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该如何进行] 初次分配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初次分配政策取向还是要解决市场扭曲和市场不完善的问题。所谓市场扭曲,主要是就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而言的。 收入分配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也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新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正在酝酿之中。
尽管在过去几年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政策,在扶贫方面也取得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成就,但是正如一些相关所数据表明,我国收入差距仍处于不断扩大的势头。城市内部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2000年的0.32上升到2007年的0.36,而且这个数字被认为是低估的。
同时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略有上升,基尼系数由0.35上升到0.38;全国的基尼系数由0.44上升到0.48。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失衡相关的。在国民收入的大分配格局中,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会得出有关劳动报酬或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不同份额,但是无法改变过去10年中两个比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
面对较为严峻的收入分配问题,一些相关的政策方案被提到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出现了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收入分配的问题主要出在初次分配环节,因此收入分配政策应该着眼于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在于缺少有力度的再分配政策,没有从再分配环节上有效抑制收入差距扩大的势头。
应该说,两种不同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分配政策是更有效的,什么样的政策是没有副作用的,什么样的政策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同时又不会妨碍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制定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需要审慎而行。
现在一种流行的看法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提高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受到这种看法的影响,近一年来各地政府纷纷提高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提高幅度很大,例如有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提高了30%以上。从各地的做法来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形成了地方政府争先恐后的现象,甚至不顾及当地的实际就业情况。当然,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问题,一些地区为了修正这一问题,采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有些地区却是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就会不可避免带来许多副作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而且需要加以细致研究后才可以落实的。
首先要研究最低工资变动对就业或失业的影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体的经济来说,工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劳动力需求,从而影响到就业,而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一般也会降低对低端劳动力的需求。
其次,需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工资分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搞清楚一个城市有多大比例劳动力的实际工资是低于最低工资的。如果这个比例比较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较小,反之亦然。
最后,需要研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润率分布情况,这是因为利润率较高的企业可以承受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而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则具有较小的承受能力。对于那些无力应对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的企业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减少用工量,其结果则是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带来失业的问题。总之,在提高最低工资时,最应该注意的是它带来的失业效应。
在现在经济发展阶段,实现全社会的充分就业,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高部分低工资就业者的平均工资,但不可以以牺牲就业为代价。应该意识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工资水平,提高劳动报酬比例,缩小收入差距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那种期望这个政策能够解决大部分劳动力的低工资问题的想法过于天真。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后,如果带来失业率的上升,这意味着一部分劳动力工资有所上升,另一部分劳动力失去工作或找不到工作,那么劳动报酬比例不见得上升,收入差距也不见得会缩小,这是因为失业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效应有可能会大于部分人工资上升带来收入差距的缩小效应。一些研究表明,城镇失业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基尼系数将上升0.7个百分点。因此,提高最低工资尤其需要审慎而行。
现在还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实行工资的集体谈判可以有助于提高劳动报酬比例。对此,我也是有疑问的。我认为,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工资谈判(协调)机制,还是缺乏应有的政治制度保障,或者说缺少应有的制度环境。在工资谈判中,现在工人到底有什么组织资源可以依靠利用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工资协调机制,关键取决于工人有什么样的组织。一些地方采取的工资谈判的做法,背后都是政府在组织和推动,有一些企业是愿意配合的,什么企业愿意配合呢?大多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利润率比较高的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他们愿意参与工资谈判过程,其主要目的也许不是为了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而是想通过工资谈判机制去打垮其竞争者,迫使与其竞争的小企业,相对经济实力较低的企业,利润率较低的企业退出整个市场。如果是这种情形,工资谈判机制反而成了一部分强势企业打垮竞争对手的手段。这是让我比较担心的。而且对于这些有能力提高工资的企业来说,要提高工资可能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些企业的工资水平一般是偏高的。而对于那些无法负担劳动力成本上升的企业来说,工资谈判的办法又会起到什么作用呢?也许带来的后果是更多的企业破产和更多的工人失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初次分配的政策又将如何选择呢?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初次分配政策取向还是要解决市场扭曲和市场不完善的问题。所谓市场扭曲,主要是就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而言的。现在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割,存在着工资的扭曲,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存在着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存在着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我们的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还缺少竞争性,从而造成了很多中小企业难以得到相应的贷款,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和缩小收入差距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资源价格的扭曲问题也是导致初次分配不合理的一个原因,一些部门和行业之所以保持其垄断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和资源价格的扭曲相关的。因此,从完善市场的角度,打破垄断的角度,来考虑相关的政策措施。特别地,政府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法规来解决垄断行业工资过高的问题,需求办法打破垄断,制定更加合理的资源价格。还有,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的最有效措施是加强对劳动力的培训,因为低工资的就业者大多是人力资本相对不足、教育水平偏低,没有技能的群体。提高这个群体工资水平的办法,一方面是减少对他们的就业歧视,工资歧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另一方面是提高他们的人力资本和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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