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乐至县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陈列改展及文物库房建设项目监理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731
发布时间:2020-10-06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 1 - 采购编号:
202067
乐至县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陈列改展及文物库房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资阳)
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
共同编制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 9 9 月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41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41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41 -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 - 41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41 -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 41 -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4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委托,拟对乐至县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陈列改展及文物库房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乐至县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陈列改展及文物库房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3.采购人: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自筹资金。金额为:70.0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该项目拟对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约 2000 平方米展厅实施基本陈列(展陈、雕塑、场景、绘画、文物等),安装消防、暖通等;实施景观及附属设施建设等;新建文物库房(含配套尾厅)约 800 平方米,景观亭约 200 平方米,预留配套设备用房约 50 平方米。(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①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②省外企业还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建发[2016]473 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 09:00- 11:00,14: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乐至县天池镇通达路 39 号(地址)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28 日 14:30 分(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乐至县通达路 9 39 号二楼 4 214 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28 日 14:30 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乐至县通达路 9 39 号二楼 4 214 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乐至县天池镇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028-23325661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399 号中海海科大厦 B 座 1008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872826456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定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70.0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70.0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失信企业扣分 (实质性要求)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次。
2.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收款单位:采购人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028-23325661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7748084723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028-23325661 联 系 人:郑女士
联系电话:17748084723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代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13 供应商询问 对磋商文件的特殊资格要求、项目要求、评分表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文件的其它内容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回答。
14 供应商质疑 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该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质疑函接收方式:现场递交
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磋商邀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即乐至县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7 其他要求1 1.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联合体。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2018]123号”)。
18 其他要求 2 1.磋商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较前描述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建议供应商双面打印响应文件,也接受单面打印。
2.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3.发布公告时四川政府采购网会自动生成一个项目编号,本磋商文件的“第一章
磋商邀请”中的项目编号和网上自动生成的项目编号均可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编号。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费按发改价(2002)1980 号文计算,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
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均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按第三章执行,其他响应文件按第五章执行。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 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编制目录和逐页编码,以便评审。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或者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程序为:双方协商签订。
八、磋商纪律要求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6. 询问、质疑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上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原件和以下任意一种证明材料:
1.2018 年或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2.2018 年或 2019 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3.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六、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2.省外企业还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按(川建建发[2016]473 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说明:
1 1 )
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2 2 )
供应商 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 以上资料要求供应商逐条响应,不得存在虚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该项目拟对陈毅生平事迹陈列馆约 2000 平方米展厅实施基本陈列(展陈、雕塑、场景、绘画、文物等),安装消防、暖通等;实施景观及附属设施建设等;新建文物库房(含配套尾厅)约 800 平方米,景观亭约 200 平方米,预留配套设备用房约 50 平方米。
二、 采购范围 乐至县劳动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验收等一系列标准。
2、根据采购人授权对本工程所有施工项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施工现场信息(资料)和现场协调管理,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3、成交供应商除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组建项目监理部外,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须配备专业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
4、成交供应商应确保监理人员能够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到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趋于固定化,不得擅自变更调换监理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结合采购人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等,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流程、现场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大日常巡视监督力度,对于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危险行为,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制止,切实做好现场监理工作。
6、监理人员执业质量的管理。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抽检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7、采购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应对监理人员执业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尽职尽责。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随意签字甚至乱签字等行为除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80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处罚规定执行。
★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止。
2、2、服务费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7%,剩余合同价款的 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
3、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 五、其他要 求
本项目监理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安全责任(含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成交供应商在进场后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监理工作,并完全接受采购人的合理化建议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以上带★部分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授权代理人磋商时提供)(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 授 权 声 明 :
XXX ( 单 位 名 称 )
,XXX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职 务 )
授 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磋商时提供)(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三、承诺函 (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我公司有幸成交,我公司将按磋商文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八、我公司完全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四、报价函(第
轮)
(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 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2 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各 1 份),副本 XX 份(资格性响应文件 XX 份、其他响应文件 XX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行 注:本项目原则上进行 2 轮报价,第一轮报价直接装在响应文件内,第二轮报价由供应商提前将此表单独打印并加盖公章带至磋商现场在进行第一轮磋商后进行填写。
- 25 -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 行业,从业人员 XXX 人,营业收入 XXX 万元,资产总额 XXX 万元,本公司为 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 单位的 XXX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备注:供应商根据本次磋商响应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该声明函,未提供此声明函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 26 -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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