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 中国的美丽小岛]钓鱼岛南小岛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滚滚狂涛,东海之遥,屹立着一群美丽的小岛。 ――《钓鱼岛战歌》 钓鱼岛,孤悬海外,却是中华民族心中的一个敏感点。最近,又有两个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钓鱼岛的热切关注。
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联合发布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开放6000多个无人海岛的开发权,民间可租用50年。香港“保钓”人士柯华冰闻讯表示,他们考虑申请租借被日本侵占的钓鱼岛,并且向全球华人筹款,以筹措足够资金。
此前,在6月23日,由15名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爱国人士组成的“保钓团”,乘一艘渔船抵达钓鱼岛的西部海域,这是近年来规模较大的一次“保钓”行动。
有关钓鱼岛问题,记者在与李国强的一席交谈中颇受启发。李国强说,这是首次以大陆为主的人士表达了“保钓”愿望。中国人民关注钓鱼岛,热爱自己的领土,有保卫钓鱼岛以及其他领土的决心。
钓鱼岛的战略意义不凡
李国强特别指出钓鱼岛的战略意义及其独特的价值。
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有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特别是它的石油天然气资源。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诸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
钓鱼诸岛在海洋划界中至关重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日本占有钓鱼岛,并且以此为基础划分东海的专属经济区范围,日本将会多占去7万到20万平方公里海域。
钓鱼岛还有直接或者潜在的军事价值。这也是不容忽视的。日本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其内陆的任何一个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这种不利的自然地形和相对短浅的防御纵深,使日本在战时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向的空中与海上袭击。一旦日本控制了钓鱼岛,就可以将其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出400余公里,就与我国台湾和大陆的东部直接面对了。
具有战略眼光的选择
李国强谈到,钓鱼岛是困扰中日关系的主要问题之一。
1972年,中日建交谈判时,周恩来总理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1978年,邓小平访日时曾提出,为维持和发展中日友好关系,钓鱼岛问题最好留给下一代去解决。他建议中日搁置钓鱼岛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钓鱼岛海底资源,日本首脑当时就表示赞成。事实上,两国就解决钓鱼岛争端业已达成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共识。
李国强认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有着深远的意义。暂时把钓鱼岛问题搁置起来,留待时机成熟的时候解决,这是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选择。
网上很多来自民间的声音,提出了措辞非常激烈的军事解决方案。对此,李国强表示对领土当然寸土不让,但采取军事手段来解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定的时机。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有多次严正声明或者外交交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方面的行动,使日本政府也不敢公开支持其右翼势力。以中国目前的军事实力,足以收复和保卫钓鱼岛。但是如果我们采取武力行动,对于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对于中日关系发展大局,特别是对于我们解决台湾问题,对于目前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进程,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当然,我们主张不使用武力,或不用武力威胁解决两国间的争端并不意味我们放弃或永远不使用武力。在台湾问题上,我们不承诺不使用武力,更何况在钓鱼岛这个涉及主权的问题上呢?
使不使用武力,李国强认为,它的前提一是和平的希望是不是破灭,二是日本军国主义的膨胀是否威胁到我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
李国强还认为,因为中国是钓鱼岛的主权国,这个方案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方案,它不是最终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的一个方案。“留给下一代解决”并不等于说是让我们不去考虑怎么样去解决,而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来面对这一棘手的问题。
应确保钓鱼岛主权
李国强主张从中日友好关系的大局出发,以冷静、谨慎的态度来妥善处理钓鱼岛问题。他说,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要有措施确保钓鱼岛主权,至少在未来与日本的外交谈判中,掌握主动。我们要敦促日方信守中日两国业已达成的“搁置争议”共识,保证各自都不单方面采取行动。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建立双方磋商机制。此外,在立法上,要逐步完善,赋予我国工商企业、科研、水产、旅游等诸多行业,以足够的利用开发钓鱼岛和开展科考的法律责权。同时,应该在我国的法律上再度明确钓鱼岛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军事上也应该宣示我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李国强最后着重强调,钓鱼岛事关重大,海峡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有着共同的观点、共同的立场和共同的民族利益。他希望两岸在“保钓”上能形成合力。
阅读背景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近年来,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我均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日方表示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既不参与,更不支持右翼团体的行为,右翼的行为有害日中关系发展,也背离了日政府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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