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0-02-20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6月22日至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6月22日下午,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保守国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需要,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受国务院委托,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就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为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外交部总结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拟订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就草案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外交衔级制度,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馆长负责制,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子女的合法权益等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为了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拟定了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向会议作了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介绍了制定海岛保护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宗旨和海岛保护原则,并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了解释。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法律清理工作小组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就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必要性与经过以及法律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处理意见等向会议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周波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的说明。该议案是国务院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请求,为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好更快发展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
周波说,澳门大学是澳门目前规模较大、在澳门高等学校中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公立大学,目前由于校园面积难以适应在校学生的数量,教学设施拥挤,学校发展受到严重制约。鉴于澳门地域狭小,已无适合的土地供澳门大学扩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希望在珠海市横琴岛为澳门大学提供新校址,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周波说,为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好更快发展,国务院已经同意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将澳门大学迁址到珠海市横琴岛的请求,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其他区域实行隔离式管理。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俄罗斯、奥地利和意大利三国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列席会议。
6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2008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国务院关于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中央决算草案。他说,200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较好。汇总中央和地方决算,全国财政收入61330.35亿元,比2007年增加10008.57亿元,增长19.5%,完成预算的104.9%;全国财政支出62592.66亿元,增加12811.31亿元,增长25.7%,完成预算的102%。中央财政收入33626.93亿元,增加5014.98亿元,增长17.5%,完成预算的103.4%;中央财政支出36334.93亿元,增加6574.98亿元,增长22.8%,完成预算的102.5%;安排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92亿元以备以后使用,支出总量合计36526.93亿元。中央财政赤字1800亿元,控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数额之内。
谢旭人还报告了今年前5个月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阶段财政工作安排。1月至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同比下降6.7%,完成预算的40.9%;全国财政支出22496.98亿元,同比增加4887.17亿元,同比增长27.8%,完成预算的29.5%。下一阶段,将认真落实各项重大财税政策措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狠抓增收节支;深化财税制度改革。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报告了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他说,审计结果表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财政宏观调控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财政管理和改革取得新进展。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认真整改去年审计查出的问题,挤占挪用的267.73亿元资金已追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各项制度规定158项。审计发现的116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30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1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刘家义报告了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跟踪审计情况、重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相关审计调查情况、环境保护专项审计调查情况、金融机构审计情况、企业审计情况。他说,一年来,审计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19起,涉案人员221人。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审计署依法予以公告。全面整改情况,国务院将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刘家义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尽快修订预算法,推进财政管理的统一完整和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切实推进预算公开,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强作的关于2008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中央决算基本情况是好的,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决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认为,2008年中央预算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财政资金下达拨付不够及时,支出进度不够均衡;财政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跟踪问效制度不够健全,仍存在不少损失浪费现象;少数投资项目审批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转移支付还不够规范等。审查报告还提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等建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报告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他说,灾后恢复重建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为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据四川、甘肃、陕西三个重灾省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4月底,三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已开工21000多个,完工项目9400多个,完成投资3600多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36%左右。城乡住房重建进展较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有序展开;产业重建和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城镇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稳步实施;市场服务体系基本恢复;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和土地利用等项目积极推进。张平说,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深入推进,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一步要深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要确保所有灾区群众早日住上永久性住房;全面恢复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积极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切实做好对灾区干部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等规定,成为此次审议稿的看点。
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扩大了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规定修改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当天下午,首次分组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是规范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管理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立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外交部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驻外外交人员由国内32个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约5000人,其中参赞(含)以上人员约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员约4000人。
驻外外交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务员法,但是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义务权利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草案共10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职务;驻外外交机构的馆长;驻外外交人员的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在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外交人员衔级的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落实;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任务、管理制度等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需要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配偶和子女的权益等方面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法律。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修订后的统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14号、第15号、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82人。
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景汉朝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胡克惠、王振川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张常韧、柯汉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吴邦国说,统计法的修改,主要针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某些弄虚作假行为,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吴邦国指出,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常委会在明确授权的同时,还对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其使用期限等重大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依照澳门法律实施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教育、培养人才,促进澳门更好更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吴邦国说,会议听取和审议了200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08年中央决算。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充分肯定去年的财政和审计工作,同时指出,中央关于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的分析判断是完全正确的。今年1至5月,全国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相当艰巨。对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一要加强收入征管,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努力扭转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同时要防止收“过头税”,防止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二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把握投资和政策导向,确保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切实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有效发挥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对拉动经济、改善民生的作用。同时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力而行、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铺张浪费,力戒滥铺摊子,不要做表面文章。三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抓紧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同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加大对重点财政收支领域的监管力度,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完善跟踪问效制度。对审计查出的2008年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国务院要责成有关方面认真加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并在今年年底前将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吴邦国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十分关心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全力支持国务院集中财力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去年6月专门听取审议了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这次会议又专门安排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大家对前一阶段恢复重建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报告提出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表示赞同。大家强调,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这项重大工程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民生优先,立足灾区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确保质量效益,完善规划政策,扎实推进恢复重建工作。要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尤其是特困群众住房建设问题,进一步加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设施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尽快把灾区建设成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繁荣的美好家园。
吴邦国还就做好立法工作、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强调,今明两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时期,立法工作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指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体目标。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上届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科学回答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的若干重大原则,及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以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说,法律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体系自身科学、统一、和谐,如期实现立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去年开始,法律委和法工委牵头,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按照各自的清理范围和任务分工,对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全面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近200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法律委、法工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类,并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分类处理的建议。一是废止部分法律,二是用一揽子打包方式修改一批法律规定,三是要求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现行法律的配套法规。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审议了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下一步的工作,除继续审议需修改的部分法律外,重点是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今后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个别不能同步的也要抓紧出台,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吴邦国强调,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再接再厉,加紧工作,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一要按照实现立法工作目标要求,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立法项目,特别是那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立法项目,作一次认真梳理,已经提请审议的还有哪些内容需要完善,尚未提请审议的主要矛盾和困难在哪里,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如期完成。二要根据法律清理情况,对需要统筹修改完善的法律,补充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加紧进行修改。今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应当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一并作出修改,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三要认真研究立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戴秉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当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统计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情况。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15万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向记者解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004年农业部在2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调解工作试点,其中有244个示范区开展了这项工作。”他说:“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孙中华介绍,农业部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已做好准备:一是做好对法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干部熟悉法律。同时,加大宣传,推进该法进村进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地方,依法规范;尚未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明确的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我们将和国家林业局抓紧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孙中华表示,“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他说,“法律的这项规定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法律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说:“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社会各方面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是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他说:“统计法对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须的资料,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据6月23-2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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