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中的双重权力意识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历来都是高等教育领域积极关注和深入研究的热点话题,《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一书,对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在内的七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进行全面的比较,侧重研究各国高校中的教育管体制和权力组织结构问题。通过借鉴七国高等教育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探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权力意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
1国外教育行政权利现状
美国教育家伯顿·克拉克认为学术权力不但包括个人权力、专业权力、院校权力、而且包括政府权力、政治权力。并且提出了“探究academic power的现实,首要的不是探讨看不见的手和权力游戏……基本的任务在于理清正当性权力(即根植于特定群体在其优势领域上的权威)的广泛模式。”要想了解“学术权力”的真正意义在于对大学内部权威模式的关注,突破权力斗争与组织形式的障碍。总体而言,一方面,学术组织中的“学术权力”重点首先在“学术”,而另一方面,“学术权力”涵盖“为了学术的权力”的广泛内容。
概念的认识在于更好的界定事物的范围,而内容结构的划分往往能够为明确把握背后的意义锦上添花。学术权力的核心部分在于微观层面的纵向划分,也即《学术权力
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中对于高等教育六级组织结构的定义。其中包括系或讲座、学部或学院、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以及最高的中央政府六级组织,每一级层层划分,部部递进,成为欧洲、美国等地区高等教育中的管理组织的主要结构模式。前三级主要是关于大学系统内部的权力,而后三级是归于政府、社会等外部范围的管理权力。但是,具体到每个国家的权力层级划分又有所不同,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具有明确的六级划分,同时每个国家的同一层级也存在差异。譬如,对于最为基础性的一级,欧洲部分国家倾向于以讲座形式为首要,而在英美等国家则是以系为其制度基础,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权力定义差异,日本一国兼之讲座和系两者;其次,联合大学的相关划分也有所不同,它只存在于英美日等国,但是其中又权力又有着各自特征。由于没有州政府的存在,在英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是由中央政府同意管理的。由于每个国家的实际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权力的真正掌控者却有着不同之处,多国教育权力的不同分配方式能够对于我国教育权力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总体而言,各国都有着对于高校管理权力的划定与分配方式,所依据的分层标准也大致相同,但是应当了解到,由于各国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社会背景差异,教育管理权力的具体运用还是有着明显的差异。
2学术权利与行政权利关系
七国的教育管理中,学术权力與行政权力两者基本上处于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中。也就意味着一方的增强,另一方作用总会不同程度的有所削减。国家的行政权力往往都是处于有利地位,压制了学术权力的发展空间。联邦德国的教育中坚持政治化的传统,高等教育受到来意州和联邦两级各方面的法律、政策约束。在意大利,虽然历史上教授拥有着极大的权力,但是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学术研究中手中的权力正在一步步转移到其他群体当中。而法国更甚,它的行政管理的集权原则依然牢固的扎根于国家的教育发展中,在高等教育的结构、组织改革中,持续保留着集中控制的关键成分,成为七国当中的教育集权主义的突出代表。
这种行政权力日益壮大发展,学术权力的地位有所动摇甚至岌岌可危的局面,在我国近些年的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在推动高等教育权力分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思维模式,关键的准则就是“校长负责,教授治校”。其中,校长负责制是关键,各大高校应当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作用,以此逐渐改革大学行政权力的发展布局,完善大学教育管理的权力环境。依据“完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创新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保障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中行政权力的行使,从而提高大学行政化的执行水平。同时,教授治校是根本,高校当中应当从制度层面加强教授对于学术研究方面的权力影响,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会,保证大学教育的研究性与科学性。因为给予学者以适当的学术权力有利于激发个人道德责任感,使得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应该做哪些事情。
3结束语
总体而言,对于高等教育管理发展中的问题,应当坚持运用全面、整体的意识观点进行分析,从而在纷繁复杂的教育权力中找到推动教育和谐发展的道路。在大学管理的内部系统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共生体,两者缺一不可,两者的存在均是为了实现学校目标。通过教育改革的不断进行,重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双重作用,推动权力的各个方面逐步完善,合理安排大学的权力结构,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两者竞相绽放,各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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