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思考(精品2020)
发布时间:2020-09-27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思考(精品多篇) 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理论思考 1 1
摘要: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正处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新要求和新起点。因此,从理论上看,现阶段中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日渐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适应基于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关键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理论思考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208-02 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正处于新的历史形势,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起点。因此,现阶段中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既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又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说,从退役安置制度属性和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现实情况出发,在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再思考。
一、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日渐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包括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市场对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间接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法制经
济等。因此,在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之中,退役士兵个体与企业都成为平等、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主经济决策权力,并独立承担决策风险,由市场形成价格,进行基础性配置,而政府主要通过各种非行政手段对安置工作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自身定位,积极发展和扶持社会公共组织,建立合理的分权机制,完善制度保障等,进而促进有限政府的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政府控制的社会资源将逐渐减少,政府职能逐渐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①在与退役安置密切相关的就业资源上,由于“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政府的控制力大大下降。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权交由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进行合理配置,这从根本上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引入更多的市场经济因素。因此,政府应通过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的人力资源配置;与此同时,政府通过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来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权利和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 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
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臻成熟的中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场化安置改革工作的重点在于:有效地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职能,以及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
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基于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从“理性人”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成本一效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等。不论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哈默和钱皮的“流程再造”理论,霍哲的“政府绩效评估流程”和“基于回应性的政府全面质量管理”,还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理论,新公共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以市场化、透明性和合法性为准则,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强调参与性和回应性,强调服务性[2]。
党的十*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把政府改革也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并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温家宝总理在 200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围绕转变职能, 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针对职责交
叉、权责脱节问题,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 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1] 2010 年 3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3] 有研究表明,“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作为国家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的生活安全而提供的一项制度安排,其性质表现为公共产品性、特殊保障性和利益调节性,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国家政权及社会稳定、优化人力资源在军事领域和非军事领域间的配置、培育并凝聚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等,其基本特征表现为普适性、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和历史性。”[4]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基于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责任归根到底是要依据法律去裁判各种社会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工作,以使安置工作在有序的基础上取得最高效的发展。
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对于退役士兵而言,安置工作是退役士兵的特有权益。理论上,必须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定位。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定位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还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其目标、任务、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选择将会判然有别。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定位于国防建设的一部分,这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优待保障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安置工作在本质上又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安置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而所谓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保障对象是不同于一般的基本生活遇到困
难的社会成员:保障程度也不只是提供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而是要 高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准之上[5]。首先,安置保障的对象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其次,安置保障要高于基本经济安全的水平。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入伍从军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主动 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最后,安置工作必须有利于巩固国防建设。所谓巩固国防建设,一方面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对于解除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全心全意地投身国防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上适役公民起一种示范作用,从而有利于保证兵员数量和改善兵员素质,对巩固国防建设也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6]。因此,安置保障在资金筹集方式上有别于强制性社会保障和自愿原则下的商业保险,属于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在性质上,“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公平的原则”[7]。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化的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它以强制性、福利性和公平性为原则,强调政府、单位和个人保障责任的分担,其目的在于将保障权利与就业单位分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活安全为目标追求。为此,国家以单位、个人按比例缴纳保费,政府予以财政补贴为制度规范,先后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弱化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附
庸关系[8]。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为低收入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而且解除了劳动力通过市场在社会内部合理流动的后顾之忧,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确保退役军人进入任何一家单位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架构中,普通公民主要依托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障,辅之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措施;军人则依托相对独立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保险、抚恤、福利、住房等保障项目。在一般民众的社会保障与军人社会保障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人保障系统进入一般民众保障系统,就成为维护军人社会保障权利的重点。因此,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必须将其功能定位于两类保障系统的转换,定位于军人职业转换的补偿性保障,这就要求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以货币化为其主要实现形式,才能确保退役军人从特殊的军人社会保障向一般社会保障系统顺利过渡,进而实现其应有的制度绩效[9]。因此,改革由政府作为单 一主体安置保障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主体结构的安置工作改革模式是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一 2008 年 3 月 5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EB/OL].中国政府网, 2009-03-16.
[2]程样国,韩艺.国际新公共管理浪潮与行政改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一 2010 年 3 月 5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OL/BL].中国政府网,2010-03-15. [4]罗平飞.试论中国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2). [5]崔乃夫.当代中国民政(上卷)[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489-493. [6]罗平飞.安置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26-27. [7]李铁映.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J].求是,1995,(19). [8]郑功成.社会保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9]罗平飞.当代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5.
考 浅谈士兵退役安置的思考 2
[内容提要]2011 年 11 月 1 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体制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安置制度实现从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转变 ,安置方式实现从单-指令性向多 元化转变,安置保障实现从以地方为主向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转变。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郓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深化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对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我市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改革、市场经齐、培训、就业 引言 改革,现常指改变|旧制度、旧事物。对旧有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变动,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 o 随着社会深入发展,该模的制度能里已经释放完毕,制度执行已经陷入重重困境 o 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2011 年中央立足国情军情,兼顾现实与长远,实行了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迈入了新的春天。如何适应形势,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一、历史回顾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 1950 年至 1958 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 1958 年至 1980 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 1980 年至 1998 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 1998 年至 2011 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 2011 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改革阶段。
从安置改革前的各个历史阶段来看,退役士兵安置始终围绕两条主线:一是城乡二元安置,二是城镇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这种=元结构是以“户籍”制度作为“先赋”,从公平的角度说存在着政策的歧视性。导致了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同当兵,两种待遇”的局面。城乡龄青年同步入伍,在军营内享受无差别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但退役(复员)落户地方后,却迥然不同。从社会学意义讲是分层的,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农业户籍士兵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与此同时,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在法律法规文本上始终规定指令性安置,采用的是岗位安置的办法;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以来,政府安置部 i 大胆进行实践创新,出现了“自谋职业”政府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办法,取代了多年一直沿用的指令性岗位安置办法。
这主要是基于长期沿袭的系统充酉酌安置办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已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陷入重重困境。若换个角度,依就业规律分析,也有力地证明传缃安置办法难以为继。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系统统配就业方式遭遇法律困境和执行困境。一方面现
行安置权威正在被三个层面的改革所肢解和淡化,即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所要求的法律保障均排斥了指令性安置所采取的直接派遣安置方式。另一方面,改革的取向之一是减员增效,使得政府掌控的岗位越来越少,与安置任务数存在越来越大的缺口;
(二)是与指令性安置相适应的就业观不能够适应新的就业形势。事物具有两面性,计划经济时代安置岗位充分,指令性安置指令畅通无阻,使得安置对象寄希望于国家统配,由此产生了四种依赖性就业观念:①有的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对人民有贡献,是“特殊公民”,因而产生了“等、靠、懒”的思想;②有的认为自己是国家统配对象,理应安排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工作,抱着只有国有部门安置才算安置的旧观念。这两部分人对改革抱着抵触情绪。③有的还抱着重国营、轻私营、鄙视个体职业等级就业观念,作为自己的就业期望值。④还有为数众多的一部分人,处于“体制内失业体制外就业”的状态,不愿意暴露自己已在非国有组织就业的事实,对改革持观望态度,等待政府补偿。这些观念与新时期就业规律格格不入,与理性择业相距甚远,与正在推行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培育社会组织改革的逻辑严重冲突,严重影响其职业转换。早在 1994年国务院就已明文规定(国发〔1994〕56 号文),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也就是说,安置在非公有企业就业是符合政策的。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
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等民间组织,势头迅猛,这些非国有组织的就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在相当多地方已成为当地经济支柱。就具体企业而言,有的可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媲美,并且建立了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当一部分组织的职工收入大大超过了国有企业,“不如国有企业”的说法已经并正在被时代抛弃;
(三)是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从战场进入市场不应由国家直接安排,而应尊重市场规律。众所周知,战场与市场的知识技能可融性差,对市场而言,退役士兵的知识技能结构具有特殊性,劳动力直接从战场进入市场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适应的。过去指令性安置方式在总体性社会的背景下,这种不适应被掩盖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劳动分工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进入了发挥个人才能为主的时代。①市场倾向选择人力资本含量高的劳动力,而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其人力资本含量低于职场期望,导致其就业困难。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少数退役士兵政治素质偏低造成社会上的“晕轮效应”。通过对退役士兵的调查,个别退役士兵因安置政策未落实等原因,导致闹访、缠访,有的甚至打架斗殴、与社会不良势力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退役士兵的这些表现流传开后,不少用人单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容易对安置对象考核的准确性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危及该群体人才评价的可信度。其次是文化素质偏低,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退役士兵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大多达不到档案记载的学历水平,大多数是升不了学、找不到工作才去当兵的”。
再次是专业技能欠缺。虽然退役士兵不乏一技之长,但总体上与市场需求不对应,上岗后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差甚远。往往因此原因,地方上有一些行业、部门宁愿花钱招收社会人员、关系户进行培训,而不愿接收退役士兵。这些与社会对人才要求很不适应的地方,需要通过培训加以改善。②市场选择的内在规律是发挥专长,而安置对象作为劳动力,其人力资本中最活跃、最核心的成分——个人专长可能受到制约、受到压抑。系统统配办法规定,士兵退役后只能进入其父母所在的工作系统,而不考虑该士兵作为劳动力在部队表现如何,有何特长,从而压抑了劳动力价值的创造,不利于劳动力要素的发挥,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③市场尊重劳动力自主选择,而系统统配办法规定,士兵退役后只能进入其父母所在的工作系统,人为限制了这种选择。④市场需要平等竞争的环境,退役士兵安置单位及其岗位的优劣取决于其家庭社会资本的厚度,也就是说现行安置制度强化了裙带关系(裙*关系是儒家圈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毒瘤”之一),一定程度上人为扭曲了就业规律;
(四)是政府直接派遣岗位的安置方式成功与否,评判权在市场,不以政府意志为转移。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就业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除了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外,还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包括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三种形式)等多种形式。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存在“双隐现象”,即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并存。一方面政府因陷入困境,提供的安置岗位杯水车薪,大量退役士兵未得到安置,从政府而言,处于失业状态;但客观上这些退
役士兵又以上述三种形式在社会上广泛就业,实际处于就业状态。
“双隐现象”部分解释了政府安置缺位情形下,许多地区确未出现退役士兵上访等异常活动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也有所启示,政府偏好的就业方式毕竟要经受市场考验,评判、抉择何种就业方式是个体行为,不是政府职责所在。政府要做的是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就业方式,创造起点公平的环境,即发放普遍适用于各就业方式的就业补偿金以及搭建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综上所述,沿着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指令性安置老路走,越走越艰难,困境重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近 20 年,原体制安置模式的制度效能已经发挥怠尽。为解决这个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一直进行着不懈探索,对安置政策调整做了一些尝试:围绕适应市场就业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围绕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围绕解决就业难,出台扶持优惠政策等。但这些都是在原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改良,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安置矛盾。原有安置政策难以为继,推进改革势在必行。为此,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利于政府实现均等化的安置目标,从制度源头化解了系统统配指令性安置的困境。
二、安置新规
以 2011 年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及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标志,退
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进入了的新的历史阶段。
此次安置改革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实行了士兵退役金制度;二是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调整后,现役满 12 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三是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四是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五是调整了伤病残士官退休和供养范围;六是完善了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政策;七是调整了安置经费保障办法。此外,还完善了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放宽了退役士兵安置落户条件,建立了对拒不履行安置任务用人单位的处罚机制。
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的二元制安置方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二是建立和完善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制,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三、安置建议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结合实际,笔者认为要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培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有愿望的退役士兵都能够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参训率”。同时,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确保参训退役士兵取得结业证书、技能资格证书。对没有条件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偏远区县,地州市要统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实现培训广覆盖的基础上,还应积极采取“订单”、“定向”、“委培”、“校企合作”等培训模式,促进退役士兵就地培训、快速就业。
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创业者解决开业难、融资难等瓶颈问题,培育有能力创业的退役士兵成就大事业。
(二)突出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安置工作。安置改革后,虽然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在减少,但由于这部分人员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贡献较大,对安置的期望值也提高了;国家对重点对象安排工作的政策虽然保留了,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安置的矛盾仍然存在。要使这些重点对象得到妥善安置,政府的主体责任仍然突出。由于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制度是通过立法进行强制实施,
所以任何非政府机构都无法担当这一重任,政府自然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因此,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强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对拒不承担国防义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通过政府强制力执行,确保重点安置对象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大地方投入力度,确保安置改革各项资金得到保障。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其主要方式就是将绝大多数退役士兵从指令性安置工作,转化为实行了货币化安置。因此,落实安置改革经费是关键。目前,安置政策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即:中央主要承担一次性退役金和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而地方承担的经费包括“义务兵优待金”、“地方经济补助”及各类教育培训等费用的兜底。经费落实的好坏,是关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地方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进行。
(四)转变观念,积极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改革后的安置工作,要求安置部门工作人员要尽管转变观念,从旧的樊篱中尽快解放出来,把工作重点由原来的计划安置,转移到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来、转移到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方面来、转移到为退役士兵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来,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自谋职业、创业兴业,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与此同时,
要求退役士兵也要及时转变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通过一定时期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退役士兵要克服畏难情绪,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信心,积极应对挑战,通过市场竞争、双向选择,找到适合自己的创业空间和岗位,找准自己的人生着力点,实现人生价值。
[ 参考文献 ]
1、《民政部 2003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4 年 10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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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少虹、金双秋著《民政工作原理》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 6 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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