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供热计量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4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化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促进建筑节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建设、供热部门积极探索城市供热工作的方法和途径,供热工作基本实现商品化、社会化,全区城市供热事业加快发展,供热能力明显增强,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得到保障,群众对城市供热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管网及热源计量、调控装置不配套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人开展。供热计量改革是供热体制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将节能与节费挂钩,对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负担,促进供热、建筑系统节能减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统筹规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促进供热事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从 2010 年-2011 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设汁、施工,安装楼栋(单元)、户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实行按用热量计 价收费。

  (二)2010 年-2011 年采暖期前,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 200 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任务,达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要求,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达到节能 50%以上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其他居住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从 2010 年开始,用 2 年时间,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国家机关带头执行。“十二五”期间,其他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供热单位的实施主体责任。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政策,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供热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供热计量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不予出具合格意见书,已竣工的建筑不予供热。经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竣工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节能建筑的用户可按建筑面积收费价格的 70%交纳采暖费。拒不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明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日常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要与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单位签订合同,就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选型购置、管理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时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具体事项由各地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二)加大改革监管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有关供热计量要求和强制性条文。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节能建筑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范围,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已经竣工的不得销售或交付使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实施监管,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中央和地方奖励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供热计量、耗热量、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初次购置、安装费用按规定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和财政奖励资金,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予以配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承担。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资金筹措模式,充分调动供热单位、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多渠道、多模式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热单位要主动筹措资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资和奖励力度,支持供热计量改造。

  (四)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和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计量器具产品。各地要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适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必须是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在安装前要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要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热分配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户用热量表可优先选用进口超声波热量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检定和监督检查。建立本地区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产品质量不合格

  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和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供热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水平。

  (五)制定和完善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政策。

 2009 年-2010 年采暖期,已开展供热计量工作的市、县应当实行两部制热价试点(基本热价+计量热价)。试点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等条件下按面积收取的额度。2010 年-2011 年采暖期前,所有市、县都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出两部制热价及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两部制热价要科学、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台的热价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促进节约用热。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开始推行阶段,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 30%执行。

  (六)加大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管理。各地要制定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加快实施热源、热力站和供热管网节能技术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实现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技术水平。对已达到 50%以上节能标准的建筑,或已开展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所在区域,要优先开展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区城市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加强供热单位能耗考核,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积极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四、 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热计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自治区成立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日常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制定方案措施,编制进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市、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统一协调供热、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质监、科技等部门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供热、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加强对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法规和供热计量改革政策、不按标准规范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 2010 年起,将供热计量改革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凡是未能完成供热计量改革任务的市、县(区),在效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 25%的市、县(区),不予受理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优秀旅游城市、节水型城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鲁班奖、住宅性能认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广厦奖、西夏杯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对已获得上述奖项、称号的市、县(区)和建筑项目将进行复查督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未整改达标的,一律不予通过复查。

  (三)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关系广大居民和用户的切身利益,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供热计量

  改革的内容,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争取他们对供热计量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及时、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让广大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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