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马加鞭 很污的意思 欧盟反腐倡廉:快马还须加鞭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欧洲联盟,一个面积覆盖大半个欧洲的国上之“国”。欧盟的前身为欧洲共同体,成立初衷是加强西欧国家在经济以及政治领域的联系。伴随其职能和权力的逐步扩大和新成员的加入,在共同对付有组织犯罪、腐败、恐怖主义等方面的协调合作也逐渐提上日程。事实上,就腐败而言,欧洲从来就不是一片净土,一些成员国如意大利历来就因腐败而臭名昭著。欧盟本身也不干净,由于钱来得容易(各成员国提供),因而花得也随意,欺诈、贪污、浪费惊人。3年前的一份审计报告披露,欧盟多达数亿美元的资金不知花在何处。2002年,欧盟委员会执委会因管理不善而集体辞职。
  
  反腐从立法开始
  
  欧盟各成员国共同对付犯罪始于1992年《马斯特利赫特条约》的签订。该条约写入了“在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欺诈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活动方面进行合作”的条款,各国司法、警察、海关等部门据此开展合作。但是,这种在司法和内政事务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受到诸多限制。后来签订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进一步扩大了合作范围,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在预防和惩治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方面采取共同行动,要求各成员国司法、警察、海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更密切地进行协作,制定合作框架和通行的规则以便于共同行动。这就意味着,欧盟和各成员国都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启动关于打击腐败犯罪的立法程序。
  欧盟反腐败立法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5年制定了《保护欧洲共同体金融利益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欧盟资金和各成员国提供的资金的保护措施、防止欺诈的办法,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机制,规定各成员国对发生在或部分发生在本国内的金融犯罪活动、对协助或导致犯罪的人员和欧盟公民具有管辖权。1996年通过的议定书要求各成员国将本国官员和欧盟官员危害欧盟金融利益的腐败行为列为刑事犯罪,明确了腐败的定义,提出了刑事惩处措施。1997年通过的议定书要求各成员国将洗钱定为刑事犯罪。任何个人、法人犯有欺诈、行贿受贿、洗钱都应受到“有效、适当和警示性”的刑事和行政惩处,包括罚款、取消公共福利和援助、临时或永久取消经商的资格、司法监管、没收资产和资金等。在此基础上,欧盟又制定了专门的反腐败条约,对腐败的定义、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措施、反腐败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欧盟对私营部门的腐败问题同样予以关注。1998年制定了专门对付私营部门腐败的共同行动计划,2003年将之上升为反腐败框架决定,该决定适应于任何营利和非营利的机构,要求各成员国在2005年7月之前制定出实施细则。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目前正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成立专门监察机构
  
  反欺诈署
  针对欧盟资金使用中不断发生的欺诈和贪污行为,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了反欺诈署,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欧盟资金特别是支持各成员国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贪污、欺诈、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预防措施,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署由署长领导,下设三个处,一处负责政策和法律事务,二处负责案件调查,三处负责信息、战略及协调工作,另设有直属署长的人事、行政、后勤、培训等部门,还设立调查和行动执行委员会,现有工作人员350人,120名调查官。
  从严格意义上讲,反欺诈署系一个行政调查机构,法律赋予它调查权、搜查权、建议权,但没有直接处分权。调查官可以搜查可疑的场所,查看相关文件、电脑、硬盘、银行账簿等。案件调查后,属于行政处分的,交其所在单位处理;属于刑事案件的,转交其成员国司法部门处理。反欺诈署与各成员国的司法、警察、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关系,许多案件依靠他们来实施调查。对于反欺诈署的案件处理建议,有关单位一般会予以采纳。若拒不采纳,反欺诈署可以提请欧洲法院进行裁决,或提请欧洲议会介入,或者在本署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引起媒体关注。
  
  调查和纪律办公室
  2000年,欧盟发表了欧盟行政改革白皮书,白皮书列举了欧盟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混乱、效率低下、信息不通、违纪违规等问题,决定采取两大改革措施,一是修改《欧盟工作人员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二是成立调查和纪律办公室,专司纪律监督监察职能。调查和纪律办公室隶属人事和行政总司,但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和行政、财政纪律,监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受理工作人员的投诉,调查违法违纪案件。同时成立纪律委员会,为纪律咨询机构,委员会主席由前欧盟官员担任。调查和纪律办公室只负责调查,准备纪律处分材料,但不参与审理工作。处分由3位司长组成的临时委员会征求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
  
  行政监察专员署
  欧盟是一个泱泱万人的庞大机构,因一直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官僚主义滋生,造成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失职渎职等现象。基于此,《马斯特利赫特条约》规定成立监察专员机构,1994年欧盟监察专员署正式对外办公。该机构拥有完全独立地位,监察专员与欧洲法院大法官同级。其主要工作是受理公民对不良行政行为的投诉,调查效率低下、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等,维护公民权益。
  
  制定反腐倡廉政策
  
  近十几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一直是欧盟内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欧盟内部而言,它是原15个成员国优先考虑的政策之一,是吸纳新成员的关键指标之一;就对外而言,它是欧盟发展国际关系的重要考虑因素。腐败的最集中表现是行贿和受贿,他们称之为主动腐败和被动腐败,任何为个人或部门利益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承诺、提供、给与不适当的好处以换取他在履行职责时行为或不行为就是行贿;任何为个人或部门直接或间接索取、接受不适当的好处从而在履行职责时行为或不行为就是受贿。“影响交易”,即任何个人为了某种好处而影响其同事作为或不作为,同样是腐败行为。上述腐败定义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
  但在制定反腐败相关政策上,欧盟一直行动缓慢,直到2003年才拿出较系统的方案。2003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致欧洲议会和欧盟司法和内政事务委员会的通讯,全面阐述了欧盟旨在减少和预防腐败的一揽子政策建议。欧洲议会很快予以批准,司法和内政委员会也于2005年上半年予以通过。文件要求各成员国迅速制定透明的负责任的公共行政标准,建立惩治腐败、没收腐败赃款、减少腐败机会的机制,以及相关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文件建议各国之间开展相互评估,并提出加强反腐败工作的10项基本原则,供各成员国、待加入欧盟的候选国以及其他国家采纳,融入到各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行政体系中。这10项基本原则是:1、增强对反腐败的政治支持;2、全面履行有关反腐败的国际公约规定;3、有效严格执法;4、建立和维护公务员聘用制度;5、各级公共行政部门清廉、负责、透明;6、制定公务员行为准则;7、建立检举人保护制度;8、防范特殊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程序;9、提高公民对反腐败的认知;10、支持私营部门反腐败的努力。这一揽子反腐败措施得到各成员国的积极支持。
  2005年9月,欧盟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面对未来,欧盟将加快共同反腐败的步伐。2006年上半年的当值主席国奥地利已明确表示,反腐败将是其主导政策之一,将协助建立各国反腐机构联络网,以便于交流经验,提高反腐防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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