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教育学及伦理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9 来源: 短文摘抄 点击:
【摘要】师生关系的科学重构是教育改革的关键所在。在解读现有师生关系模式的同时,应该从教育学和伦理学视角对其进行辩误和重塑,厘清合理的“主导-主体”式师生关系并不等同于师生的“绝对平等”关系,而是平等尊重伦理原则和建构主义教学观二元层面相结合的彰显形式,从而指出应然的和谐师生关系构建应关注的三个基本点。
【关键词】师生关系;伦理学;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05-0054-01
教学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双向互动行为,其实质是两大主体间就知识技能、情感态度、观念立场等进行交流互动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的本质体现为一种师生之间的“对话”——以知识技能传递和学生个体社会化为目的的培养交流关系。多数教育活动都是在这种师生交往中实现的。顾其和谐与否是影响整个教学活动能否高效开展以及教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
一、解读——师生关系的三种模式阐述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等。长期以来,教育界对师生关系的解读因为受制于传统伦理文化的误读和哲学主客体二元对立思维的影响,常把师生关系的模式归结为“教师中心论”;伴随新课改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以及“以学生为中心”理念的提出,师生关系又滑向“学生中心论”;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开始倡导“双主体”理念,主张教学中师生地位平衡论,但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因为解决教学矛盾时“主导性”模糊而难于把握导致工作中角色定位失。
二、辩误——“师尊生卑”和“生主师仆”均非教育伦理的本真
从传统教育伦理的角度来看,“师尊”从未“生卑”。我国传统伦理道德是以儒家的“礼乐”思想为核心的。“‘礼’的本质是‘序’,意味着等级、秩序;‘乐’的本质是‘和’,意味着和合、和谐。”[1]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也谋求和谐的师生关系,而这同样离不开“秩序”的保障。这种秩序首先是“尊师”之序:荀子认为“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可见尊师重教是传统伦理观念的重中之重;同时,传统伦理思想在处理师生关系时也非常注重学生的选择权和话语权:孔子说:“当仁,不让于师”,“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其并无“生卑”之意。由此可见,“师尊生卑”只是一种应试教育的扭曲反应,并非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本真。
教育伦理以平等、理解、尊重为基本原则,强调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有服务意识。但这种“服务意识”并非无原则的“仆人职能”,学生认为老师对他们的批评是找岔儿,对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遭到教师态度稍微严厉一点的指责,就认为老师是对学生的不尊重、不民主,都是违背现代教育伦理原则的。
三、重塑——“主导—主体”式和谐师生关系是建构主义教学观和平等尊重伦理原则的彰显
错误师生关系根源在于误把二元层面的师生关系混同为单一层面关系进行处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并不承认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复杂关系时要具体分析矛盾体。对于师生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一主体对应一客体”或“平等两主体”。师生关系应该包含师生交往中的道德关系和知识技能学习中的传授关系两个层面。
师生双方平等的确實之意应该从属于道德层面——“师生人格尊严上的平等”,而并非知识传授过程中的地位平等。这表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有向其老师质疑的权利,这可以看做是学生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与教师同样具有的“平等探究权”。但是相比较而言,教师在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在经验性知识的拥有数量,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等方面是学生无法相比的,教育目标的实施必须由教师来掌控,故而在知识的传递过程中,师生之间的地位和作用永远无法“平等”。这就显现了教学过程中教师天然具有的“主导性”。
从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来看,学生作为教育的对象属于教师主导作用下的“主体”。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张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顾明远先生在教学层面上对教师“主导性”和学生“主体性”关系做了很好的归纳:“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排斥教师的主导作用,相反对教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不仅要求教师照本宣科地传授知识,而且要启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越高,教育效果会越好,教育质量就越高”。[2]
这种“主导—主体”式和谐师生关系也体现了我国的传统教育思想。儒家和谐教育理念认为在教学中无论是教师的“教”还是学生的“学”都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正如韩愈所述“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其认为在教学活动中老师与学生都能够因为相互学习而得到共同的发展,并不存在“孰尊孰卑”之争。其实质也彰显了一种师生之间的“个性精神平等”。
综上无论是教师的“主导”还是学生的“主体”,并不妨害师生关系中道德层面的平等性,而且要以“道德层面的平等性”为维系基础。所以我们重塑的和谐师生关系应该是一种以师生人格精神平等为基础的“主导—主体”式和谐师生关系,抛开具体层面空谈谁为这一关系中的“主体”没有实际意义。
四、寻途——以科学的伦理观和教学观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新课改背景下和谐师生关系构建的标准应该是:相互平等的人格精神、能够民主的对话交流、具备和谐的共处氛围。为此需要师生双方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提高教师修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用科学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行“全人教育”。“亲其师方能信其道”,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是形成良好师生关系的基础条件。而学生的向师心和尊师情都是由这个基础条件而引发的,特别是对于有深厚社会阅历和广博知识的老师而言,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更为容易。
其次要以“善”为伦理核心,以“平等”为基石,以“尊重”为前提,营建和谐宽松的教育环境。“善”—既是进行师生人际交往的基础和条件,又能够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既是对学生成长潜能和发展趋势的足够肯定,也是教育伦理学的基本要求所在。
最后,师生之间要相互理解,重视沟通渠道的通畅,建立合理公正的相互评价体制。
伦理学公平原则体现在人际关系方面就是人与人的公平对待问题,其本质体现为主体间的真诚关心和被关心的互动反应。这就要求相关方面出台公正合理的评价机制彰显理解和公正。
参考文献
[1]朴成日,向明星.儒家伦理与师生关系[J].教育教学论坛,2012,(10).
[2]顾明远.思考教育[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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