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斗门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府办《珠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珠府办[2011]38 号)以及市政府与我区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 号)以及《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府办关于《珠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
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珠府办〔2011〕38 号)的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进一步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 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保问题。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
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负责) (2)出生 3 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将家庭病床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2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200 元,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
(3)提高保障水平。2011 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 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倾斜,积极引导参保
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且不低于 10 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以上,且不低于 16万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
(5)围绕上级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
(6)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
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开展门诊救助,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3 3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 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下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部门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推行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确保医药费联网结算。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
(5)进一步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善基金征缴、支出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费用风险分担机制,明确责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6)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制定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 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 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补偿政策。(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负责)
5. 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监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结算以区为单位。我区要在 2011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专用账户,制定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费用收支两条线。同时要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划拨支付。区卫生行政机构或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收单和网采证明(或通过网上查证采购机构的网采证明)及时结算付款,统一支付给供货企业。货款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 60 天。(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5)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区卫生局、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负责)
(6)建立完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我市形成的增补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目录,供采购时参考。对省增补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和
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实行省统一定价。
(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区卫生局负责)
(8)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6. 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落实省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比例政策,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
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3)落实省下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编办、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用药结构、平均每诊疗人次费用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
不低于公益 I 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7)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 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任务。加快我区侨立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镇级卫生院及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度,落实配套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我区有 1-2 所区级医院达到二甲水平、有 1-3 所达标的中心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所有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2)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镇级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镇级卫生院、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培训医疗卫生人员。从 2011 年至 2013年期间安排 70 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 1
年以上的政策。(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以有条件的区级医院、镇级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区教育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
(4)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局负责)
(5)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区卫生局负责)
(6)稳步提高镇级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设备和服务。2011 年,镇级卫生院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0 项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适宜技术 4 项以上。(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负责)
9. 发挥农村卫 生服务中心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基本用药及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镇-村一体化管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 全面开展 9 9 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人均 25 元(其中中央补助 2.5元,省财政 11.25 元,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足),可适当提高标准。(区财政局、区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 9 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 50% 左
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辖区高血压患者管理率≥30%,糖尿病患者管理率≥50%。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
(3)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中医药文化和安全合理用药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区卫生局负责)
11. 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 15 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 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区卫生局负责)
(2)继续开展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乳腺癌检查、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工作。(区卫生局)
12. 加强专业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快镇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步伐,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我区慢性病防治站异地新建工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负责)
(2)依托区级医院建立区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进一步配置完善区、镇两级救护设施,健全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
责)
(3)落实传染病、鼠防、血防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等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3. 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鼓励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和非营利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探索。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
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资办负责)
14. 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区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区级医院成为区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镇、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区级医院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高效运行机制。(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贫困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资办负责)
15. 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鼓励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
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将原属于市场调节价的 500 种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最高限价管理。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根据省制定的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
(3)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区卫生局负责)
16.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负责)
(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贯彻执行市级制定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性文件,放宽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条件,增加执业地点数量。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区卫生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7.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市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资办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
革局〈物价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资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 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 2011 年 2 月到 2012 年 2 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签订责任状的要求,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制定进度计
划,加强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 2011 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加强督导评估。
区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区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督,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区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