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资料借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6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书刊资料借阅规定
(1)
所内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必须交验本人一卡通;否则不予办理借阅。
(2)
读者办理借阅手续前,应首先检查所借书刊资料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毁,应向图书馆工作人员申明,并由工作人员加注“已毁”印记。读者应负责由于不履行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
(3)
未办妥借阅手续的书刊资料严禁私自带出图书馆,否则,一经工作人员发现即按偷窃交有关部门处理。
(4)
现刊和工具书原则上不外借,只限在图书馆室内使用。如需复印,须向图书馆工作人员交押借书证和押金,并于当日归还。
(5)
新书自展示之日起 30 天内一律不外借。
(6)
借出册数及期限。副研及以上职工限借 5 册,其他人员限借 3 册。。在编职工、博士借期为两个月(60 天),其它人员借期为一个月(30 天)。
(7)
所借图书资料应按期归还,逾期按天进行处罚,每天罚款 0.5 元/本。
续借、预约和催还规定
(1)
所借图书到期,且无人预约时,可办理续借。网上续借限次为三次,每次续借期为 30 天,自第一次续借之日算起。
(2)
过期未还或已被他人预约的书刊资料不办理续借,被催还的书刊资料不办理续借。
(3)
读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预约已出借的书刊资料,预约可在网上按规定办理预约手续。
(4)
读者所借书刊资料中如有超期未还者,将暂时终止其借阅权并按图书馆相关规定给予过期处罚,直至所借过期书刊归还后,方可再次开通。
(5)
图书馆将定期对过期未还书刊资料发出催还通知,持有被催还书刊资料的读者,应在催还通知单上规定的还书日期之前将书刊资料还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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