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第二十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以实验教学为主,同时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生产实习服务的基层教学单位。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的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的课程实验。

 第五条 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与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对教师或科研人员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场地进行科研工作(指在学院立项的纵、横向课题)实验室应给予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体

 制

 第八条 学院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二级管理。

 第九条 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主管全院的实验室工作,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分管本系(部)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主任的职责:

 (一)审核本系(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实验室的设备与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 (二)了解、检查本系(部)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开出情况,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三)组织本系(部)的教师参与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的执行,总结实验室的工作经验,并组织交流; (五)主抓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的工作实际,拟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费分配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及实验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 (五)参与实验室的在用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做好实验室技术队伍的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系(部)提名,由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考核任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规及学院的《实验室安全技术规程》,各系(部)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 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按《实验教学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设备费的管理按《教学设备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按《实验室档案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为社会服务,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章

 技术队伍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任一般要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验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做一年的实验辅助工作,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指导学生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要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在职进修、校内进修、业余进修的方式有计划的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每学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由系(部)组织,考核结果报实验与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不能胜任实验室工作的应调离实验室。

相关热词搜索:工作条例 实验室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