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4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行,也查“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市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领导干部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9、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10、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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