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三年滚动计划的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市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农业农村、能源和重点项目等有关部门负

 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基础。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将本部门三年计划实施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近三年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滚动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于次年年初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于一季度下达有关部门。

 第七条 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应以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初步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纳入滚动计划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完工支付项目。

 新建项目须为计划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须为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须为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完工支付项目须为上年度已完工需在今后支付工程款的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的滚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前期工作经费,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滚动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滚动计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年度滚动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并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滚动计划的项目;

 (二)经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

 需报请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是项目实施主要决策环节,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环境影响、节约能源、社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审,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国家和省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工程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

 (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

 确须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 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 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单项

 变更增加投资在 3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代建项目由市代建部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因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概算或总投资估算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超过总投资估算 10%的,一律进行专项稽察。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完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以下情形变更造成项目减少投资额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降低项目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缩小项目建设规模且在 10%及以上的。

 (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政府审定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须对结算超概算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核查并出具意见,分别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加强审计监督。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按照第十三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计划,将项目咨询评估、落实建设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安排费用,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估算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估算在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估算 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自行审查审批;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其中总投资估算 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不实施上述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事项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未经核准招投标事项的,一律不准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遵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滚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评估督导。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应重点核查,并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服务时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数据不真实的;

 (二)因专业水平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三)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勘察、设计等未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存在漏项的;

 (五)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六)施工、监理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因设计失误影响工程如期发挥效益的;

 (八)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示;情节一般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 1年;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 3 年,3 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记录期限为 5年;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在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十)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一)对送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高估冒算,及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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