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税负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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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势必对银行带来有利的和不利的因素,银行业的税负高低直接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和发展是否稳定发挥着作用,税率政策的变化会对银行的收入以及银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五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进行研究,分析了“营改增”对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税负状况、业务处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于“营改增”环境下的银行业纳税筹划的建议,切实减少银行税收负担。

关键词:营改增;农业银行;税负影响;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9)01-0094-06
  在2016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从5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金融服务业等四个行业,3月2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细则中规定了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中央政府这一举措是为了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税收抵扣链条得以联通,降低企业税收压力[1]62-63。但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会出现可抵扣项目不多的情况,此外税种的改变以及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引起的会计核算等,都有可能造成税务成本的增加,这次税制改革会对银行业造成怎样的冲击,又是否是国家对金融业的整顿,这些都是此次改革备受专家学者关注的问题2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成立于2001年08月22日,办公室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芙蓉中路一段540号。下辖13个二级分行,1个省分行营业部,1个培训学校,151个一级支行,其中县域支行89个,占一级支行的59%,县域及以下机构537个,占全部机构的61%。884个对外营业网点,现有在职员工16224人,设有自助银行403个,布有ATM机1245台,转账电话9万台。
  一、实行“营改增”对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税负影响分析
  (一)销项税额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得知,银行业的征税主要范围包括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收入、金融商品转让的净收入以及贷款服务利息的收入等几个方面。在计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方面,主要包含了投资收益、手续费和佣金、利息以及其他业务方面的收入。通过对农业银行2017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整理得知,在2017年间,该银行的贷款服务利息总收入为25342104千元,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总收入为1943993千元,金融商品的转让总收入为358524千元。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2017年的每项收入进行价税的分离计算得知:
  贷款服务的利息不含税收入=25342104/(1+6%)=23907645千元;
  直接收費金融服务不含税收入=1943993/(1+6%)=1833955千元;
  金融商品转让不含税收入=358524/(1+6%)=338230千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3907645+1833955+338230)*6%=1564790千元;
  通过同样的方法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2015和2016年的销项税额进行计算,得知在营改增以后,该银行在2015至2017年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表所示:
  (二)进项税额计算
  同样,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2017年的财务报告数据整理分析得知,在该年度中,银行的债券利息支出不含税金额是2011544千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含税金额是98425千元,其他一般及行政支出不含税金额是1368542千元,经营性租赁支出不含税金额是235248千元,新增不动产不含税金额是294587千元,新购其他固定资产不含税金额是58741千元,此外,该年度的总计可抵扣进项税额是18852千元。由此,可以计算出该银行2017年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7年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544+98425+1368542)*6%+235248*5%+58741*17%+18852=249311千元
  采取同样的计算方法,分别对2015和2016年度该银行进项税额的计算,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三)应纳增值税计算
  在“营改增”以后,该农业银行作为一般的纳税单位,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为一般计税的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税额=销项税税额-进项税税额。根据该公式,可以计算出该农业银行在2015-2017年三年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分别如下所示:
  2015年该农业银行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增值税税额=1116770-129401=987369千元;
  2016年该农业银行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增值税税额=1116770-129401=1097572千元;
  2017年该农业银行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增值税税额=1116770-129401=1301926千元;
  (四)结果分析
  由于数据取自上市商业银行,其报表只有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三种,同时进项抵扣项不易确定,故计算的数据结果或与实际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该银行在“营改增”以后的流转税税负上升
  通过相关的计算得知,该银行在2015年的营业税为911207千元;在2016年的营业税为1014723千元;在2017年的营业税为1277770千元;在2015-2017年度,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差额分别为76162千元、82849千元及24156千元。营业税的税负分别为6.91、6.90和7.26;增值税的税负分别为7.66、7.55和7.41。具体对比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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