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新规则 反腐新规则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你们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7月18日下午,62岁的王振川在自己的办公室,甫一落座,未做客套,便开门见山地对记者说。 王振川,中央纪委常委、最高检分管反贪污贿工作的副检察长,中国反腐战线最前沿的重量级人物。而记者选择此时采访王振川,是因今年入夏以来,反腐败问题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于7月10日被处以极刑,被舆论普遍视为高层加大惩治贪官力度的一个信号。
据记者调查,最近三年中,中国因腐败问题“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有二十余人,其中过半数案件已审结。一些腐败高官受贿的数额,亦不低于郑筱萸的649万元人民币。如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近65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王于今年1月12日被山东济南中院判处死缓。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受贿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于2005年12月16日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缓。从这个角度看,郑筱萸的死刑,打破了近三年来所谓“部级高官腐败不死”的规律,其标本意义非同一般。
5月30日,即郑筱萸死刑判决一审宣判后次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下称“八条禁令”)。该规定中首次出现“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具体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记者了解,这是中国反腐败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首次纳入这一概念。
“八条禁令”印发的同时,中央纪委明确表示,自2007年5月30日起30天内,涉嫌违反这一规定的党员干部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以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在规定发布之后违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7月8日,即中央纪委30日“反腐大限”到期后的第十天,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意见”)。该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盘吸纳了中央纪委的“八条禁令”。
对比“八条禁令”和“两高意见”,不仅内容一以贯之,用词和表述也几乎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是,“两高意见”在“八条禁令”的内容之外增加了一个条款,强调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二者的契合,使“八条禁令”从党纪上升为国法,进一步加强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由是观之,中央权力高层在加大腐败个案惩治力度的同时,也在进一步构建、完善反腐败制度。
党纪与国法“无缝”衔接
“自十六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当中遇到的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大体上都被包括到‘两高意见’中了”
记者:这次先有中央纪委的“八条禁令”,40天后“两高意见”出台,从党纪到国法完成了一个对接。过去有没有类似的情况?
王振川:在我分管反贪工作以来,这种情况应该是第一次。
这次,党纪和法制确实结合得比较好。其实“两高”在制定“意见”的时候,也是由中央纪委组织协调的。中央纪委提出,现在非传统的腐败形式比较多,而且这些形式往往比较隐蔽,比如有的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而是通过特定关系人等等。对于这些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很多腐败犯罪没有受到应得的惩处。
于是,由中央纪委牵头,“两高”组织人力研究这个问题。在“两高意见”形成过程中,中央纪委提出,(相关内容)先作为纪律在党内公布,这样能增加实施效果,体现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所以在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了“八条禁令”,而且规定在30天期限,如果有违反禁令情形的党员干部主动坦白,依纪依法从宽处理。这样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警示和爱护,使一些人不至于走到犯罪的道路上去,也提醒大家今后不要再出现这样的违纪问题。
经过党内一段实践之后,“两高意见”正式出台。因此,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从党纪到国法的完整衔接。
可以说,自十六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当中遇到的比较隐蔽的、不太容易识别的、非传统的受贿形式,大体上都被包括到“两高意见”中了。当然,不可能全部包括,但是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确实都包括进来了。
“两高意见”使得我们打击腐败的法网更加严密,力度更大。
记者:我们注意到,“两高意见”在中央纪委“八条禁令”内容之外还增加了一个条款,就是强调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振川:中央纪委“八条禁令”和“两高意见”出台之后,打击受贿犯罪法网更密,但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另一个问题,打击面不能过宽。
这个问题,我们在制定“意见”的过程中就关注过。“两高意见”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注意把握好分寸,掌握刑事司法政策。在这几个受贿形态中,要注意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作案的情节来分析。比如赌博,赌博的次数、是否有预谋、是否为权力人故意送钱?比如借钱,是以借的名义受贿,还是真的借贷关系?有没有还的意思、还的条件?这些都要具体分析。
贪官背后的“特定关系人”
“过去我们打击受贿罪,重点关注‘利害关系人’,关注近亲属,但实际上有些近亲属与腐败官员的关系还没有情妇来得亲密”
记者:从中央纪委“八条禁令”到“两高意见”,我们看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过去的法律规定是“利害关系人”,这次扩展为“特定关系人”,范围扩大了,而且加入了“情妇(夫)”的概念。怎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情妇”或“情夫”呢?
王振川:情妇是一种统称,这个概念确实没有标准,严格来说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不过,我们的司法工作和纪检实践当中,“情妇”这个现象十分普遍,很多腐败官员都倒在情妇问题上。最后我们还是决定把情妇明确列进来,这对实践是有意义的。一方面,使得一些犯罪案件能够得到相应惩治;另一方面,对于预防犯罪,警示一些官员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也有积极作用。
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其实就是利益关系。过去我们打击受贿罪,重点关注“利害关系人”,关注近亲属,但实际上有些近亲属与腐败官员的关系甚至还没有情妇亲密;尽管情妇与腐败官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但是他为她谋利益,他对她也有特定的利益需要。
在我们查处的一些腐败犯罪案件中,情妇甚至比近亲属的危害还大。一些腐败官员为情妇谋了很多利,往往是几百万、几千万元的问题。足以说明情妇这个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财产公示制度暂难以实现
“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不一样,正常的收入申报很难发现、惩处贪官”
记者:我们注意到,很多腐败官员都是案发以后才曝出资产高达上百万、上千万元。其实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个制度至今每年也还在实行,官员一年申报两次。通过这个申报,为什么还不能及时发现贪官?
王振川: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国家申报的是收入,不是财产申报。在国外,人家是财产申报,所有公务人员都要申报财产。这和收入申报是不一样的。正常的收入申报当然很难发现并惩处贪官,但问题是我们现在又不能实现完全的财产申报。
其实我们的报告制度很多,比如去年,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大事项包括官员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等等。
但是从这里面要真正发现贪污贿赂犯罪,其实也很难。但这样做也是在强化监督,对反腐倡廉也有积极意义。
记者:为什么现在还无法实现全面的财产申报制度?
王振川:关键还是社会发展还没到那个阶段,条件不具备。比如国外的实名制,这是防止腐败、治理腐败的必有制度,我们也在推进,但很难完全落实。其他很多配套制度,如金融体制的完善、健全还有待时日。
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反贪机关,依靠纪检部门,毕竟只是事后惩处。从目前来看,我们检察系统每年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达到4万余件,力度很大。但仅仅惩治是不够的,关键还要预防。
腐败案件六大特点
“目前我国逃往境外的贪官,据我们统计应该不到200人”
记者:当前腐败犯罪的情况都有哪些特点?
王振川:我想,对腐败案件的情况可以总结为六个方面。
一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说明反腐败是有成效的。但问题是大案、要案数量有所增加,尤其是高中级官员严重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案件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据统计,十六大以来,最高检直接立案或者指定省级检察院立案查处的省部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0件;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百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高达5929件。
二是贿赂案件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明显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受贿案件。
三是贪污贿赂犯罪行业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行业和领域,往往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一些重点岗位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如近年来,全国先后多名交通厅正副厅长被检察机关查处;城建领域犯罪高发,如国土局长、规划局长因受贿被查处。
四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许多案件一旦发案,会牵涉到多个干部和行贿人。最典型的如湖南郴州窝案,目前已经有多名市级官员受到查处,同时牵涉到一批县处级干部和企业老板。
五是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织。如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既有受贿犯罪,又有渎职犯罪。
六是犯罪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明显。大量贪污贿赂犯罪都非常隐蔽,腐败分子不断采取新的犯罪方式和手段规避法律,实施犯罪后转移赃款。潜逃境外现象增多。
密织法网,松缓刑罚
“国外法网很密,刑期往往不长;我们法网还不够密,刑罚就必须严厉一些。这也是一种平衡”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受贿5000元就起刑,10万元以上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但这个数额目前让司法实践很为难。据我们了解,很多地方,可能受贿几万元不会立案;同时,现在的贪官动辄受贿上百万元,判处死刑也很难。这些将来会不会做调整?甚至像国外一样,取消受贿数额的规定?
王振川: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困扰我们的问题。现在的《刑法》规定,受贿5000元就要立案,这个标准其实已经改过好几次的。1979年的《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数额,1982年检察机关定了1000元的标准,但到了1988年改成了2000元,1997年新《刑法》改到了5000元。
至于说能不能彻底取消这个标准,目前很难掌握。我觉得修改标准还是取消数额规定,还得认真研究。
完全用数额标准来衡量犯罪,其实并不科学。比如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被判死刑,比他收得多的却只是判死缓。毕竟具体情节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收钱很少,但是干的事情很坏,影响很大,或者说损失很大;有的收钱很多,但没那么大的影响和后果。
从长远来说,我们的《刑法》修改趋向应该是越来越严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的规定就很密。比如贿赂罪,我们《刑法》规定,必须是给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取财物。《公约》不是这样的,它规定凡是收取一切不正当好处都是受贿,不一定非要有形的财物;而且包括答应、允诺,不一定实际获得。也不一定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是作为或不作为,这都算受贿。
还有受贿的主体,它包括所有的公司企业,一切机构。在这些规定上,我们的法律差得还很多。但我们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是要实行的。
另一方面,从国外情况看,法网很密,但刑期往往不长;关键在于剥夺腐败分子谋取私利的条件,一般最高刑期也就七八年。我们的刑罚就很重,严重到受贿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判十年以上甚至死刑。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照搬外国的办法,因为我们法网还不够密,刑罚就必须严厉一些;既是惩治也是警示,由此产生一定预防作用。这也是一种平衡。(段宏庆、王和岩)
(《财经》2007年第15期,作者为该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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