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党费规定例文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上交党费规定范文
篇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
“定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指点、催促广大党员定期足额交纳党费,依章依规收缴、使用和管理好党费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基本工作要求,具有 10 分重要的政治意义。依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做好党费工作的精神要求,为进 1 步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党费交纳 ?
(1)计费基数 ?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费基数。分别为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补助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补助补贴;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
2、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个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或全年月平均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 ?
- 1 - ?
组织进行核算,每一年核算 1 次。
3、不按月获得收入的企业出资人、个体经营者中的党员,每个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固定的计费基数。具体基数由党费收缴党组织进行核算,每一年核算 1 次。
4、农牧渔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学生和离退休人员党员的交纳标准以下文“交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2)交纳标准 ?
1、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月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的,按 0.5%的比例交纳;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的,按 1%的比例交纳;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按 5%的比例交纳;10000 元以上的,按 2%的比例交纳。
2、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个月交纳 1 元。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领取工资报酬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费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的比例交纳,5000 元以上的按 1%的比例交纳。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托抚恤或救助 - 2 - ?
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个月交纳 0.2元。
5、外出务工经商的活动党员,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算数额。其中,农民工依照“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标准交纳。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1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3)收缴办法 ?
1、党员应当向其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2、党员工资收入产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确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
以每季度交纳 1 次,也能够拜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 1 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扼要情况,上交市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 - 3 - ?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依照相干要求进行组织处理。
2、党费上交 ?
1、根据规定,县级以下基层党组织不享有党费保存权,我市各级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上交市委组织部。
2、各地各单位须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交收缴党费,按规定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3、党费使用 ?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保存党费的使用。
(1)使用原则 ?
坚持兼顾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保持党费余额始终处于公道幅度。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党费使用范围和工作实际,面向基层、服务党员,厉行节俭,节约办事,科学、公道使用党费。
(2)使用范围 ?
1、教育培训党员。①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展开的党内教育实践活动补助经费;②党员教育培训补助经费;③对口帮扶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试点)和展开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教育培训补助
经费;④基层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经费;⑤党员电化教育、党建刊物及宣扬、党内统计等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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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购学习资料。①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订购党建书籍及资料;②为基层党组织赠订党报党刊;③为大学生村官、“3 支 1 扶”人员赠阅党报党刊。
3、表彰嘉奖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经费和工作经费。
4、关怀帮扶。①春节、71、重阳节访问慰劳;②困难党员慰劳、生活救助;③党内专项帮扶。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其他项目①印制《入党志愿书》、村、社区党建工作记录本等相干材料;②与开户银行业务来往支出;③中央、省委、市委肯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3)使用程序 ?
1、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于每一年第 1 季度编制当年度收支预算。
2、开支党费时,由组织科提出党费使用请示,说明用处、金额和分配办法,根据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审定或经部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办理下拔或支出手续。
(4)审批权限 ?
年度预算内开支项目,报分管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和预算外或超越年度预算范围的开支项目,由部领导班子集体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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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2:《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
西涝台小学关于贯彻 ?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行细则 ?
第 1 章
总则 ?
第 1 条
为进 1 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 2 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 1 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依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情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 2 章
党费收缴 ?
第 3 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补助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补助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补助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和活的部份。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补助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补助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补助补贴(工作性补助和生活性补贴)。
对只有部份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补助补贴,如特殊岗位补助
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补助、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补助、密码人员岗位补助、信访岗位补助、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补助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和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 4 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个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 5 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和活的部份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 4 条规定履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份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补助补贴。活的部份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补助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补助,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和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嘉奖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 1 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 6 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确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 4 条规定履行。
第 7 条
不按月获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
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 4 条规定履行。
第 8 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个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补助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补助补贴)。
对只有部份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兼顾外养老金。
第 9 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5 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 3 条、第 4 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 4条规定履行。
第 10 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托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个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 101 条
活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活动党员,参照第 3 条、
第 4 条规定履行;对未就业的活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履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个月交纳党费0.5 元。
第 102 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 1 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 103 条
豫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豫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 104 条
党员 1 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 105 条
持《中国共产党活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活动党员,外出期间 1 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拜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活动党员,外出期间 1 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活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还没有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存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履行。
活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活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 106 条
党员工资收入产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确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 107 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 1 次交纳 1000 元以上
(含 1000 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 1 次交纳 500 元以上(含500 元),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扼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
第 108 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 1 次党费,也能够拜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1 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 109 条
对不依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 210 条
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之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 2101 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保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一年上交省委 20% (包括上交中央 5%),保存 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 30%(包括上交中央 5%),保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一年依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一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 2 月底前 1 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 2102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保存党费。县(市、区)委保存党费比例、可以保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保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肯定,保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 2103 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 3 章 党费使用 ?
第 2104 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兼顾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 2105 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 2106 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 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展开活动的费用。
第 2107 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份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展开活动的费用。
第 2108 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定阅或购买用于展开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装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 2109 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 310 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
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 3101 条
要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 1 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 4 章 党费管理 ?
第 3102 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 1 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实行职责,严格依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常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 3103 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当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 3104 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履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剂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 3105 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
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 1 部份,不得挪
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之外的投资。
第 3106 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风格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晓得 1 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收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 3107 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依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身监交,由移交人、代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收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 3108 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然的 1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一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一年向党员公布 1 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 3109 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一年 2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保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一年 1 月底前向上 1 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 410 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一年要检查 1 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上交党费规定}. ?
第 5 章 附则 ?
第 4101 条
本实行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西涝台小学 ?
篇 3:《关于调剂 2013 年度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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