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柱子:提高执政能力必须端正执政理念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应该说,从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角度看,这样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看,那么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可不提及――如果这个问题不是更重要的话,这就是如何端正执政党的执政理念问题。
对于一个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来说,没有什么比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更重要。而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提高执政能力。否则,心有余而力不足,执政力不从心,谈何地位巩固?
然而,提高执政能力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执政的目的问题。
就像一个人,一个权力机构的公职人员,衡量其是否合格称职,不但要看他的履职能力是不是强,更要看他履职行为是不是对。也就是说,不但要看他会否有效行政,更要看他为谁办事谋利。目的不搞清楚,就会走偏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夺取政权以前,它为解民族之苦打天下,走向执政以后,它为造百姓之福坐江山。从在野到执政,从无权到有权,党的地位变了,干部身份变了,但为人民谋利益的宗旨始终不能变。
所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既是提高党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更是提高党领导人民在政治上求民主、在经济上求富强、在人的自身求全面发展的能力,说到底,就是提高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的能力。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执政的根本目的,也是执政的根本理念。
从现实来看,不排除一些党组织和政府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能力缺乏,水平低下,不适应执政要求和工作需要的问题。但更多的却是,一些大大小小握有实权的人,论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倒是不弱,但就是不为老百姓办事,而一门心思地以权谋私。权力在他们手中,不是为百姓办事的本钱,而是为个人谋私的工具。与那些能力弱者相比,他们执政行权的能力不可谓不强,有时甚至是超强。但可惜的是,这种能力并不表现在工作上,而是表现在公权私用上,表现在为个人或小体团的利益服务上。在这方面,他们凭借出色的能力,把手中的权力用足、用活、用滥,用到令人叹服的极致。
因此,我认为,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首先端正党的执政理念,把解决为什么人执政、为什么人掌权、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放在第一位。不论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权力结构的调整,还是执政体制的改革、执政方式的改进,乃至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与把握,都必须从确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入手。不具备正确的执政理念,既使我们所获的权力再大,我们的执政能力再强,也达不到执政兴国的目的,达不到民主富强的目标,也达不到人民的期望和要求。
端正党的执政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把好执政的方向。
一是要坚持并做到权为民所授。国家的权力不是谁家的私产,不是可以由哪个个人给予的,下级官员的职位和权力也不是上级给的。国家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和真正授予者,这就是与“君权神授”说不同的“公权民授”论。所以,要坚持一切权力人必须经人民授权的原则,人民公仆必须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公仆的工作也必须向人民负责。只有这样,官员所获得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官员用权的行为也才是合法的。
二是要坚持并做到权为民所用。人民授予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的。坚持和严守公权公用,反对和制止公权私用,是权为民所用的根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只能用手中的权力为民造福,不能用手中的权力为己谋私。更不允许打着为民的旗号,凭借手中的权力随意支配社会资源,搞什么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干愚民坑民害民的勾当。
三是要坚持并做到权为民所控。没有绝对的权力,权力必须要受到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要对权力的使用进行监督,要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和克服滥用权力的现象,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这种监督和控制,不但要依靠体制内的专门机构,更要依靠体制外的广大群众。群众的监督虽然不是来得最直接,但却一定会是最有效,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给群众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至少要让他们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真正的话语权。这样,群众就会成为执政者专权滥权行为的克星。
四是要坚持并做到权为法所规。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尚的。不是权比法大,而是权要依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而只能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从权力的授予,到权力的运行,再到对权力的监督,无不要依法进行。用法律认可,用法律规范。所以,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解决执政和行政过程中的问题,不允许有超然于法律之外的法外弄权的现象存在,这也是最重要的执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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