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9-08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XX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工作,确保XX 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遵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学院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人员。学院组宣干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学院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学院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
学院关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
学院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
学院党务工作重要活动安排和党建制度的制定出台、修订废止工作; (五)
学院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学院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光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群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
授权管理干部的选任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按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班子成员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
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十一)
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正确区分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学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妥善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秘书一般由组织员或组宣干事担任,会议秘书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及相关会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说明,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
员半数为通过,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讨论干部任免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要规范完整、重点突出,如实记录议题讨论过程和每位成员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按照委员工作分工进行跟踪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学院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按照此规则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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