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供给侧改革下保险资金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党课讲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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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金融供给侧改革下的保险资金 ..................................................................................................................................... 1 国务院 ..................................................................................................................................................................................................... 3 ? 《保险法》 .......................................................................................................................................................................... 3 银保监会 1 ....................................................................................................................................................................6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 6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8 银保监会 2 .................................................................................................................................................................. 11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 11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13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14 附录:保险资金规则汇总 ............................................................................................................................................................... 18
国务院
? 《保险法》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第三次修正的《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以及运用的形式,在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资金主要用于:1)银行存款;2)买卖有价值券;3)投资不动产;以及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对于衍生品应在第四条的范围内。
表格 1:2020 年 5 月保险业经营情况表
项目
本年累计( 亿元、万件)
原保险保费收入 23064
1、财产险 5013
2、人身险 18051
(1)寿险 13635
(2)健康险 3927
(3)人身意外伤害险 489
保险金额 32792126
保单件数 1955888
原保险赔付支出 5149
1、财产险 2389
2、人身险 2759
(1)寿险 1697
(2)健康险 944
(3)人身意外伤害险 119
业务及管理费 2101
资金运用余额 196942
其中:银行存款 27841
债券 68201
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6104
资产总额 219869
其中:再保险公司 4585
资产管理公司 639
净资产 25374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而在《保险法》第一百六七条显示: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截止 2020 年 5 月,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达 19.69 万亿,占各类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 18.2%。从运用情况来看,债券依然是险资配置的主要方向,而包括不动产、权益类理财、非上市股权等其他类投资规模已经占据近 40%的水平。
“
第一 百 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制定 1 。
第一百零七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 参见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2 。
”
图 1:
2019 年我国各类资管业务的管理规模占比 图 2:
2019 年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占比 券商资管 11%
银行理财 22%
银行存款 14%
私募基金 13%
其他投资 38%
公募基金 15%
保险资管 18%
债券
35%
信托资产 21% 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3%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
2 参见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
银保监会
1 2020 年 6 月 24 日:
负债端:
2020
年
1 1- -5 5
月行业保费同比增速持续改善。2020 年 1-5 月,保险行业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 23063.80 亿元,同比增长 5.54%,增速较前 4 月进一步改善。其 中,寿险保费 13634.62 亿元,同比增长 2.89%;健康险保费 3926.80 亿元,同比增长 20.27%;意外险保费 489.40 亿元,同比减少 8.01%;产险保费 5012.98 亿元,同比增长 4.33%。
资产端:规模稳健增长,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产配置比重均有所增加。截至 2020 年 5 月末,保险行业总资产 21.99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92%;净资产 2.53 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 2.28%;资金运用余额 19.69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30%。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48.77%,较年初增加 0.59 个百分点;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13.25%,较年初增加 0.10 个百分点;其他类投资比例 37.98%,较年初减少 0.69 个百分点。
——中国银保监会披露 2020 年 5 月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及相关经营指标数据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2018 年 1 月 26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3 。办法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于险资运用的监管要求。相比于 2014 年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将近几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加入,如对股票投资实施三分类监管、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二是按照此前的监管方向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如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管禁止提供通道服务、强化境外投资监管等。
2018 年未调整险资投资的比例要求,参考 2014 年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3 参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地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372936&itemId=928&generaltype=0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4%, 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表格
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新增: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 4 无 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 9 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保监会另行规 定。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净 10 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等条件。
新增: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取消: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要求; 新增: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14 保险公司可以控股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公司可以控股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 15/16/17
29 无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混合管理自有和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等行为。
基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
新增:不得有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53 无 开展投资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67 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72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新增: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 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资料来源:中金公司
?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4
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二是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 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 《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同时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
4 参见银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地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5215&itemId=926
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四是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强调保险资管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审计。五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六是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七是落实穿透监管。保险资管机构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此外,《办法》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和《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表格
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变化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业务定义
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禁止刚兑 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合格投资者
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增加:(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管理人资质
增加: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删去: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
托管人职责
专业服务机构要求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 如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和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以及银保监会的监督,向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具备承担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关经验 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和银保监会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
主要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持续登记
删去: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销售规范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风险准备金
删去:
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关联交易
资料来源:中信证券 删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关联方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保监会
2 2020 年 7 月 1 日: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 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 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政策 5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
36 条增加为
37 条。调整的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
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 办法 ” 放宽期限限制,将利于吸引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
表格
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规则》主要变化
2012
年版本
2020 年版本
5 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地址: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893&itemId=928&generaltype=0 交易目的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 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 (二)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交易价格。
格,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买入套保
机构要求
纪律性
杠杆比例
监督和报告有关事项
处罚 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 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月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二)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 (四)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
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买入该资产, 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1、对 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保险机构新增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 85 分; (二)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2、对 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保险机构新增要求: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 60 分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范业务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 100%,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风险限额并定期复查更新。
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期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季度的风险对冲情况和合规情况; (二)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三)发生的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银保监会; (一)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通报保险机构 3 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
17 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规定 ” 有利于保险资金拉长资产久期,降低再投资风险。保险参与国债期货的规模上限规定可基本满足大型保险配置需求,由于当前国内保险资产久期错配依然较大,随着未来30 年期国债期货上市,国债期货可以更高效地拉长保险资产组合久期。此外国债期货作为对冲工具,可通过套期保值策略来有效对冲固收资产的再投资风险,进一步平滑保险资产端的收益率波动。
表格
5:《保险资金参加国债期货的交易规定》主要变化
交易目的 征求意见稿
正式版本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如果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 买入套保 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资金参与方式 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风险管理
杠杆比例
流动性风险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 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利率风险的策略,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期货公司要求 成立 5 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 8%。
国债期货交割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 成立 5 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 150%。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监督和报告有关 事项 原因,不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 因及处理过程。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规定 ” 将完善权益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降低期指贴水。由于此前保险公司持有到期后,续持需重新提交申请审批,且流程较复杂,一定程度上降低参与交易的吸引力;将买入套保对冲期限从 1 个月延长至 3 个月,将利于提升险资参与买入套保市场的积极性,在充分发挥衍生品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对于市场而言深度贴水的市场也将得到改善。
“ 规定 ” 将同时提高权益市场期现流动性。卖出套保方面,一方面对应于理财新规增加了净值型产品的对冲范围,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对冲市值上限至 102%,在增强基础资产市场持有粘性的同时,提升了整体对冲的灵活性,实质上扩大了险资卖出套保对冲的潜在规模。
表格
6:《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定》主要变化
2012 年版本
2020 年版本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 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交易目的 定,以对冲风险为目的,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二)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
交易价格。
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 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
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 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买入该资产, 买入套保 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或决定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 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终
生品。
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任一资产组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杠杆比例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其对冲资产账面价值的 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资产的账面价值。
价值与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 产组合净值的 100%。
流动性风险
期货公司要求
监督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
(一)成立 5 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 8%; (二)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月度报告中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轧差后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10%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
(一)成立 5 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 (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 A 类。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图 3:
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大事件
数据来源:
表格 7: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
2 2
年期
5 年期
10 年期
合约标的 面值为 2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 3%的名义中短期国债 发行期限不高于 5 年,合约到期月 面值为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发行期限不高于 7 年、合约到期月 面值为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发行期限不高于 10 年、合约到期月 可交割国债 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1.5-2.2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份首日剩余期限为 4-5.2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 6.5 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报价方式 百元净价报价 最小变动价位 0.005 元 合约月份 最近的三个季月(3 月、6 月、9 月、12 月中的最近三个月循环)
波动限制金
资料来源:中金所
表格 8: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
引入 做市商制度
2 年期(TS)
上市
交割规则:空头举手
10 年期(T)
上市
5 年期(TF)
上市 上交所上市国债期货, 1995 年停止 1992 年 2013 年 9 月 2015 年 3 月 2015 年 9 月 2018 年 8 月 2019 年 5 月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9:15 - 11:30, 13:00 - 15:15 9:15 - 11:30 每日价格最大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0.5%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2%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最低交易保证 合约价值的 0.5% 合约价值的 1% 合约价值的 2%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TS TF
T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
300
股指期货
中证
500
股指期货
上证
50 股指期货
合约标的 沪深 300 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上证 50 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 300 元 每点 200 元 每点 300 元 报价方式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 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8%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IF IC IH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资料来源:中金所
附录:保险资金规则汇总
表格 9:保险资金监管相关规则
序
发布时间
政策名称
政策文号
主要内 容号
1 2003/01/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3]6 号 中国保险监督
明确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格条件、风控措施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2 2004/04/2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 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 年第2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具体细则
明确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资格条件、投资范 3 2004/10/24
4 2004/10/25
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第 12 号令 保 监 发 [2005]13 号 围和比例、资产托管、禁止行为、风险控制等细则
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进行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 5 2005/02/07
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 监 发 [2005]14 号 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行为做进一步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 6 2005/02/17
关问题的通知》 - 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相关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 7 2006/10/31
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
8 2007/06/28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 9 2009/02/17
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 10 2009/03/18
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 保 监 发 [2006]113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 人 民 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
局
令 (2007 年 第 2 号)
保 监 发 [2009]17 号 保 监 发 [2009]45 号 保 监 发 要求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明确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的资格条件、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则
明确保险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有关细则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有关事项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明确具体资格资质、投资标 11 2010/07/31
12 2010/07/31
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79 号 保 监 发 [2010]80 号 的、投资规范、风控措施等事项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明确具体资格资质、投资标的、投资方式以及风控措施等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保 14 2011/11/14
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 15 2011/12/30
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16 2012/05/07
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 保 监 发 [2011]62 号 保 监 发 [2011]77 号 保 监 发 [2012]44 号 保 监 发 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证券行为 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细则和办法 17 2012/07/16
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 [2012]58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18 2012/07/16
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 保 监 发 [2012]59 号 保 监 发 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的有关规则进行调整 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具体资格资质、投资规 19 2012/07/16
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60 号 范、风控措施等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 20 2012/07/16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21 2012/10/12
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22 2012/10/12
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 保 监 发 [2012]61 号 保 监 发 [2012]90 号 保 监 发 [2012]91 号 保 监 发 规范保险公司资产配置,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细则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等事项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 23 2012/10/12
24 2012/10/12
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2012]92 号
保 监 发 [2012]93 号 施项目的有关规则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的有关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印发<保 26 2012/10/12
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 保 监 发 [2012]95 号 保 监 发 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7 2013/01/24
28 2013/02/04
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 号
保 监 资 金 [2013]124 号 规范、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有关业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 保 监 发 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 29 2013/04/09
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28 号 资计划创新 30 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具备风险责任人 25 2012/1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 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的通知》 保 监 发 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2012]94 号 13 2011/04/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 监 发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整 [2011]19 号
30 2013/07/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保 监 发 [2013]61 号
保监发[2014]1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 31 2014/01/07
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号 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32 2014/01/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 监 发 [2014]13 号 明确保险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设定各类投资资产的监管比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 33 2014/02/28
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 34 2014/05/19 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的通知》 保 监 发 [2014]18 号 保 监 发 [2014]44 号 明确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有关监管细则
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 35 2014/10/17
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 保 监 发 [2014]80 号 保 监 发 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具体细则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保险资金 36 2014/10/24
37 2014/12/05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 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 [2014]84 号 保 监 厅 发 [2014]76 号 保 监 发 运用形成的各项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授权试点保监局(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38 2014/12/12
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 [2014]101 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 39 2015/03/27
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 40 2015/04/10 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2 号:风险责任人的通 知》 保 监 发 [2015]33 号 保 监 发 [2015]42 号 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
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 41 2015/09/10
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 42 2015/12/07
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 保 监 发 [2015]89 号 保 监 发 [2015]114 号 规范设立保险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
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43 2015/12/23
44 2016/05/04
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3 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4 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通知》 保 监 发 [2015]121 号
保 监 发 [2016]36 号 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
规范保险公司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 45 2016/06/13
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 46 2016/06/14
办法》 保 监 资 金 [2016]104 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明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和规则
55 2019/05/07
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2018]26 号 及监督管理 银 保 监 办 发 [2019]12 号 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 47 2017/01/24
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 48 2017/05/04
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 49 2017/05/16
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 (2016 年 第 2 号)
保监发[2017]9 号 保 监 发 [2017]41 号 保 监 资 金 [2017]135 号 保 监 资 金
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监管政策规范保险资金投资 PPP 项目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的相关事项 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进一步 50 2017/12/27
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2017]282 号 明确具体业务规则 银发[2017]302 51 2018/01/03
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 务的通知》 号 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 52 2018/01/2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国 保 监 会 令 [2018]1 号 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基本法,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
53 2018/04/27
54 2018/05/28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 银发 [2018]106
号
银
保
监
发 规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条件、风控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 56 2019/06/19
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 银 保 监 办 发 [2019]14 号
发 改 财 金 规
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细则
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 57 2019/10/19
58 2020/07/01
资料来源:光大证券 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2019]1638 号
银 保 监 办 发 [2020]59 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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