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暴露自己的短板 [交通肇事暴露法律短板]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8月15日起,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期间,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   这次全国性集中整治的背后,是最近各地一起又一起的恶性交通事故。创造出流行新词“70码”的杭州“胡斌案”余波未息,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在闹市区连撞9人,5死4伤;重庆一辆无牌无照的新车,冲过限速牌连撞5人,3死2伤⋯⋯
  这些个案背后潜藏着一项惊人的数据: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尽管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3%,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6%。不断发生的惨祸刺痛着人们的神经,认为对交通肇事者判罚过轻的质疑声此起彼伏。与此同时,一些司法学界和业界人士也指出了在相关法规存在的法律缺陷引起的短板效应
  
  “自行车时代”的法规落伍了
  
  “第一个胡斌能够这样安然地解决问题,所以后来者效仿之。”“胡斌案判的这么轻,怎么起得到威慑作用?!”早在7月20日下午,胡斌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媒体公布之后,许多门户网站和网络论坛上就掀起轩然大波,网民们几乎形成了压倒性的意见:一条人命=三年徒刑+113万?太轻了!而此后发生的保时捷撞人事件又让他们有了新的“论据”。
  然而在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都认同该案审判长潘波所说,以交通肇事罪被公诉的胡斌,在没有逃逸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这项罪名的“顶格”判决了,并不能算“轻判”。
  做出这一判决的依据除了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条款外,还有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而这些“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胡斌案中并未出现,因此,这的确是一项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顶格”的判决。不过,“合法”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
  “新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仍然沿用的是1979年刑法的规定,这样一个30年前的法规已经无法完全适应当今中国复杂的交通状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烈阳律师建议:“在刑事立法上修改交通肇事罪,重新界定交通肇事的概念和范围并提高刑期。现在中国已经进入了汽车时代,当初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已经不适用当今发生的交通状况。”
  
  有保险,肇事成本太低了
  
  律师程林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经济成本算了笔账:
  “以中部省份的城镇居民为例(农村居民赔偿额是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左右),一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般为30万至50万元之间;而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为30万至50万元之间,其所交的保费4000至8000元。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经济成本为4000至8000元。”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法院的做法是依据民事赔偿的结果量刑,如果能够充分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结果,肇事者往往被判处缓刑。“轧死人赔饭票,有保险,肇事成本实在太低了。”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单纯理解成拿钱免罪。”另一位处理过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师道出了其中无法回避的现实背景:“具体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受害者和亲属的医疗费、抚养费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法院也希望肇事者能多拿出一些赔偿,保障他们的生活”而在许多普通百姓眼里,这种方式俨然是“法律为富人服务”的翻版。
  事实上,比事后严惩肇事者更重要的,在于如何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潜在危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同其他采用成文法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并不算低。“但是我们现在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只强调‘结果犯’,一定要等‘肇事’有了后果才处理,后果越大判得就越重。而对同样的危险驾驶,但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却重视不够。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过去的‘结果犯’转向现在的‘危险犯’转化。在预防潜在危险这方面,我们的确是落后了。”
  
  轻判重判全看死人多少
  
  在2000年11月,我国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能为交通肇事罪“加刑”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均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刘仁文看来,这则司法解释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其“唯数额化论”的量刑方式。
  “重点考虑的是死了多少人,只死了一个那就轻判,死的人多了那就重判,这种量刑方式不太合理。”
  据了解,最高法当时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统一全国各地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法官们审理案件有一个约束,统一量刑。过去全国各地法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待提高,这样做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刘仁文说:“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用这个来框死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让他们带着镣铐跳舞,弊端越来越大。
  (8月17日《北京晚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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