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某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 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省监委《关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工作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职责权限

  第一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对驻在部门单位的监督责任,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强化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严格履行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职责,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维护____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公职人

 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处置驻在部门单位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案件。驻在部门单位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县监委指定管辖,必要时县监委可以直接调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调查。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不履行或者规章制度: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督促其牢固确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情况,督促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作风建设不断好转。

 (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及风险防控机制情况,督促其健全“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机制、构建权力风险防控

 长效机制。

 (四)落实上级巡视巡察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整改要求情况,督促其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务公开。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督促其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六)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督促其始终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结合实际实施监督,并做好必要记录和工作报告。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一)每季度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约谈,听取班子成员前阶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梳理等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二)每半年至少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三)每半年组织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账册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

 (四)每年组织对被监督单位重点风险岗位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核查。

 (五)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重要会议,检查核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议记录、干部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六)经市纪委批准,配合做好对被监督单位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做好自管干部的谈话函询及廉政约谈工作。

 (七)市纪委授权采取的其它监督形式。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就派驻纪检监督工作每季度向市纪委进行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经市纪委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主要领导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

 组工作,按要求每季度报告一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各被监督单位应在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作出决定前三个工作日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该事项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备案。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被监督单位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法规研究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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