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组合拳能击退虚高药价吗?】 组合拳的措施和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如果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的初衷在于压缩虚高药价、惠及百姓的话,那么仅仅从医药企业着手进行“压缩”则是远远不够的。 7月中旬,由卫生部、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距离发改委刚刚收集上来针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时间,才仅仅一个月。
可以看出,医药行业正在经历空前严厉的打击虚高药价政策,无论是着手生产成本核算,还是规范药品集中招标,最终目的都在于规范市场,挤压药价泡沫。然而,在部分医药企业看来,这几项政策组合拳,对药价虚高的打击仍然很可能是事倍功半。原因是,没有打到要害上。
医药行业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更多是针对在进入医保目录之后突击涨价的药品,其正式颁发后,可能会对药价产生一定的打压作用,压缩流通环节水分。而已经颁布的集中招标政策,由于行政干预力量并未减弱,对削弱地方保护的效果尚待观望,对药价的最终影响隧难确定。
“史上最严”药价管理办法出炉
有分析人士认为,6月15日完成意见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可以被认为是史上最严格药价管理政策。原因在于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了化学药、生物药等各种药品类别的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这在此前并未有过先例。
依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类别的医药企业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都有大致的区间,例如针对化学药品中的有效成分创新类别,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18%,相比之下,对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同类别药品的销售利润率限制则要高一些。
而对于不少医药生产企业而言,对这样一个药价管理办法更多的是感觉“无奈”。在记者采访的一家化学药企业看来,这种规定有失偏颇,对化学药的利润限定过于苛刻,而对中药企业和生物药企业限定的利润空间就高出几个点,这样规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又是否公平?
中药企业对这样的规定也存在怨言。一家中药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旱情带来的中药材价格猛涨,中药企业的成本发生大幅波动,如果对中药企业的利润率进行这样统一化的限定,不太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环境,企业也因此可能承担较大的压力。
对此,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件”所确定的销售利润率和期间费用率是在多年行业管理和调研数据基础上设立的,考虑到了行业的公平性,较大程度上突出了对创新药的鼓励,也给其他药品生产商留下心理的利润空间。
因此,南京医科大学卫生经济学教研室主任黄晓光认为,坚持创新药研发的企业将受益此项政策。对于国内的药企来说,将来利润的争夺空间就在看谁能研发出更多的创新药。政策对仿制药实行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生产。
此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还详细制定了药品的流通差价率,这使得不少医药流通企业的加价空间大大降低,不少代理模式企业因此感到盈利空间受到影响。
药价政策效果在争议
为了打击虚高药价,解决百姓看病贵的痼疾,政府曾多次出台降低药价的政策。资料显示,自2002年以来政府共发布了17次药品降价令,从后效来看,也确实使得一些药物的零售价大幅下降。
申银万国分析表明,医药行业平均毛利率由2002年的35.07%下降到2009年的30.37%。但是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率也由2002年的14.84%下降到2009年的11.45%,平均管理费用率由2002年的10.03%下降到2009年的6.84%,平均财务费用率由2002年的2.03%下降到2009年的1.20%。因此平均销售利润率就由2002年的8.18%上升到2009年的10.88%。
分析人士表示,从以往经验看,政府的药价调控政策对打击药价产生了一定作用,医药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也出现下降,但不少医药企业却通过降低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增加了它们的平均销售利润率。
那么,此次这么严格的“药价管理办法”是否能够对打击虚高药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业界意见存在分歧。有分析师认为,最大程度上压缩药品生产商和流通商的利润空间,将直接降低终端销售药价。
但也有悲观人士表示,在医药行业市场化的经营环境下,带有计划色彩的限定企业利润空间本身就存在公平性问题。另一方面,目前终端药价的高低与医药生产商与流通商关系并非直接挂钩,而是直接受制于药品消费终端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需求。因此,即使限定了医药企业利润,也很可能对降低终端药价贡献不大,甚至呈现“头痛医脚”的状况。
药品招标政策难入民心
7月15日,由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文件强调了行政力量对药品招标采购的主导地位,因此该文件似乎未能满足医药企业对一个更加市场化的招标采购工作的渴望。
此次《规范》指出,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将该《规范》与2009年1月份出台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相比较,发现基本精神一致,但根本性的体制突破并不显著。
《规范》明确提出了“禁止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然而,在药品招标采购依旧由地方政府参与主导、政策缺乏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地方保护只会屡禁不止。而且有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此次《规范》中,行政干预的痕迹“有增无减”,不但强化了地方卫生厅的主导力量,还强化了医疗机构的权利。
此外,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规范》的制定和颁发部委中,并未将人保部纳入在内,而医保的“买单者”缺席并不利于从根本上控制药价。联合发布《规范》的七大部委中,几乎是清一色负责药品使用端的部门。而医药工业公司、医药商业公司、社保基金的相关管理部门并未参与,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规范》倾向于保护药品使用端即医疗机构的利益。
最后,在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方面,《规范》提出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的50%,强调质量分的权重要高于价格分,这对于避免“招标=低价胜出”的尴尬有积极作用,但如何科学衡量药品质量?成为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功课。
降药价还需破除“以药养医”政策
面对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不少医药企业仍然认为其落实存在很大阻力。抛开医药企业的消极反应不说,单从如何落实对医药企业的成本普查和核算来看,就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
与此类似,已经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政策效果却不被业内人士看好。究其原因,政策的板子也没有打到要害上。
以医药企业成本核算为例,业内人士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自身调节的空间也比较大,钻政策空子的行为很难避免。发改委价格处有关人士则对记者坦言,普查工作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落实的各方面成本会比较高。
如果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的初衷在于压缩虚高药价、惠及百姓的话,那么仅仅从医药企业着手进行“压缩”则是远远不够的。
药品的流通从生产厂家到医药流通商再到医院或零售药店,所经的链条很长,终端药价相比较药品出厂阶也是经历了层层加价,因此核算医药企业成本很大程度上是保证了药品出厂价实现最低化,而之后的医院这类零售终端对高价药的“喜好”却足以再将药价推向虚高。以此看来,降低药价必须针对整个药品生产流通链条全方位“动手术”。
事实上,目前我国仍存在较严重的“以药养医”体制,公立医院因此形成了对高价药的依赖,低价药甚至因不受医院的欢迎而逐渐从医院药房消失。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立医院改革才应该是降低药价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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