先是大公司与小公司的差异。
大公司比较常用公民权即公民身份这个词,这是因为它具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含义。其次,现代社会的非营利组织从公司的公民身份出发,正在与公司结成合作关系,以促进和扩大法人公民的实践,运用这套概念可以沟通公司与非营利组织两大部门。第三,根据调查,消费者和股东们越来越根据公司的法人公民行动决定购买那一家的产品。例如美国波士顿的科恩通讯公司(锥形物通信)在1997年的调查发现,美国的消费者中有76%认为,假如价格和品质没有分别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一个支持慈善的公司的产品。而在1993年同样的调查中的这个比例只为62%,4年中上升了14%。[7]
其次是外资与中资公司的差异。
对公司公民理念的认知和评价,中外公司的差异很明显。公司于社会公益的一项研究表明,外资公司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评价自己的志愿捐赠领域的公司公民状况:第一,公司在发展战略上自我定位为公司公民;
第二,建立与承担社会责任相对应的公司公民的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三,培育自己的公司公民文化。中资公司虽然捐赠水平并不落后,但对公司公民的概念缺乏全面认知和赞同。这与公司公民是外来概念有关。
第三是公司捐赠的动机和行为走向的差异。
传统的公司捐赠主要是企业家个人或者公司基金会的行为,其目标走向是完全的利他主义。例如:例如,建立于1907年的罗素·塞奇基金会的目标是“改善美国的社会生活条件”;
创立于1911年的纽约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Corporationof纽约)的宗旨是“促进相互理解和知识的发展与传播”;
1913年创立的洛克菲勒基金会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富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目标概括性最强的是1918年建立的哈克尼斯的共同基金会,旨在“服务人类福利”。[8]
而现代公司公民的概念不是慈善道义概念。公司捐赠已经将纯粹他利的慈善捐赠视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也不是主要的方式。从相关利益人概念出发的公司管理者们,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看作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自己已经不再只是股东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包括普通大众利益在内的消费者、社区、环境等等相关利益人的代表。因此,这类公司管理者们将自己看作是共同体的财产管理人或者受托人,他们逐渐摒弃了仅从慈善角度向穷人提供援助的公司捐赠模式,转向以公共信托人身份,考虑所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的公司捐赠新模式。
新模式涉及对公司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相关性的认识,涉及公司在“长期、理性的自我利益” [9]捐赠模式中,将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交织互惠,而不是断开和分离。所以,工业化社会在向后工业社会行进中,完全从道义责任出发的慈善性捐赠动机已呈下降趋势,而将社会捐赠作为社会投资的动机显著上升。例如台湾的统计研究发现,台湾企业捐赠中互惠互利的动机点数近年有上升趋势。[10]。关于如何完善企业慈善投资的策略研究,在台湾引起了企业界和非营利部门的普遍兴趣。
三、公司捐赠模式与慈善文化的差异
总结所有进行社会捐赠的公司,他们都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
· 选择自己的捐赠领域
· 选择自己的公益合作伙伴
· 通过捐赠造就公司的内部文化
· 全面捐赠:包括钱、物和劳务
· 员工参与
我们可根据决定捐赠事项的驱动力主要来自内部还是外部、是否重视捐赠项目的公司管理和公司评估这两类主要的指标,将公司捐赠划分为互利型和他利型。主要依靠内部驱动力[11]决定捐赠事项、重视捐赠项目管理和评估为互利型,主要依靠外部驱动力决定捐赠事项、不重视捐赠项目管理和评估为他利型。
互利型的捐赠模式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慈善范式。互利捐赠本身的特性导致这类捐赠具有一种内在的机制。简言之,互利型捐赠的机制型要素主要是:
· 互利理念是他利和自利的有机整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 互利型捐赠是公司与社会博弈的结果
· 互利式捐赠处于外部场与内部场的协同作用之下
· 互利式捐赠将公司地位置于与所有相关利益人建立的网络之内
企业与社会公益的案例研究表明,在捐赠行为的驱动上,中外公司不同。外资公司的捐赠主要靠内部驱动力,中资公司主要靠外部驱动力。外资公司的捐赠驱动力主要来自计划策略,中资公司的捐赠驱动力主要来自外部的政府动员和社团劝募。
在对捐赠后的管理程度上,中、外公司不同。外资公司重视捐赠项目管理,80%捐赠额的项目在执行中受到公司的监控,86%捐赠额的项目必须进行事后评估。中资公司实行项目管理的捐赠额不足20%,执行评估的项目额只有11%。
其结论是:外资公司主要以互利型捐赠为主导模式,中资公司主要以他利型为主导模式。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中资和外资公司成长的社会环境不同,在经济市场中的实力地位不同,公司内外的制度环境不同等等,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公司慈善文化不同。
而互利型的公司捐赠模式体现了公司好公民的慈善文化,它鼓励公司进行慈善投资,慈善投资的含义不是狭义的经济概念,而是不排除经济含义的社会投资。“公司通过资助那些引起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关注的长期项目,如教育改革、艾滋病防治等,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它导致“公司首次用慈善事业来支援公司真正的目标运用。除了现金,公司还向非营利部门提供管理建议、技术和通讯支持、以及志愿者雇工团队。”它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不仅来自慈善预算,还来自商业部门,如营销和人力资源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公司和非营利部门形成了战略联盟。公司在达致商业目标的同时,以重要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在促进社会变革的社会活动中。”[12]
它适合现代大公司的宏观战略需要。在极端复杂的全球一体化的社会环境中,现代公司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以创新战略和合作战略为主题。而社会领域内的创新空间远比经济领域要广泛得多,许多方面还属于尚未开拓的处女地。进行互利型捐赠,既可通过选择资助项目拓展创新空间,又可通过资助过程结识非营利组织、社会名士和政府官员,与非营利组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公司在远比商品生产、销售、服务广阔得多的社会空间驰骋,吸引目标消费者的目光自然比单纯广告发布的效果好得多。
他利型的公司捐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沿袭了前工业时代的个人慈善家的惯习。
这种惯习将慈善捐赠视为公司慈善家个人的行为而与公司的目标无干。公司只有经济目标、经济功能、经济责任,如要实行捐赠,最好方式是将捐赠的资金、组织、项目都与公司本身完全分离,因此在工业社会中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他利型的公司捐赠模式主要表现为建立公司慈善家个人或家族的基金会的模式。
这种模式来自卡耐基的公益理念。在《财富的福音》这本书中,他指出,富人使用剩余财富的方式有三种:传给家族和子孙;
死后才捐给公益组织;
由财富的主人在生前就作出安排,用于造福社会公众的事业。他认为第一种选择最不可取,对子孙和国家都不利;
第二种选择也不好,因为这并不是最有效的捐助使用方法,不符合基督教义,生前只知道赚钱的人,死后可能会被人刻上这样的墓志铭:\"拥巨富而死者以耻辱终\";
只有第三种选择才是最明智的。卡耐基、福特、洛克菲勒都做了第三种选择,成立了规模巨大的慈善基金会以“即时行善”,比尔·盖茨也是这种观点的忠实执行者。
他利模式的基本规则,其实是将公司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对立,相分离,以公司与政府、非营利组织三大部门各执经济、政治、社会职能、各自独立为社会准则。因此,公司领导人“几乎不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事务中提出自己的专门建议,他们乐于站在幕后资助私人基金会”,多“采取现金捐赠给非营利部门,而不是捐赠产品、商业建议和公司志愿者,以免非盈利机构和公司走得太近”,在决定捐赠项目时,有意“选择那些和自己的业务最小相连的领域”以防被人以利己的口实诋毁。[13] 某种程度上,这其实是工业化早期社会的仇富心态的产物。洛克菲勒的顾问弗雷德里克 T·盖茨之所以经常提醒洛克菲勒要“压碎”家族财产,要阻止雪崩的发生,其中重要的理由就在于此。
发达国家的公司慈善从他利走向互利,一方面源于工业社会的成熟,社会环境相对宽松,已经有了一整套社会制度,依靠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再创造以及积极的社会投资和实施再分配,增进全民社会福利、缩小贫富差距,达到共同富裕的。另一方面,是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各种势力争斗加剧的结果。这种势力争斗体现为公司慈善市场中的各类行动者的客观位置、主观立场和行动规则的改变。
客观位置改变:在公司外部,公司与政府、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各自独立甚至孤立转变为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战略联盟;
在公司内部,捐赠的决策、管理与服务如同其他产品部门一样在公司内形成了体系。
主观立场改变:公司成为公司法人公民。公司法人公民的理念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就为生生不息寻求更长期的可持续的公司利益目标开拓了新的视野。它推动公司谋求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战略,谋求公司整体加入社会最需要关注的领域的影响力和效用。
行动规则的改变:从公司的公司慈善家个人决策转变为公司内的职能化的体系决策;
从脱离公司本体的基金会管理转变为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管理以及与政府部门、社区部门的合作管理;
从忽视项目评估转变为注重评估;
从决策与管理相分离转变为决策与管理相联系等等。
不过,这种转变并非适合于所有的国家。我们只能够说明欧美国家正在发生着慈善文化和捐赠模式的转变,而且,在发展道路上先行一步的香港、台湾的公司慈善范式近年来也在发生着同样趋势的变化,这也许可以证明捐赠模式的转变具有国际性,它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在全球的作用不断增长的事实密切相关。
四、中国公司的捐赠模式与慈善文化——由公司捐赠榜引发的讨论
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社会环境紧张,仇富心理严重,规范经济市场和捐赠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加之,中国的慈善文化与欧美国家不同,文化惯习对于中国公司尤其是民营公司的影响很深远,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公司的捐赠模式的演变过程和结果是否与西方国家一样?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问题。
2003年,中国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中国年人均收入低于637元温饱线的绝对贫困人口为2900万人,收入高于温饱线但低于882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口为5617万人。上述两类人合计为8500万人左右。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5,直逼警戒线。慈善榜在这个背景下诞生,有着中国的时代背景。
今年5月到10月,三个中国大陆慈善家的排名榜的出台及其影响很引人深思。这三个榜分别是美国《福布斯》杂志的“2004中国慈善榜,欧洲货币(中国)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企业公民工作委员会共同发布《2004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以及南方周末“中国内地人物创富榜”内含的四大子榜之一——“慈善捐赠榜”。
从科学分析的角度,显然,这三个榜全部以企业家个人捐赠的面目出现,并非公司慈善榜,这一点与发达国家的公司慈善并不相同。例如,比尔盖茨的捐赠不是微软公司的,而是出自他个人的基金会,而微软公司有自己依照年度计划进行的公司捐赠。我们无法分清这些以个人面目出现的大笔捐赠事项是否为公司董事会所通过。还有,依据前述关于互利型和他利型的划分标准,捐赠事项的驱动力主要来自外部,不考虑各类相关利益人的要求,不重视捐赠项目管理和评估者为他利型捐赠。从上榜慈善家自行发布的言论看,这些企业慈善家的捐赠大体应归于他利型。
不过,慈善榜公布以来,上述关于公司慈善文化与捐赠模式的讨论并不引人注目,倒是由此引发了国内对仇富心态的一场大讨论可发人深省。欧洲货币(中国)之所以做慈善榜,是因为其负责人胡润分析《2003中国大陆百富榜》时发现,榜上企业家的平均年龄是45岁,而比尔·盖茨正是从45岁开始他的慈善事业的。这一有趣的发现让他相信,在中国做一个慈善榜的时机应该成熟了。在中国,80%的财富被不到20%的少数人所有,但这2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总量的10%。胡润提出:“新中国第一代企业家,已经凭借自己创造财富的智慧和能力震惊了世界,那么,他们是否还能同样成功地把握散财之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说,胡润做慈善榜是为了善意的提醒,那么,“慈善榜”加剧了国内富人的形象危机则是他始未料及的。
由于欧洲货币(中国) 此前发布的“百富榜”仅有17人进入了“慈善家”的榜单,另有83位富豪在“慈善榜”上名落孙山——人们由此发出疑问:这些人在获得巨额财富之后,为何没选择用慈善捐赠的方式来回报社会?随后,一些慈善组织出来声称:国内登记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国内某一经济研究所也适时推出了关于中国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的调查数据,该研究所同时指出: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是美国的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9%——言下之意似乎是,中国贫富差距日渐拉大,原因就是富人没有“拿”出自己的钞票!人们由此得出结论,今天,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和占有,除了获得集体无意识的成功认同之外,也只能用“贪婪无比”来形容其心理,很多富人想当然地认为财富就是一己之私、或是遂一己私欲的工具,忘记了财富流通社会的至善源起……一些专家学者甚至也认为:富人不慈善,更多的人富不起来,先富起来的人就会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这与弗雷德里克 T·盖茨对洛克菲勒所言的要警惕“雪崩”,要“压碎”家族财产的提醒何其相似。
据北京某报载,“慈善榜”出炉后,北京传出数十辆小区私车被严重划伤的新闻,这些车大都是好车、名车。而在此之前,首善之区已发生过多起豪华私家车被砸、被划事件,每次常是好几十辆。该报最后做出结论:这类案件作案者一般很难归案,(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案发原因很有可能是一些人的“仇富”心理所致。有人由此提出了富豪“原罪”的命题。
其实,慈善榜的推出,只是传递了有关富豪们的多元信息。而这方面的信息,之前是单向度的,仅仅反映企业家自身财富增长的情况,而不反映他们反哺社会的情况。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7年中筹集善款近12亿元,其中海外50%、港澳台10%多一点,内地捐款只占30%。其中,普通群众的捐款额占了大部分,超过了企业和富豪。总之,慈善榜使得慈善事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它表明中国的慈善环境正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慈善意识正在升温。也表明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财富再分配为主旨的慈善公益之举,其复杂的内涵远远超出了慈善本身。人们对慈善榜的讨论引发了对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的关注。
首先,能否靠富人行善改变贫富差距,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其次,能否仅仅依靠由政府进行的社会救济等社会再分配手段消除社会分配不公?怎样才能帮助穷人走出贫困?第三,财富和道义能否融合?富人与穷人能否对等尊重?如何防止社会生态出现断裂?第四,先富者、企业家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富人如何才能使背负的巨大财富不成为炸弹和肿瘤?
五、培育公司慈善文化的社会意义
其实,公司捐赠就数量而言,在社会资源来源整体中所占比例很微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任何一个国家,它不仅构不成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也构不成社会公益捐赠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以全球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非营利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会费和其他商业收入(49%)和政府部门的支持(40%)。公司捐赠归入私人慈善捐赠一类。私人慈善捐赠只占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11%的份额。其中,80%为个人捐款,20%才是公司和基金会的捐款。公司捐赠在非营利部门总收入的份额不足2%。可见,公司慈善的意义并不在于金钱抑或经济资源。
那么,公司慈善的意义何在?
如前所述,公司慈善是一个随历史演进而演变的过程。在知识经济主导的21世纪,它的作用和意义应该远超出以往任何一个时代。
因为,公司慈善已经成为将公司与社会的各种相关利益人紧密联系的一个市场,公司通过自由选择和互利方式组织社会捐赠,既扩大了公司自己的关系网络也扩大了社会的关系网络。正是透过慈善投资、互利互助的方式,使得公司慈善产生了一种影响、激活或抑制资源分配的导向力量,这种力量对于社会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公司慈善本身。这是因为,公司是20世纪工业时代以来最为强大的非政府的社会法人组织,它遵循市场竞争法则以优胜劣汰为生存方式维护着社会公正与自由,公司的这种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动本身已经成为一个世纪以来维护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还不仅如此,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世纪之交的公司法人公民文化增添了一笔泼墨重彩,更加重了公司在维护全球发展中的社会公正与自由价值的责任。公司慈善在促进各类经济资源与非经济资源的自由选择和自由组合的同时,维护了开放、自由、民主和公正的全球价值。
可以说,公司慈善成为支持全球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全球的社会利益的源泉。所以,公司慈善的社会意义、政治意义远远超过了经济意义。
六、中国如何培育公司慈善文化
1、法律、政策一律
公司的慈善文化是通过捐赠规则影响捐赠行动的,要改变一种慈善文化,首先需要改变捐赠规则。
无论中资、外资公司,无论在捐赠减免税方面,在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方面,在公司慈善的惯例方面例如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在公司与社区、社团协调合作方面例如签协议、重信誉,都需要法律一律、政策一律。只有以公平的政策和法律一视同仁地对待中资和外资公司,才能缩小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差距,推动中资公司走向法人公民的方向,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要注意的是,中国已经有了很大数量的外资公司而且今后一段时期还会继续扩大。这些公司也是中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其视为中国公司的构成部分,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它会促进外资公司将互利型的慈善文化传入中国,增进中国大地上多元文化的沟通与交流,推动理性的自由选择的慈善文化在中国扎根,显然,这种政策效果不仅强化了公司慈善的社会意义,而且还对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大有助益。
2、引进法人公民文化
中国目前的公司慈善政策倾向于经济资源,而对于非经济资源例如公司法人公民文化关注不够。法人公民文化是外来文化,也是时代文化,它植根于公司法人制度和现代国家追求公正、平等的社会发展的目标,正适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之需,因此,引进公司法人公民文化,对于当今的中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当然,引进法人公民文化并不意味着贬低中国传统的民族慈善文化,。在捐赠这个富涵社会意义的领域,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可能需要相对平衡。只是,一段时期有其主要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任务,也有一种针对主要社会倾向的社会政策。今天的社会政策只能要求对今天的社会发展有益。
3、研究和引进与法人公民文化相关的捐赠规则
如前所述,推动法人公民文化最有效的方式是推动公司慈善规则的改变。中资公司如能改变捐赠行动规则,就有可能引进法人公民文化。
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研究和引进与法人公民文化相关的捐赠规则。
①处理好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据公司与社会公益的研究表明,驱动外资公司做出捐赠决策的要素中,政府动员占12%,捐赠项目的管理方式中与政府合作占到76%,而中资公司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25%和2%。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在这两类数据上所表现出的反向差异证实了一个事实,即中资公司在公司慈善领域缺乏一个法人公民的决策独立性和管理项目的合作意识。同时,也可说明,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后,迅速调整了自己的策略,在坚持捐赠决策独立性的同时,纠正了自己少与政府合作的惯例——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均为私人公司,公司慈善的管理惯例显然与社会合作及自行管理居多。
作为法人公民,公司慈善提供了一个探求和选择自己社会位置的机会。不仅独立进行捐赠决策是充分利用这个机会的一种重要选择,捐赠管理与谁合作是又一种重要选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嵌入社会责任的经济责任,嵌入经济责任的社会责任,所以在项目管理上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外资公司选择更多地与政府进行管理合作,说明他们通过比较后认为与政府合作成效比更高于与社区合作。
事实是,在强政府与弱社会并存的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领域尚未独立出来,第三部门跟在公司部门后面蹒跚学步。法人公民公司首先要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其次才是与社会的关系。不过,当社会未独立于国家时,要想改善这种关系也难。尽管公司慈善属于公司与社会公益领域,公司与社会的互动应该是其重点,但是,社会不独立就缺乏充分的互动需要。需要不足自然动力不足。
处理好公司与政府的关系需要公司与政府双方的努力。中资公司要向外资公司学习独立抉择捐赠项目和选择管理合作伙伴,政府各部门尤其是与社会事业相关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部门的各类机构需要提高对于公司慈善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特别是帮助公司通过捐赠项目管理方面的合作,更多地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为社会多做贡献。
同时,政府需要正确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肯定公司慈善的社会价值。
②为推进互利双赢,公司要注意识别非营利组织的需求
公司与社会公益的研究[1]将公司捐赠划分为三类,自利型、互利型和他利型。
调查表明,自利型的公司捐赠比例很低,以金额计,外资公司只有2%,中资公司为15%。可见,公司慈善并非主要注重广告效应,捐赠大多没有财务上的直接效益。
互利型的公司捐赠外资公司比例很高,以金额计占到86%;
中资公司很低,以金额计只占6%。而互利型属于符合公司公民理论的现代公司的主导类型,中资公司要矫正与外资公司在捐赠方面的重大差异,需要考虑实行从他利型捐赠向互利型的转变。
但是,互利型捐赠也存在这种类型特有的问题,即实行互利的双方在捐赠市场中的身份不对等。
作为捐赠的给予方,公司往往可选择的空间比较大,例如可用自己的商品作捐赠。在与社会交换中,公司利益的可保障系数比较高,而非营利组织是捐赠的接受方,常常为了得到捐赠而陷自己于难于选择的境地,因此,非营利组织利益的可保障系数比较低。
要推进公正的社会互助互利,公司居于比较主动的地位,无论在决策、项目管理还是项目评估上,都需要主动了解和识别、仔细分辨商品捐赠活动中的非营利组织的地位和需求,以营利组织的需求是否同时得到满足为标准。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要从社会需求和组织需求出发,选择和衡量公司的捐赠项目,有权拒绝对满足社会需求和组织需求不利的项目。
③为推进互利双赢,第三部门要发展与公司间的非经济合作
如果非营利组织与公司合作仅仅是为了增加捐赠,那么,其中暗含的假设是:第三部门能够有效地使用捐赠资金,比公司直接作社会公益更有效果。但是,如果这个假设受到质疑(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最近几年经常受到来自这方面的社会质疑),我们如何解释双方的合作目的呢?
合作的目标有高下之分,它取决于对于公司作用的认识程度。
如果将公司视为支持全球的社会利益的源泉,一个有巨大潜力的社会伙伴,一个可能将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相契合的不断生长着的活的社会共同体,第三部门就会冲破狭隘的经济视角,将合作视为获取共图发展的创新的积极动力,这对于如何发挥现金和非现金捐赠的效力均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公司支持的雇员社区服务志愿计划为例。
这类计划常常可以得到多赢的效果,不单是受惠机构和服务对象,公司和员工本人也得到很大的回报和满足。一是这类服务项目提供了公司职员与社区居民一起工作、一起谈论他们面临的社区问题的场所,创造了一个沟通各部门的价值的社会机会;
二是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获得有用的服务和人手,并因公司人士更了解、认同机构的工作而得到莫大的鼓励;
三是增加员工的参与,提高他们的自尊,和对社区和公司的归属感,促进了个人的成长;
四是公司可得提高其员工的生产力的回报。在知识时代,各种技能变得更专门化,而人才不容易招聘到,要留住他们也更困难。支持有意义的社会公益项目,可帮助公司招聘及保留优质的员工,提高士气,以致改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五是成功的雇员志愿计划往往反映了公司的共同的文化和价值,它能够增强公司所在社区的凝聚力,提升消费者群体对公司的期望只和拥护程度,从而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带来附加价值。
可见雇员的志愿服务“并非在个人层面而是在机构水平上使公司嵌入公民社会成为一个长久的发展趋势。”[14]
④为管理公司慈善者合理充权
给管理公益捐赠的公司经理们适当充权,是法人公民文化在推动公司慈善方面取得成效的一个关键。传统慈善文化无论决策、管理都是以个人或极少数高层领导人说了算。捐赠项目的管理者与其他公司产品管理者一样,如果有机会与公司的高层领导一道制定发展方案,有机会参与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会议,就可能不仅充当公司的外交使者,而且还能成为公司的眼睛和耳朵,成为沟通公司与社区的中介角色,同时服务于公司和社区的目标。在这个方面,不仅中资公司,外资公司中也有不少可改进之处。
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权:①赋予公司慈善管理者以公司内的高层地位;
②赋予捐赠资金预算的权力;
③赋予捐赠管理部门的业务权力,④赋予捐赠工作进度安排的权力;
⑤赋予培育公司慈善文化的权力。
4、改善社会环境,引导社会心理,制定鼓励企业家捐赠的政策
根据2004年中国企业家慈善榜引发的讨论,捐赠环境不好是中国企业家慈善捐赠不活跃的主要原因。要鼓励企业捐赠需要有三种制度保证:第一,税收鼓励;
第二,捐款资金监管透明,捐助者自主决定资金使用;
第三,建立个人基金会,由基金会理事会自主决定基金使用。
关于税收鼓励政策,企业所得税法曾经规定慈善捐赠可减免3%的纳税基数额度。在非典期间,曾扩大优惠,规定捐款额税前全额扣除。不过,调查发现,真正利用捐款抵扣过税款的公司仅占捐赠公司的13%,其中的主要原因有捐赠价值较少、抵扣手续繁杂、捐物抵扣不好处理等。但在实际上,公司捐赠是否需要免税,还与公司捐赠列支的方式密切相关。(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调查发现,公司的大量捐赠已经从成本、福利费、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费、统帐(小公司)等项目列支,从而不再需要申请免税[1]。另外,在公司与社会公益研究中,通过个案访谈发现,外资公司对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虽然普遍较为熟悉,但并非所有的捐赠都去申请免税,原因是:一,减免税款有一定的规定,必须是捐给规定的基金组织才能拿到减免凭证,而外资公司自己做项目的互利性捐赠较多,不可能获得免税凭证;
二,多年来外资公司一直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日常的数额不大的捐赠、物品捐赠、员工捐赠等再申请税收减免没有意义。而中资公司很少考虑税收减免问题,原因是:一,不知道税收减免政策;
二,捐赠额在费用中列支,无需考虑;
三,物品捐赠、员工捐赠等难以申请纳税。
从减免税政策本身而言,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持纳税的公正性,而不是为了激励。对捐赠减免税的原因在于对志愿捐赠的征税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而不在于减免税能够促进公司捐赠。另外,从宏观政策考虑,减免税限额政策还具有限制性功能,即不鼓励公司超限额捐赠。对公司而言,尽管税收减免政策对促进公司的社会公益捐赠有正面影响,受到公司的关注,但这并不能对公司捐赠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税收减免并不是公司捐赠行为产生与否的决定因素。免税是事后行为,申请与否受交易成本左右,如果免税的交易成本较低,则公司可积极申请免税,但如果申请免税程序繁杂、举证困难,则公司不会考虑捐赠免税。
关于捐款资金监管透明的问题,其实是社会推动慈善机构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不断爆出慈善资金被挪用、受损失的新闻,导致捐赠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对慈善机构失去信任。目前,监管的法规和条例虽然纷纷出台,但是,如何真正落实到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它与中国目前的慈善组织、慈善机构的现状有关。由于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标的非营利组织,它的动力主要来自内生的慈善精神,自律应该是慈善组织的主要制度。自律最重要的原则是理事会决策和所有信息公开透明。目前,多数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形同虚设,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这是导致许多组织出现资金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他律指的是,一,慈善组织联合会以行动规则和评价机制实施的管理;
政府年审机构的年度审计,新闻界或表彰或批评的信息披露。他律对自律是一个监督和促进。即便在自律比较健全的环境下也照样需要他律,1995年美国新闻界曾披露全美联合劝募协会总裁阿尔莫尼挪用大笔捐款的问题,增进了美国全民监督慈善机构的意识。中国由于自律的组织环境尚未建立和健全,他律的作用更为重要。
关于建立个人基金会的问题,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出台。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允许登记的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中包括私人基金会,并且允许境外基金会进入中国。公布这一新的政策,表明中国政府有决心在社会领域实施彻底的改革,真正实现法治。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的操作性职务,并通过登记注册的最低资本和对基金会支出的两组规定抑制公募基金会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这些政策正是为了调动非公经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中国的非公经济已占国家GDP的60%-70%,可是许多民营企业家和民营公司还没有认识到,可以运用基金会的形式实现互利双赢,做大自己的事业,向着企业好公民的方向前进。
总之,弘扬公司慈善文化,需要注重社会政策的选择和创新。对公司慈善进行社会性鼓励,从意识形态上倡导公司法人公民理念,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投资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政策的重要职能。公司慈善是多赢工程,不应当只看作公司的付出。政策不但需要继续培育公司的社会良知,为公司进入社区创造条件,而且要吸收公司进入社会公益事业规划、决策机制,只有公司行动起来,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多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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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马克·克雷默(Mark R. Kramer),2003,“公司慈善事业的竞争优势”,《哈佛商业评论》No.2。
查尔斯.汉迪,《超越确立性—组织变革有观念》,华夏出版社,2000
杨团 葛道顺《公司与社会公益II》,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
马伊里 杨团,《公司与社会公益》,华夏出版社,2002
中国社科院外事局编《世界问题最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2004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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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PO发展阶段界分,杨团,《世界问题最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
[2] James Allen Smith, The Evolving American Foundation , Philanthropy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Ame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37.
[3] 同上1999:41。
[4] 同上,1999:37.
[5] 根据James Allen .Smith,1995年4 月在接待中国基金会赴美考察时组织的佛罗里达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
[6]戴维.罗根,企业:定义及其关键特征,《公司与社会公益》,华夏出版社,2002,第4页
[7]陈达文,企业界的慈善投资,《公司与社会公益》,华夏出版社,2002,第21页。
[8] James Allen Smith, The Evolving American Foundation , Philanthropy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Ame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37。
[9] 同上。
[10] 邓佩瑜(台湾群我伦理促进会干事长),台湾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概况报告,《公司与社会公益》,华夏出版社,2002,第71页。
[11] 按照是否指向相关利益人(股东、员工、供应商、销售商、顾客、潜在消费者、潜在员工资源群体等)的捐赠划分内外驱动力。指向者为内部驱动力,非指向者为外部驱动力。——见杨团、葛道顺“公司于社会公益II”,社科文献出版社,第29页。
[12] 《Harvard Business Review》,May-June 1994.
[13] 同上
[14]乔.兰德,关于商业——公民社会契合的思考,《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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