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获罪,亲情泣血讨清白_清白无辜的意思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祸从天降,无故身陷牢狱之灾 事情当从1998年说起。 这年的5月21日,四川省烟草公司南部县公司财会科会计袁晓东与储运科在清理商品账的过程中,发现编号为NO.3013292的发票存根联、提货联所填制的卷烟品种、数量、金额严重不合――一定是有人作假套走价值72750元的玻嘴红梅香烟30件计1500条。提货联填制时间为1998年1月12日。
对此问题,南部县烟草公司十分重视,积极追查,查明1998年1月12日当班批发员系职工李克强。于是,公司即于1998年6月8日起,对李克强实行停职检查。
此后将近5个月,不知公司是如何查办的,李克强并未受到任何处理。而不可思议的是,南部县检察院却于1998年11月3日将当初发现问题的烟草公司会计袁晓东和在同一公司的他的母亲严洪明一起"请"去检察院,要他们母子交待问题。办案人员提示说,他们母子联手(严洪明系公司批发部批发员)套走了价值72750元的香烟。
对于如此说法,袁晓东感到很可笑。是他发现了那张问题发票,如果问题发票是他和母亲联手所为,他掩盖唯恐不及,怎么还会"贼喊捉贼"把发票揭露出来呢。对此,袁晓东坚决否认。办案人员就决定从严洪明这里打开突破口。审讯连夜进行。办案人员把涉案发票拿出来给严洪明看,要严洪明承认这张发票是她做的,严洪明看过发票,坚决否认。但办案人员说,即使你不承认,但你儿子是会计,对提货审查不严,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凭这一点就要定你儿子的渎职罪!你承认了,我们就放了你儿子。现在是早上8点,给你一个小时考虑。
在那一个小时的时限里,严洪明心里矛盾极了,也痛苦极了。1957年出生于农村的严洪明顶替父亲参加了工作,她在农村吃过苦,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所以20多年来,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1976年,她和在部队任指导员的袁贤昌结了婚,1977年,生了儿子袁晓东。夫妻俩视儿子为掌上明珠,十分疼爱。1996年,儿子从四川卷烟厂资阳技校毕业后,分配到南部县烟草公司财会科任会计,工作一直表现很好。儿子才21岁,如果真被定罪判刑,儿子这一生就完了。与其毁灭儿子,不如做母亲的承担一切罪名。一个小时的时限之后,她表示愿意"交待",承认那张提货单是她填写。
严洪明作了有罪供述后,即于11月18日被宣布逮捕。
身陷囹圄的严洪明意识到自己的假口供使自己陷入了真正的牢狱之灾,她后悔了,于是从被宣布逮捕这天起,她便全盘翻供,从此坚决否认自己接触了那张价值7万多元的发票,坚决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可悲冤案,没有证据制造证据
无论严洪明后来如何翻供,但她先前的有罪供述是不会被办案人员放过的。有了先前的有罪供述还不行,还得有证据,这个证据就是“笔迹鉴定”。
严洪明工作已经20多年,在单位的各种单据上留下的笔迹足有成千上万,依据这些字迹本可做出鉴定,但办案人员却要求严洪明按照那张涉案发票上的字迹进行摹仿。就这样,严洪明一天到晚的摹仿,也不知写了多少,光是“合格”的字迹,办案人员就收集了200多页,不合格的,严洪明自己偷偷保存下来的还有几百页。
字迹摹仿收集妥了以后,办案人员先后4次到南充市检察院作笔迹鉴定,鉴定分析:涉案发票系摹仿李克强填写的NO.3011546号的字迹。最终结论为:是严洪明亲笔所写。
不知为什么,南部县检察院似乎不相信它的上级检察院的鉴定,于1998年11月29日,又将严洪明狱中所写的200余页检验样本,送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这次特别神速,送检的第二天结论就出来了,仍然认定涉案发票是严洪明书写。
西政的分析方法与南充市检察院的分析方法相同,而且意见也惊人地一样。即“送检字迹是摹仿李克强填写的发票字迹书写形成”。
然而让人纳闷的是,李克强的原始笔迹即No.3011546号作为存根是他交回相关部门存了档的,严洪明根本就无法接触到,她又是怎样摹仿的呢。
对此,检察机关在后来的庭审中是这样解释的:可能是严洪明拾到了由李克强开具、顾客提货以后随意扔了的发票联(发票分为“发票联、提货联、记账联”,顾客购货持有的是发票联)。
1999年4月15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洪明的辩护律师在庭上提供了1998年1月12日案发这天,严洪明并没有上班的证据,这天她在60多公里的乡下给70岁的父亲做寿,是请的李克强代班,这一点既有烟草公司考勤证明,又有村组单位证明。此外,庭审中严洪明对发票笔迹鉴定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于是,法院宣布休庭。
1999年5月13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同年7月21日,公安部鉴定书意见为:就现有条件,无法确定是否严洪明所写。
然而,1999年9月9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时却根本不提公安部的鉴定,在严洪明及其辩护人等的强烈要求下,有人极快地读了一下鉴定,严洪明的辩护律师还是听明白了公安部的鉴定意见,据此请求法院宣告严洪明无罪。
然而,9月23日向严洪明宣判的判决书落款时间却是9月7日。判决对公安部的鉴定只字未提,却仍然以南充市检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书为证据,从而认定,严洪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院为什么只字不提公安部的鉴定?办案人员的回答是:公安部的鉴定并没有明确说明发票字迹不是严洪明所写。
严洪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12月2日,南充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判认定严洪明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要求查清赃物去向、资金流向、作案时间、发案地点等。
2000年7月25日,再审仍认定严洪明构成了贪污罪,且认罪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退赃,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严洪明再次提出上诉。2000年11月9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只字未提公安部的鉴定意见,仍然认定严洪明摹仿字迹做案构成贪污罪,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据南部县烟草公司的情况报告记载,严洪明早已身陷囹圄的日子里,1999年12月16日,南部县烟草公司发现有人用同样手法套走价值3万多元的香烟,2000年5月8日又发现用同样手法套走价值5.4万元香烟的大案。这些案子至今无人查办。
擦鞋卖血,大义丈夫誓为妻子讨清白
严洪明被收了监,其子在单位受到影响,不仅于1998年12月10日被调离财务科,到一个偏远乡镇去当送货员,还被停发工资两年多。
1998年11月28日,远在云南打工的严洪明的丈夫袁贤昌被通知回来接受询问。
1950年出生的袁贤昌,1968年入伍,1989年转业到南部县中药材公司。因中药材公司不景气,袁贤昌便于1996年停薪留职下海,在四川雅安、云南等地承包工程。
袁贤昌和妻子已有20多年的夫妻感情,他了解妻子,他认为妻子是冤枉的。作为丈夫,他对妻子的冤屈绝不能坐视不管。他决定豁出去,誓为妻子讨回清白。
袁贤昌不断申诉。妻子坐牢,儿子停发工资,他自从停薪留职也没了工资,严洪明的案子几次审理,先后请了5名律师,各种各样的耗费,已使袁贤昌负债累累。袁贤昌在南充为妻子跑申诉,没钱生活,就在省运输公司42队车站附近擦皮鞋,他每天上午去有关部门申诉,下午擦皮鞋,晚上就睡在候车室里,有时候还睡路边桥头,这样的日子,他整整坚持了一年零八个月。
2001年7月5日,南充市中院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南充中院一审再审、二审再审,均判严洪明有罪。袁贤昌决定上访。
2002年10月,袁贤昌首先来到省里,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状、卷宗,办案人员叫他等待通知。但他已无处等待――袁贤昌的两套住房已被法院以欠贷款为由予以查封,他临时决定去北京上访,却没有路费,袁贤昌决定去卖血。连同营养补助费他卖血得了500多元。揣着这仅有的500多元,他不敢去坐火车,就爬油罐车,爬煤车……
到了北京,为了节省开支,他连地图都不敢买,就用白纸,照着北京市区图画了一张草图,按照草图去了国务院、去了中纪委、找了公安部。他向公安部专家询问鉴定意见怎样解释,专家说,从逻辑学说,不能确定就是否定嘛。
在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袁贤昌,当即给他出具了公函,叫他回四川找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律师仗义,无偿援助洗清不白之冤
2002年底,袁贤昌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给省高院的信函,准备到成都去,可是他没有钱,他正在向一个朋友讲述他妻子的遭遇,希望向这个朋友借50元钱去成都,这时,旁边的一个年轻人对袁贤昌讲述的情况挺感“兴趣”,这个人就是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
王毅当即对袁贤昌说,他愿意无偿地给袁贤昌提供法律援助。
王毅所在律师事务所详细研究了严洪明的案子,律师们共同认为,严洪明的案子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作无罪辩护。
为促使案子早日有个说法,在律师的支持下,袁贤昌又到省里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方面听了情况反映后,又详细阅了卷宗,叫袁贤昌回去提交再审申诉。
袁贤昌回到南充,由王毅、杨波两位律师替严洪明向南充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诉状,请求重新审理此案。而此时,即2003年1月10日,严洪明因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减刑十个月,已提前释放。
2003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控方在无路可走时,提出对发票再作鉴定,法院表示同意。2004年2月2日,公安部鉴定为“就现有条件无法作出明确意见”,这就是说,涉案发票不能确定是严洪明所为。
经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决定:撤销两级法院的多次判决,宣告严洪明无罪。
2004年7月8日,严洪明以再审已改判无罪为由,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1478.65元,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1528天的赔偿金85461.04元。
2004年8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认为:严洪明人身权被侵犯予以确认,本院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但其提出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因不属侵犯人身权赔偿的范围,故不予支持。法院决定: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严洪明支付赔偿金85461.04元。
在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严洪明又向南充市烟草专卖局申请恢复公职,补发工资。2004年7月22日,南充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决定:撤销原南部县烟草专卖局(现该局已改为四川省烟草公司南充分公司南部县卷烟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记者注)《关于对严洪明开除公职处理的决定》,恢复严洪明公职,恢复公职后其工资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严洪明虽然恢复了公职,但却没有被补发错捕错判后的工资。2004年10月,严洪明即向南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裁定营销中心补发其1998年12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工资86040元,补交住房公积金5689元。
2004年11月30日,南部县仲裁委裁决认为,严洪明被捕和服刑期间已获国家赔偿,故其要求支付服刑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裁决由营销中心支付严洪明从出狱之日起至领取退休金之时的劳动报酬共计31296元,驳回严洪明其他仲裁请求。
严洪明不服此裁定,向南部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月24日,南部县法院立案审理后判决营销中心补发严洪明1998年12月至2001年2月和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56483.72元,并为原告补交住房公积金5689元。
然而,无论是国家赔偿也好,补发工资也罢,再多的钱,也无法愈合严洪明身心的创伤。但愿这样的冤案不要再发生。司法必须公正,冤案不可再演。(如今,袁贤昌正在向南部县法院追索已被法院出卖了的住房,此案尚在艰难的办理之中――记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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