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局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 纪委监察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实现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条
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等,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条
来信来访要全部录入微机统一管理。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随到随办。要保持信封、邮票、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耐心、细心、诚心、公心、爱心并做好详细记录。要按政策规定回答和处理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对由本级受理的信访和向下交办查处报结果的信访及其他重要信访,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呈送领导阅批。
第六条
对所接收的信访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处理,或移交、转交承办单位。
第二章
信访查办
第七条
凡属本级受理需调查的信访,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上级交办报结果、领导批示查处的、问题性质严重需立案调查或有明显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均要作为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对情节简单的一般信访,可作侧面调查或直接向被反映人了解。
第八条
对情况紧急和突发性群体上访及打击报复
举报人的,经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证据时,应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收到署实名举报后,要及时将受理情况、办理时间和承办人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五日内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反馈形式可根据举报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反馈和沟通情况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
催办、督办和限期办结
第十二条
向下转交阅处、查处或查报结果的信访,转交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催办、督办。
第十三条
向下转交要求报回复、查处或报结果的信访,其办结期限原则为:阅处信访不超过一个月;查处信访不超过两个月;交报结果信访不超过三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不超过六个月。
条 第十四条
对转办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实行全程督办。急办案件要迅速办理、上报。
第十五条
对报结的信访案件,如上级机关认为不能结案,要发回重新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列入督办范围。对不能按期报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信访案件办结必须符合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做到处理意见落实到位,思想工作到位,信访者基本满意。
第十七条
对交报结果的信访件,在报结前应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到交办单位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报结。
第十八条
信访件办结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对单位报来的信访结案材料,要按照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承办人根据审核结果填写有关记录。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上报信访案件查处结果时,必须按照要求报送材料。
第二十条
明确专人负责信访件,建立台帐、收集整理办结材料并归档。
第四章
信访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上报一次季度信访办理情况统计表,并对信访动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办理情况汇总。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临时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也应及时上报。凡上报的书面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应及时形成材料,报有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供给案件检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异常信访,必须在事发当日报主管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信访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卷归档
(一)
当年办结的信访问题和信访案件材料,应及时分类立卷归档; (二)
所立案卷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卷内材料排列合理合规,标题简明确切,装订整齐,保管期限划分正确,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二十五条
保密措施
(一)
群众来信来访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对泄露信访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
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范围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 (三)
被检举控告对象是本人、信访工作人员亲属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 (四)
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五)
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六)
举报人查询信访处理情况,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所查询内容与信访内容一致时方可予以答复,且不得涉及保密的问题。对信访者用电话询问有关信访办理情况的,可不予回答,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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