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 先诊疗、后付 费 ”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吉林省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发[2016] 20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选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工作,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就医看病筹资难问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对象。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有以下情形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
(1)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8)不持有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的患者。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入院就诊时,持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具体流程按“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详见附件 1)执行。
(一)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须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详见附件 2),并将其新农合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同时,提交村委会开具、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二)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者新农合补偿
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如果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能一次性结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并办理出院手续;确因家庭困难,不能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3),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三)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与患者签订还款协议书,逐步收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先诊疗、后付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定辖区内 1-2所二级以上医院和具备收治住院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为县域内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2016 年已实施此项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有调整,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二)推 进 “ 一站 式 ” 结算,提升服务水平。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救治对象住院费用结算。建立完善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结算。协调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统筹安排新农合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监管,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对参合患者多、垫资压力大的
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要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行预付款制度。
(四)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为契机,进一步协调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机构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结算信息系统,(此处有删除内容)确保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享受到即时结算的便民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五)规范就诊流程,严格控制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流程,为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对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患者,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一日清单”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患者医疗费用。
(六)完善运行机制,降低逃费风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实行科室负责制,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要严把住院关口,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机制,严格审查建档立卡患者、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新农合证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要引入诚信机制,对医疗费用未结清、未按合同期限还款或恶意拖欠费用的患者,今后将取消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对于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患者身份、证件资料,造成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甚至与病人串通恶意逃费等行为的,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七)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定点医
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本单位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为健康扶贫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2.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
3.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
4.吉林省“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登记表
附件 1:
吉林省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附件 2:
吉林省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
甲方(患
者):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打赢脱贫攻坚战,更好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交住院押金。但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向乙方提交其医保证(新农合证)原件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有效证明(证件)等证明。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 1-2 天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时留存甲方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
五、若甲方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结算住院费用时,可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但须向乙方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部门的证明。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与甲方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否则乙方仍有权暂时留存甲方或其家属提交的相关证件,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吉林省吉林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患
者):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因甲方暂时无力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欠乙方住院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该款项甲方分
次偿还(还款日期分别为
:
,至
年
月
日前还清。
二、甲方根据经济条件,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前偿还。
三、若甲方不能按时偿还,乙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甲方今后不再享受乙方制定的“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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