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治理
一、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中检察权的主要和具体实施者,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打击犯罪、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一)自觉服务中心工作,在执法办案中服务民生
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大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要加大查办涉及民生刑事案件的力度,保障民生建设。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提升社会安全感。自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有效打击金融经济犯罪,打击涉众型电信诈骗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二)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要立足打击犯罪,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涉枪涉爆涉恐、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要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严格公正与理性文明并重的理念,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冤案、错案,防止打击畸轻畸重。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制度,促进未成年和轻微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坚持不捕案件和不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向不捕案件的被害人说明不捕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及事实依据,耐心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
(三)更加突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律监督工作是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检察工作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限制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期待。更加注重诉讼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开展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察行动。更加注重对执法权的监督,积极落实督促纠正行政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在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强化法律监督,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绝大多数决策的执行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的作用,尤其是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治理。
(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加重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
加强与司法局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定期指派值班律师专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注重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及社会关系修复的可能性等角度考量区别对待。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但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能安抚家属情绪,拯救一个可能被“冲垮”的家庭。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在个案上提升司法效率,更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主导落实该制度,更有效地促进了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新点燃生活希望,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加强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1、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建设
严格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宽容不纵容,对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持必要的司法惩戒的同时,对涉嫌轻微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通过推行心理干预、亲职教育等科学帮教手段,依靠专业力量开展精准帮教,案件办结之后坚持跟踪帮教,确保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从高危未成年人信息化、网格化、社会化、专业化预防帮教着手,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相关部门督查、管理不到位、社会引导缺位等原因,向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重点部位防控,健全学生学籍管理机制。
2、积极参与法治校园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基
层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加强沟通配合,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幼儿园儿童、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机制。由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定期为师生上法治课,研究制定法治教育计划,配合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校园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院已有五名同志担任法治副校长。
3、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
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推行“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实行一次性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康复。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对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预防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发生。建立从业限制制度,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我院成立了春雨工作室,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帮教。
(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领域,也是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集中领导和协调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稳步推进。
1、建立相关机制,推动内外联动。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刑事检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控告申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民行部门,切实有效拓宽案源渠道,同时与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支持和配合,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积极加强与国土、环保、食药等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共享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
2、瞄准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开展重点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围绕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舌尖上的安全等方面进行线索摸排,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发现辛庄村长海批发部存在销售不合格食盐情况,食药局仅作出封存处理,既未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也未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理,我院及时向食药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现食药局已监督该批食盐生产商将 25.44 吨食盐全部召回,防止了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
3、主动准确履职,确保取得实效
公益诉讼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始终带着既履行监督职责,又提醒、促使、帮助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解决问题、主动履职的心态去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真正实现双赢、多贏、共赢,适时启动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职,跟踪监督整改情况,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
(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该类案件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或者是刑事当事人,在对公行为不服或不信任时通过上访渠道表达诉求。如果该类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当事人闹访、缠防、越级访,或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大肆渲染,势必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及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做到:首先要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突出一个“快”字,不让正义迟到。其次要关注民生,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尤其关注涉农、教育卫生、征地拆迁等领域,从涉检信访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入手,以促进规范的社会治理为目标,切实解决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法涉诉案件,确保做到理性文明司法,依法、公正、公平处理该类案件。
认真落实高检院提出的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一是安排专人专门负责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审查和回复。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做到严格依法办理,回复有理有据,通俗易懂。二是建立群众来信办理台账,同步登记信件来源、来信人、反映问题和诉求、收到时间、答复时间及方式、答复内容等情况,便于核查及监督。三是加强内部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全部动员、全员调配,共同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和回复工作。四是规范回复内容。对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明确告知受理情况,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需要来信人补充材料的,将补充材料详细目录告知来信人,确保让老百姓最多跑一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明确告知信件转送去向,并告知来信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五是注重后续办理。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来访,按照高检院“三个月内作出实体性回复”的要求,积极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办理,定期了解案件进展,确保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等工作,真正地从实处、从细处为群众着想,促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助力社会治理,要在检察监督上发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强化捕诉合一。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空中楼阁,要始终以办案为中心。打击犯罪始终是我们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好刑事案件,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在检察环节实实在在地执行到位。在批捕、起诉等环节,把扫黑除恶作为重点工作,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办好案件。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实行“捕诉合一”,员额检察官同时履行捕、诉职能,司法责任制得到进步落实,从而促使其牢固树立办案与监督并重的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实现了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全覆盖,确保了监督实效。“捕诉合一”是由“分
段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过去,检察官办案仅仅着眼于监督侦查活动或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力度相对薄弱。“捕诉合一”后,员额检察官从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强制措施的审查、审判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均实行动态全程跟踪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更为明显。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员额检察官综合运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职能,从不同角度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2 份、检察建议 1 份,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这就要求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有效提升检察建议刚性,要从精准发现问题,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强化检察建议效力等方面下功夫。精准发现问题,就是结合办案主动前伸后延,注重把办理案件与查找漏洞结合起来,深入分析犯罪原因,查找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建议。提高建议质量,关键要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只有建议本身高质量、真管用,可行性、操作性强,被建议单位才能从心底接受,按照建议认真整改。
在送达方式上,可多采取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方式,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邀请代表委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参加,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事前要交换看法、征求意见,事后要跟踪回访、了解情况,督促并配合被建议单位抓好检察建议落实。要始终把“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贯穿在办理检察建议工作中,共同提升工作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巡讲、新闻发布会、贯彻以案释法制度,“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微信公众号开辟检察业务专栏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检察业务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检察职能,尤其是公益诉讼职能,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服务中心工作,在执法办案中服务民生
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大局,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要加大查办涉及民生刑事案件的力度,保障民生建设。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提升社会安全感。自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企业,有效打击金融经济犯罪,打击涉众型电信诈骗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二)不枉不纵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要立足打击犯罪,积极推进平安建设,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涉枪涉爆涉恐、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要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严格公正与理性文明并重的理念,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防止冤案、错案,防止打击畸轻畸重。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制度,促进未成年和轻微犯罪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坚持不捕案件和不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向不捕案件的被害人说明不捕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及事实依据,耐心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激化矛盾。
(三)更加突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律监督工作是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检察工作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限制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期待。更加注重诉讼监督,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开展监督,针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察行动。更加注重对执法权的监督,积极落实督促纠正行政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在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强化法律监督,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绝大多数决策的执行者,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愈来愈重的作用,尤其是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治理。
(一)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保障其权利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由法院予以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更加重要。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
加强与司法局协作配合,建立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定期指派值班律师专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注重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及社会关系修复的可能性等角度考量区别对待。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但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能安抚家属情绪,拯救一个可能被“冲垮”的家庭。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在个案上提升司法效率,更在社会治理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主导落实该制度,更有效地促进了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重新点燃生活希望,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从而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加强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1、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建设
严格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宽容不纵容,对罪行较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持必要的司法惩戒的同时,对涉嫌轻微犯罪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通过推行心理干预、亲职教育等科学帮教手段,依靠专业力量开展精准帮教,案件办结之后坚持跟踪帮教,确保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从高危未成年人信息化、网格化、社会化、专业化预防帮教着手,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相关部门督查、管理不到位、社会引导缺位等原因,向公安、教育行政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重点部位防控,健全学生学籍管理机制。
2、积极参与法治校园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基层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加强沟通配合,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幼儿园儿童、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机制。由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定期为师生上法治课,研究制定法治教育计划,配合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官在校园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院已有五名同志担任法治副校长。
3、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
推行专业化办案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推行“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实行一次性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早康复。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对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及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切实推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预防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发生。建立从业限制制度,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我院成立了春雨工作室,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帮教。
(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领域,也是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集中领导和协调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稳步推进。
1、建立相关机制,推动内外联动。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刑事检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控告申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民行部门,切实有效拓宽案源渠道,同时与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和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支持和配合,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积极加强与国土、环保、食药等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共享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
2、瞄准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开展重点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围绕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舌尖上的安全等方面进行线索摸排,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院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发现辛庄村长海批发部存在销售不合格食盐情况,食药局仅作出封存处理,既未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也未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理,我院及时向食药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现食药局已监督该批食盐生产商将 25.44 吨食盐全部召回,防止了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
3、主动准确履职,确保取得实效
公益诉讼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始终带着既履行监督职责,又提醒、促使、帮助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解决问题、主动履职的心态去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真正实现双赢、多贏、共赢,适时启动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职,跟踪监督整改情况,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
(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该类案件当事人是行政相对人或者是刑事当事人,在对公行为不服或不信任时通过上访渠道表达诉求。如果该类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当事人闹访、缠防、越级访,或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大肆渲染,势必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及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做到:首先要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突出一个“快”字,不让正义迟到。其次要关注民生,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尤其关注涉农、教育卫生、征地拆迁等领域,从涉检信访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入手,以促进规范的社会治理为目标,切实解决发生在民生领域的涉法涉诉案件,确保做到理性文明司法,依法、公正、公平处理该类案件。
认真落实高检院提出的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一是安排专人专门负
责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审查和回复。对群众反映的事项,做到严格依法办理,回复有理有据,通俗易懂。二是建立群众来信办理台账,同步登记信件来源、来信人、反映问题和诉求、收到时间、答复时间及方式、答复内容等情况,便于核查及监督。三是加强内部配合。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全部动员、全员调配,共同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和回复工作。四是规范回复内容。对属于本院受理的案件,明确告知受理情况,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需要来信人补充材料的,将补充材料详细目录告知来信人,确保让老百姓最多跑一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明确告知信件转送去向,并告知来信人与有关单位联系。五是注重后续办理。对属于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来访,按照高检院“三个月内作出实体性回复”的要求,积极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办理,定期了解案件进展,确保在三个月内完成办理、答复等工作,真正地从实处、从细处为群众着想,促使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助力社会治理,要在检察监督上发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强化捕诉合一。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空中楼阁,要始终以办案为中心。打击犯罪始终是我们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好刑事案件,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在检察环节实实在在地执行到位。在批捕、起诉等环节,把扫黑除恶作为重点工作,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办好案件。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惩背后的保护伞。坚持依法办案,努力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实行“捕诉合一”,员额检察官同时履行捕、诉职能,司法责任制得到进步落实,从而促使其牢固树立办案与监督并重的理念,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实现了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全覆盖,确保了监督实效。“捕诉合一”是由“分段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过去,检察官办案仅仅着眼于监督侦查活动或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力度相对薄弱。“捕诉合一”后,员额检察官从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强制措施的审查、审判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均实行动态全程跟踪监督,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更为明显。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员额检察官综合运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职能,从不同角度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2 份、检察建议 1 份,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这就要求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有效提升检察建议刚性,要从精准发现问题,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强化检察建议效力等方面下功夫。精准发现问题,就是结合办案主动前伸后延,注重把办理案件与查找漏洞结合起来,深入分析犯罪原因,查找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建议。提高建议质量,关键要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只有建议本身高质量、真管用,可行性、操作性强,被建议单位才能从心底接受,按照建议认真整改。
在送达方式上,可多采取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方式,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邀请代表委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参加,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事前要交换看法、征求意见,事后要跟踪回访、了解情况,督促并配合被建议单位抓好检察建议落实。要始终把“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贯穿在办理检察建议工作中,共同提升工作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巡讲、新闻发布会、贯彻以案释法制度,“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微信公众号开辟检察业务专栏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检察业务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检察职能,尤其是公益诉讼职能,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总之,基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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