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导究式”教学模式 学导练教学模式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法律常识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为主导,按法设课,总汇成书。多年来,我们积极贯彻思想素质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并举的要求,规范教学内容,探索建构新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求新、求活、求实,努力以独特的新颖、开明和亲和力教育引导学生,逐渐形成“导究式”教学模式,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实践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导究式”教学模式的基本思想
(一)主体自主学习
日本学者喜子在《人生成本论》中认为:“真正的教学目标不在于向他们的脑袋中塞满知识,而在于激发他们的创造张力”。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传统的法律常识教学强调灌输原则,以案例来论证法律条文的正确性,强调结论的唯一性,学生往往成为“写字板”,缺乏情趣和主体活动。在教学过程中承担教学主体的教师要用自己的“教”去调动学习主体的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成为课堂教学过程中活的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学”决定了“教”。教师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引导上,而引导的意义则在于目标诱导、过程疏导和评价指导。真正的学习,应当是学生自主的、充满乐趣和富有创造力的过程,是主体发挥、发展和确证的过程。
(二)实践活动学习
活动是人的特性。人是在自己活动中获得发展的,而自身发展的动力源于活动本身,诗人的自身活动促进人的自我发展。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互为主体,是认知活动的决定因素。在主体交往中,教师要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思维和实践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参与教学,使学生的学习状态从他律到自律,从被动到主动,知识结构由外在的向内在的转化,使学生向着“学会学习、学会创新、学会做人”方向发展。传统的法律常识教学内容“空泛”,推理“直白”,结论“僵硬”,给学生留下的思维时空太小,既不符合生活逻辑和理论逻辑,又束缚了学生的思想,不利于科学思想方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问题探究学习
心理学研究认为,成功的智力是一种解析能力、创造性和实践能力的平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互应在“元认知级”进行;要注意建立学生的思维模式;注意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教师的任务是教会学生如何聪明地去思考,“为智慧而教”。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主要着眼于“引”,启发学生“探”,对学习的事物进行选择和编码,对学习夺懂得掌握操作原理或程序。其具体方法可以是:(1)布置思考题或案例预习。(2)以思考题或案例为认知主线,引导学生学习新内容,逐步培养学生的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3)用“学生先学先讲,教师后讲后帮”的办法引导学生主动探究,争取自己解决问题,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4)通过讨论、辩论问题,提出不同见解等教学环节解决疑点,发展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5)分类指导学生实践,推进探究。如学习《婚姻法》结婚的法定条件后,马上有学生提出问题:我们在学校到了20周岁或22周岁能否结婚?我把学生分成三组:一组到法院问法官,一组到心理学科组访问心理学任课教师,一组到政教处访问政教处主任,然后组织讨论。学生在活动中明确了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必要条件而否充分条件,在校生结婚既不利于学习和身心健康,又有悖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
二、“导究式”教学模式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所谓“导究式”教学模式就是以现代教学理论为指导,通过教师对学生的适当有效的引导,即在创设问题情境中,学生经过自学,确定目标,然后进入深入的探讨活动,并在交流探讨材料过程中作出演绎或归纳的思想加工,最后以目标为准则对探讨的结果作出评判,达到学生情感、知识和能力共同发展。
“导究式”教学模式的操作流程:
(一)引导自学
“教授的艺术就是懂得如何引导”(艾米尔)。在这一环节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教材结构特点,多方位地运用多种手段,精心创设情景,如:问题情景、活动情景或生活情景等,提供诱因,造成学生新旧认知的冲突,激活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自始至终处于积极的思维“开机”状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引发学生提出疑问,以此来明确教学目标,为学生进入个体探求,自己去阅读材料,去寻求答案奠定基础。在学生明确自学目标,进行问题探究之前,教师要提出明确的自学要求,即交给自学内容、交给自学方法、规定自学时间和自学形式等。自学时教师要多督察和巡视。一是收集信息。通过巡视、个别询问等形式了解、收集学生自学过程中的及时思维信息,发现闪光点,同时了解思维的障碍或偏差;二是适时点拨。将发现的闪光点及时在班级中介绍、推广,努力提高其自学能力,防止掉队;三是把握进度。巡视中督促学生按步骤自学,注意速度,确保自学任务完成,也促使学生养成思维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二)问题探究
教师根据学生自学状况,组织学生进行合作探讨,如小组合作、师生合作等。在探求教材新的认知结构时,教师要运用各种手段将法律常识教材中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条文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补充、发展,以开阔学生的视野,使之更加迅速地从形象生动的实例中得到某些启发和认识。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集中性思维,以免探究跑题;注意易出差错的地方,以防止学生在探究中错误地“消化”问题;注意信息及时反馈,可有目的、有重点地指导某一小组探究问题。然后教师在引导分析、归纳总结的同时,鼓励学生议论问题,提出不同见解,不断对学生的讨论作出及时适当地评价,使学生新的认知得以内化,认知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得到培养。在此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并制造“矛盾”,“挑拨”学生展开论辩,引导学生化解矛盾,掌握知识,发展能力。对于学生通过自学讨论等仍不能解决的难点、疑点,教师再适当予以讲解、辅导,引导学生发现规律,使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教师要注意扮演好自己的主体角色,在点拨、答疑时,有意识的将重点、难点渗透进去,自觉贯彻教学意图和要求,保证方向不偏,教学目标全面达成。
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问题的多面性,要做到对事物的性质和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即真正达到对所学知识的全面而深刻的意义建构是很困难的。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围绕呈现不同侧面的情境所获得的认识展开小组讨论。在集体探究中让每个学生的观点在和其他学生以及教师一起建立的社会协商环境中受到考察、评论,同时每个学生也对别人的观点、看法进行思考并作出反映。
(三)活动延伸
教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即学生探讨得到的结果,要入耳、入脑、入心,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得到深化和发展。活动延伸体现了良好的学习效益,即它是否能唤起学生“再学”的愿望,在开展师生多角度反馈教学过程中,巩固新知,全面评价教学活动的效果,同时创设情景再次利用课堂上的难点、重点、疑点、热点等作进一步的拓展,将法律常识课延伸到社会生活中,不仅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也让学生感到利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喜悦,使学生从成功走向成功。
三、“导究式”教学模式的基本要求
(一)“君子引而不发,跃如也”(孟子),在“导究式”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引导是主线
首先,导的时间幅度,导的频率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如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教学,学生比较关注,他们已有一定的知识背景,有一定的学习意志和对社会问题的自我态度,这里的教师引导的分量可以较少,让他们展开自学,讨论的空间时间可以增加。反之,《税法》的学习教师的引导则应多一些。又如在学期初始教学时,教师的引导应当更多些,示范的内容更具体些,随着学生模仿操作的熟练,教师就应更注重于学生的主动性和直接经验,使学生自己活动,通过自己的体验进行学习。其次,教师的引导是方法的引导,过程的引导,以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促使学生“顿悟”。教师要在课前深刻研究教材和学生的基础上,主动为学生提供指导工作:一是点明重点难点;二是提醒容易歧义的法律知识;三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
(二)“导究式”教学模式以学生自身探究活动为主要教学特征,因此问题情境的精心设置是该教学模式成败的关键
“导究式”教学模式要注重培养学生善于提问。适时、适量、适度的提问能使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表现,疑问逐步得到解决,教学目标才能实现。问题情景的设置应源于生活,紧扣教材,短小精悍,具有启发思维,或者激发兴趣的功能。
(三)帮助学生理清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不仅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联系新旧知识,牢固掌握新知的一个重要步骤,更是学生探究活动的目的之一和探究活动的基础
按照认知逻辑的结构,组织归纳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把法律条款转化为教学体系的基本方式,也是贯彻思想素质教学与法律常识教学并举的思路的体现。离开了教材的认知框架去探讨法律常识问题,往往会漫无边际海阔天空,将法律常识探究课变成“案例”课或“茶馆”课,学生的情感能力培养就无从着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开始就必须明确教学目标,也可以将教材的内在认知结构要素呈现出来,随后让学生在各种要素中去发现问题,并及时列出提纲,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学生学习方向确立无误,学习一开始就能概观全貌,并给学生书写提纲的时间和机会,使自学教材时更具目的性,探讨时更具思维创造性,也就更有效果。重要的是教会了学生如何去学习,培养了探索精神。
四、实施“导究式”教学模式的体会
(一)“模式”不等于“模式化”
“导究式”教学模式的“模式”不等于“模式化”,我们必须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材特点等方面的变量因素,灵活运用“导究式”教学模式,创造富有个性、风格独特的课型变式。如(1)情景性变式:“创设情景――设定目标――引导探讨――解决疑难――总结归纳。”(2)探究型变式:“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验证问题。”(3)比较型变式:“展示材料――目标定向――求同存异――总结结论。”
(二)教学是多方面的活动
教学是多方面的活动,包括认知发展、教材学习、情感培养和发展新的态度与欲望等。因此要想使学生在法律常识的学习上摆脱死记硬背的牢笼,适应现代素质教育的需要,仅在课堂教学模式上作改进是不行的,还必须在评价系统作业和测验等方面做配套改革。
(三)“导究式”教学模式尚需完善
在法律常识“导究式”教学模式下,教师的教学理念有了极大变化,法律常识课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延伸,学生学习能力,主动探索性有了很大提高,关注法律的兴趣变得很浓厚,社会责任感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升。俗话说“初生之犊,其形必丑”。该模式目前还在继续探索之中,对操作的规范化、理性化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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