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4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区政府或其他公众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公共信息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将电子版信息交由信息公开人员发布。未按程序、未经审批而发布的信息由发布者负责。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个人不得利用、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部工作秘密、部资料等,虽不属于秘密,但应作为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围:
(一)标有密级的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法规、纪律、常识教育,增强信息观念和防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措施。
(三)发现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管理情况。
第九条 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审查。
(三)向区委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区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审查把关不,导致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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