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查处的中央高官 [贪官死刑,当有统一标准,等]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贪官死刑 当有统一标准 文/浩瀚 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从1997年《刑法》修正后,从来没有一例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下被判处死刑的案例。
有的贪官贪污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有的贪官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也只判处死缓甚至是无期徒刑,贪官判处死刑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当然,有些数额更大的贪官被判处死缓,有些数额更小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有些巨贪却并没有什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其一些悔罪表现等情节并不足以让其免死,却被法院莫名其妙地判处死缓,这就损害了公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观念,让人深深疑惧是否案外的因素给巨贪打造了一张“免死牌”。
(摘自《北京青年报》2010.7.9)
幼儿园,不能因
“非义务”而昂贵
文/曹林
辛苦奋斗20年,养儿回到解放前――被“孩奴”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家长打电话向教委投诉幼儿园疯狂的抢钱,但教委官员却表示:由于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范畴,因此允许幼儿园通过收取“捐资助学款”的方式进行弥补。一个“非义务教育范畴”,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纵容幼儿园抢钱?
作为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教育是教育必经的阶段,而且是教育的起点,每个孩子读小学前都须读幼儿园――既然小学和初中都纳入义务教育了,作为小学之前必经的幼儿园教育更应纳入义务教育,由国家提供免费的教育,保障每个国民受到基本的教育,享受到起点的公平。正因为此,面对“上幼儿园贵过上大学”的现实,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早就建议国家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普及幼儿教育,让每一个孩子在走向社会的第一步,都能得到平等的待遇。
(摘自《华西都市报》2010.09.14)
赔偿免死,可能会纵容
有钱人犯罪
文/马涤明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但我认为,过多考虑受害人“谅解权”,将赔偿因素作为量刑减刑的重要依据,其弊至少有三:其一,示范效应的负面。某种程度上等于变相纵然富人犯罪,以可承受的成本欺压伤害穷人(只有穷人才接受这样的赔偿)。其二,司法不公。几百万赔偿对于类似开发商这样的大款们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而穷人“买不来”,就只能“等死”了。同样犯罪,命运由财富决定,何谈司法公平与公正?其三,给司法腐败预留了极大的空间。赔偿减刑或免死并非绝对条款,而必须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素;如是,有些问题就是说不清的。
“隐形税负”透支未来
文/林铉
目前,中国人明显存在的隐形税负主要有这么几种:一是,个人缴纳的社保、医疗等负担过重,尤其是在工资收入中比重过高,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二是,高房价。
三是,负利率。近些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负利率水平,通货膨胀也是一种税,即铸币税,基本上由无法投资资产的老百姓支付。
四是,行政成本。除了过高的收费之外,如果需要获取某种本应免费提供的行政(或准行政,如医疗和教育等)服务或者资源,中国老百姓大多数需要支付过高的贿赂成本。
由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政府(包括其中的个人)从百姓身上通过隐形手段拿走的过多,甚至远远超过公开的税负。但是,中国财政支出在政府投资与行政费用方面比重过大,增速过快。所以,中国现实的问题是,百姓承担了极高的税负,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水平。
(摘自《时代周报》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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