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丈夫借款应该妻子偿还吗? 妻子借款,丈夫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2001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婚后两人一起经营服装生意。2005年王女士未经张先生同意,便向好朋友李小姐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款收据,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未约定是王女士个人债务。然而,过了两个月后,王女士也未将借款还给李小姐。这时,李小姐便给王女士打电话催她还款。开始时王女士还接电话,后来她连电话也不接了。于是,李小姐亲自上门去找王女士,可王女士已外出不在家。转眼又过了一个月,李小姐还是找不到王女士。实在无奈,李小姐通过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王女士归还借款,并由其丈夫张先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中,原告李小姐称:王女士当初向我借款时并未说明是她个人债务,我也不知道王女士夫妻有个人财产约定,现早已超过还款期限,又找不到王女士,其丈夫张先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先生则称:妻子借款时未告知我,我也不知道有此借款,该借款属于妻子王女士个人借款,应由她个人偿还,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向李小姐借款时,双方未约定所借款是王女士个人债务,张先生虽然不同意承担连偿还责任,但他没有向法院提供该借款是妻子个人债务的证据,也没有举证他与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有过约定并且为李小姐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于是,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偿还李小姐8万元借款,其丈夫张先生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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