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 调查报告 点击: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一、 动火单位要动火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动火证。
二、 动火单位要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查看动火现场情况,向动火人交代动火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设专人看火,等措施完备后,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如属违章动火,动火人有权拒绝,同时任何人均有权制止违章动火。
三、 动火前要作动火分析,动火现场易燃易爆气体要小于等于 0.5%,动火分析要填入动火证。动火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 30 分钟,分析频率由批准动火人决定,分析人员对分析数据负责。
四、 凡在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与生产系统隔绝,加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有条件都可拆下一节管道,严防可燃易爆性气体泄露。
五、 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要相距 7 米以上,且不准放在室内、管廊和电线下面。
六、 六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室外动火,动火过程中如发现
排空或可燃气体管道破裂,应立即停止动火,并迅速撤离动火现场。
七、 动火任务完成后,动火人须将电焊机闸拉下,焊割工具要及时撤离现场,彻底清理火种,以防后患。
动火许可证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备查,严禁转借或转移动火地点,岗位动火要作为一项交接班内容填入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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