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狱心生兮自锁门 [谁为他打开牢狱之门]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2006年4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处长李春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大案揭幕
当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给李春明打来电话的时候,他正把一个矿老板刚送给他的2000元美金装进公文包――他打算从自治区纪委出来后,顺便把钱存入银行。
2005年2月23日11点刚过,李春明走出了自己的办公室。他没有想到,今后将永远无法回到这个办公室。
事情要从五一农场所属五一煤矿需要换发采矿许可证说起。
五一煤矿始建于1959年,1989年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因历史遗留的矿界问题,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后,一直不能换发新证。2001年3月,国家对煤炭市场进行整顿,该煤矿停产。由于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煤矿职工曾多次上访。2002年7月,新疆自治区有关领导对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同意将煤矿继续延伸50米。
在接下来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五一煤矿及上级主管单位五一农场多次与李春明交涉,都被李春明以各种理由阻挡拖延。万般无奈,农场及煤矿领导先后3次向李春明送上6万元现金,并且按照李春明的要求,将其亲戚从兵团某农场调至五一农场,又按每平方米15.5元的价格让农场在邻近乌昌公路边的农田里为其划出了多达3亩的超面积宅基地,李春明才在2003年10月给煤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2004年6月,在一位朋友的操作下,李春明开始在五一农场的土地上打造自己的度假村。
农场职工对李春明的所作所为忍无可忍,2005年1月,他们向新疆自治区党委进行了举报。
新疆自治区反贪史上罕见的大案就此揭幕。
暴利权位
当李春明被纪委留了下来交待问题时,他崩溃了。多年的侥幸露水般蒸发而去,恐惧潮水般蜂拥而来。
李春明一夜惊惧,自己任矿管处长的3年多时间里,金钱滚滚而来的一幕幕情景不停地在眼前翻飞。
2001年5月,担任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的李春明被扶正。虽然官职只升了半格,但权限却得以飙升,它管辖着新疆除石油、天然气、铀矿以外的近3000家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年审;同时管辖着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州)、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保护专项经费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的审批。不仅如此,矿管处下属的事业单位矿产资源征收办公室还管辖着新疆所有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主要征收对象为石油企业,年征收额为3.5亿元。李春明本人除担任矿管处长外,还兼任国土资源部派驻新疆自治区矿产督察办公室主任。
可以说,李春明的职权,是集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为一体的高度集中的权力。
李春明记得在自己成为矿管处处长一星期后,有人开始请他吃饭;十几天后,又有人以“六一”给孩子买礼物为名,给他送钱。“以各种名义送钱的人源源不断,有些钱都不知道是谁什么时候送的。早晨到办公室拖地,拖到沙发底下时,觉得有东西,弯腰一看有几个袋子,打开,都是钱;下班了,从衣架上取下衣服,口袋里不知道是谁又给装了钱;办公室的花盆里、报纸下、书柜里……过几天一整理,就可以整出五六万;逢年过节就更多了,一天可以达到30万。”
蜂拥而来的金钱并没有给李春明带来快乐,相反,每次整理那些贿款的时候他都要选择在晚上下班之后。“拉起窗帘,从里面锁上门,像做贼一样,听到有人敲门就吓得要死,听到有警车开过就心跳得要命。”
但是,一年过去了,又一年平安地过去了,李春明依然当着处长,依然当着处室党支部书记,他的处室仍因工作业绩突出而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处室”和“先进党支部”。
长期的恐惧变成了无所畏惧,多年的侥幸变成了平常。
看惯了办公室每日川流不息的人带来流水般的金钱,李春明习以为常了。3年多的时间里,到底有多少人给自己送了多少钱,他已经不在意了。在国土资源厅组织反腐倡廉学习时,他觉得胡长清、成克杰、田凤山的腐败是很远的事,与自己不沾边。
但此时,那些曾经看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事已经真实地发生了。面对着强大的政策攻心,李春明感觉自己所有的抗拒都是无效的。
“如果我都说了,会把我怎么样?”这是李春明问得最多的一句话。
李春明哭了,哭得撕心裂肺,后悔像厉鬼撕扯着他的每一根神经。
一笔一笔,李春明交待了自己在任矿管处长期间收受贿赂的事实。从2001年6月上任到2004年12月离任的3年半时间里,李春明共收受人民币440万元、美元1.5万元,平均日进“账”3500多元。
矿管处长的职位成了李春明牟取暴利的宝座。
以权掘金
随着案情的不断深入,这个涉案金额之大、行贿人数之多、行贿面之广,为新疆反贪史上罕见的大案浮出了水面。
在任矿管处处长的3年半时间里,向李春明行贿的人遍及天山南北,其中既有被招商引资来的南方私营业主,又有统领一方的地方官员;既有身家千万的大老板,也有初入矿门的小掌柜。他们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希望从李春明所掌有的权力中得到实惠。而李春明对他们以各种名目送上的好处,少则千儿八百,多则数万元,来者不拒。
阿勒泰地区某县石材矿是当地政府2003年在乌洽会上招商引资进入该县的。可在矿山开工后,县上却迟迟没有办到采矿证。
矿老板只好自己亲自出马,跑到乌鲁木齐办理采矿证。2004年5月,他把办理采矿证所需要的资料递进了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办证窗口。3个月过去了,他听到的只有两个字:等待。
为了尽快拿到采矿证,这位矿老板开始寻找捷径。2004年12月,矿老板给李春明送去2万元钱,可采矿证直到李春明事发也没有办下来。
除了掌握着采矿证发放等重要权力,李春明还掌管着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保护专项经费及行政管理补助经费的审批。对他来说,多一分权力就意味着多一条生财之道。
伊宁县一家煤矿的矿长如是说:“2003年,李春明打电话给我说:‘国土资源厅有一笔给矿山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你赶快准备一下材料。这笔资金全疆所有的矿山企业都可以得到,就看你怎么表现了’。我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抓紧时间准备相关资料交给了李春明。2003年底,国土资源厅就下文给了我们矿技术改造款100万元。我给他送了10万元。”就这样,李春明拿走了这笔矿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十分之一的资金。
1∶88的投资回报神话就发生在李春明身上。
2002年,以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评估为主要业务的新疆汇×勘察开发咨询服务公司成立。由于在公司成立之初,得到过李春明的指点,加之公司矿产资源评估的业务归矿管处管理,因此,当李春明向该公司经理张××提出让自己的外甥H到咨询公司工作时,张满口答应,同时,张向李春明建议以H的名义投资入股,以便今后分红。于是,李春明在汇×投资入股1万元。从2002年到2004年的上半年,经过这3次“分红”,使李春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得到了88万元。
不少国有企业和政府官员也给李春明送钱,这又是为了什么呢?
一家经营非常困难的煤矿企业在每年的春节期间都要给李春明所在的管理部门送节日慰问品,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曾向李春明行贿两万元的南疆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说,“我给李春明送钱是为了今后能在设备、资金上得到一些关照。像我们这样的边远贫困小县,如果不搞好关系,项目、资金就拿不到手。”
这些人的行贿虽然带着无奈、愤懑,但这种“公贿”行为直接导致了所谓的行贿合理化。
心魔之路
在同事的眼里,李春明是技术专才,是新疆地矿行业为数不多的几位博士(在读)之一,担任着本行业多学科评委。在他任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后,制订的《采矿登记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制度,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推广;为推进矿业开发的市场化运作,他曾成功主持了新疆某煤矿的采矿权拍卖,在国内外引起关注。
但是,这个技术专才在金钱面前却表现得相当“弱智”。
“有没有想清楚为什么会有人给你送那么多的钱?”办案人员问。
“对,我搞不懂。我接受的企业、煤矿、下属单位以及有关业主的钱和物,都是按程序办完采矿登记手续、矿业权评估等业务后,他们主动送给我的,我本人从没有问他们要过。有的人办完事后,不止一次送钱。有些人很讲义气,年年都来。他们自己要送,可能是觉得我们办事效率高,感谢我们吧。”
李春明继续说:“在我没有当这个处长之前,也有人送,但要少得多。到了这个位子就不同了。我的一个朋友给我送了一块石头,我随手放在窗台上,结果,石头就源源不断地来了。有一次,局里的一名司机随我下基层检查工作,就有矿老板在牌桌子上故意给他输牌放钱。”
“为什么在钱的问题上把握不住?有没有想到要上交?”
“怕伤面子。怕别人知道后不和你交往,不和你做朋友。再说了,你交了10万,就有人会说,别看他交了10万,说不定还有100万呢。我也想到过要把钱交出去,看到报上登了‘539’账户,就想把钱交到那个账户上去,可是过了一段时间看看社会上对这事好像有争议,我就放下了。也想过要捐给儿童基金会,捐给受灾地区,可是到最后也没有这么做。如果我早早交出去,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事了。”
“在你当矿管处长时,有没有感觉有人监督你?”
“没有。如果有,我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对于自己走到了这一步,李春明除了有着太多的悔恨外,还有着太多的责怨。
附评
防腐不能仅靠自身免疫力
李春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免疫力不强,放纵贪欲外,社会也要承担制度缺失和监督不到位的责任。
当人的权力过大又处在缺乏有效监控的状态下,来自各方面的诱惑远远超过了具有缺陷的人本身的自制力时,腐败悲剧往往不可避免地发生。而李春明手握的矿管处处长大权,恰恰是集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为一体的高度集中的权力,腐败与否,取决于他自身的修养和觉悟。
权力越集中,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相对越大,掌权者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这样的事例不甚枚举。李春明不幸成为了其中之一。所以仅凭掌权者的自身的免疫力去抵御诱惑、防止腐败,无疑是天方夜谭。
如果对高度集中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合理地分解,对重大事项的审批进行听证,从制度上对炙手可热的权力进行科学的制约防范,并加强内部的程序监管,使权力的运行规范透明,李春明式的腐败或许会越来越少。(王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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