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闽公综〔2014〕619 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奖励 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福建省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沟通银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公安厅
2014年12月12日 福建省公安厅文件
福建省公安机关奖励银行工作人员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银行部门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作用,表彰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行为实行“公开公平、一事一奖、及时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工作人员是指银行柜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安保人员和视频监控中心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奖励行为 第四条
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主动劝阻或者协助拦截方式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主动劝阻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营业网点(柜台、ATM 柜员机)工作中,及时采取提醒、劝阻、借助 96110-8 福建警方防骗热线、向公安机关 110 报警求助后协助公安出警人员或
其他在职务范围内可采取的措施成功阻止被骗群众向诈骗嫌疑账户汇款的行为。
第六条
协助拦截是指被骗群众已通过柜台、ATM 机、网银、手机及其他支付平台等途径向诈骗嫌疑账户汇款,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立即采取冲正、密码锁定、紧急止付等措施,成功拦截被诈骗资金从嫌疑账户转出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 50 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主动劝阻被骗群众单笔汇款 50 万元以上的,每次奖励 5000 元; (二)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在同一案件向多个账户累计汇款 50万元以上的,每案奖励 4000 元; (三)协助拦截被骗群众单笔汇款或者多次向同一账户累计汇款 50 万元以上的,每案奖励 3000 元。
第八条
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 50 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奖励办法。
第九条
多名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的,奖励金由相关人员自行分配。
第四章
奖励审批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福建省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申报奖励表》 (多人参与的由主要工作人员填写),提供相关银行录像、交易凭条、交易记录、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拦截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协助请求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由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一级支行和分行安全保卫部门逐级审批。部分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当附银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对拟申报奖励工作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日。公示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收到银行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被骗群众询问笔录、被骗群众受骗期间的手机通话记录及汇款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向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被骗群众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上述证据材料由诈骗警情的处置单位负责制作;公安机关未参与诈骗警情现场处置的,由协助拦截被骗群众汇款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制作。
特殊情况无法确定证据材料制作责任单位的,由省公安厅刑
侦总队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核查情况属实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应当填写《福建省公安厅奖励银行工作人员成功阻截被骗群众汇款审批表》,附银行申报材料送厅警保部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审批发放奖励金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应当确定联络员,负责受理银行申报、审核报批、支付奖励金工作。
第十七条
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销奖励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元”均指人民币,外汇按事发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督察总队,指挥情报中心,政治部,警保部,交警总队(交管局),边防总队,治安总队,刑侦总队,经侦总队,刑技总队,技侦总队,网安总队,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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