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在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中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在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中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坚持依法防控、强化法治保障是制胜法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以法治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和手段,动员凝聚各方法治力量。在 2020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与此同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亦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必定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为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着力推动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一、定位揭示:人大是我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重要主体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疫情防控法治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宪法法律所赋予的立法、监督等职权决定了其在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必将发挥且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1.人大发挥立法职能,确保疫情防控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首要要求即为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

 体系。该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与人大息息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其主要职责即为制定法律。尽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亦可进行立法活动,前者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后者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等,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数量上,宪法以及所有重要的基本法律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内容上,关于国家主权、司法制度等十大事项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留的立法范畴;在法律位阶上,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实现良法善治的现实需要。疫情防控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要在疫情防控中的立法环节发力,确保有法可依,必须依靠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回应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紧急问题,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2.人大发挥监督职能,确保疫情防控中执法严明及司法公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坚持依法防控,必须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而监督则是执法司法权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必然会导致滥用和腐败;要确保疫情防控法律制度落到实处,离不开高效严密的监督机制发挥制约作用。人大虽不直接参与执法和司法工作,却担当着代表人民监督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能。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监督法明確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监督权,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对象上,人大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权力都受其制约监督,因而疫情防控中各方权力主体均处于人大监督之下。监督内容上,人大监督涵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无论是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及应急处理措施的制定实施,抑或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的加强,还是对危害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打击等等,均属人大监督范畴。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前述疫情防控立法的运行和成效,是疫情防控期间严明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二、既有成果:人大在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发挥的职能作用

  在宪法指引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充分行使法定职权,确保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常时性立法构建疫情防控的基本法律体系,以执法检查为重点形成法律监督机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因地制宜开展监督工作,并因时制宜以紧急性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及时的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常时性立法和监督工作

  在履行立法职能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建设,当前我国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药品管理法等为相关配套制度的疫情防控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传染病防治法构建了从传染病预防到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再到疫情控制及医疗救治的全套规范制度,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在规范重大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控制传染病的跨国间流动,防止其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着重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等多部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则

 有助于确保疫情预防及治疗上的用药安全和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19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疫苗管理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前者提出应鼓励疫苗研发创新、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格各方责任及处罚,而后者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防控措施,二者对于正在进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尤其是疫苗研发、试验、防控期间的个体义务等均为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2020 年 2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获表决通过,其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前,强化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疫情防控关键期出台的专门性决定,其构成了及时且有力的立法保障。

  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而执法检查则是直接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可确保有关国家机关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毫无疑问,疫情防控当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2003 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200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执法检查; 20**年,则开展对药品管理法的执法检查;2018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开局之年的重要项目组织执法检查。历次检查均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不仅指出了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原因,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及修法建议,其不仅有效督促和推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改进,同时亦有助于发现现

 行规定的不足、缺位甚至真空,从而推进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完善。事实上,在上述执法检查结束后,相关立法均进行了修订,2004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修订、2007年动物防疫法及2009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继修订、2019年药品管理法二次修订,而传染病防治法极大可能将于 2020 年启动三次修正。从这一角度而言,人大的立法职能与监督职能彼此关联、相互促进。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紧急立法和监督工作

  在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以及宪法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地域实际,充分发挥立法及监督职能。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是我国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型者如湖北、黑龙江等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执法检查层面除配合全国性执法检查外,广西、山东等地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江苏等地就药品管理法开展区域性执法检查等等。

  而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将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其进行的紧急性立法构成了疫情防控的重要法律支撑。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河南、广东等二十多个省和部分市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加开会议,通过了有关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整体而言,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一会一府两院”的防控职权职责,着力构建一体化防控体系。强调应充分发挥人大及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以落实决定的实际施行;支持并授权政府在条件满足时采取应急性管理措施和物资管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强调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形成了覆盖各单位及个人的群防群控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及主体责任。要求个人做好自我防护,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信息采集、观测隔离、集中治疗等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各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动基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因地因时制宜采取防控举措,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充分体现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则。

  三是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就防控建立补贴奖励制度。实行法律责任加惩戒措施的双重震慑机制,明确故意传播、造谣传谣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将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隐瞒病情及活动轨迹的个人进行信用惩戒;注重疫情防控补偿激励机制的构建,对参与者给予补贴津贴,对突出贡献者实施表彰奖励,部分地区将其纳入人才机制予以政策倾斜。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此类决定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依法防控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细化了疫情防控期间个体的义务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防控措施的采取等具体问题。事实上,疫情防控的紧急立法模式早已有之。2003 年 5 月针对非典防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明确了对拒绝隔离治疗、隐瞒病情以及逃避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疫情防控决定是特殊时期的特别法规性决定,通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它虽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但其因应急、及时和高效性而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是疫情防控法治保障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发展方向: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中人大职能作用的强化

  诚如上文所言,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行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也面临着新问题,人员跨国流动的频繁、

 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增加,使得域外输入性疫病的风险逐年提高;而生态环境的破坏、不良饮食习惯等因素,则导致内生性新类型病种不断出现。在疫情防控不断趋于复杂化的形势下,现行法律体系的短板与弱项逐渐凸显,为此需要人大强化立法及监督职能,推进疫情防控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发展。

  1.现行立法的修订完善

  2 月 1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强调,要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于 1989 年,虽在 2004 年和 20**年先后进行过两次修订,但现状仍不尽如人意。根据 2018 年该法的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其对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控制其流行,且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但没有法律后果,即使有责任规定亦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況。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更暴露出其在疫情报告及发布、捐赠受赠行为规范、物资管理储备等方面均存在欠缺。为跟进当前防控工作形势,并对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传染病防治法的完善修正亟待进行。具体而言,应重点加强传染病预防,区分病种建立全国性病例数据库并搭建疫情网络监测平台,加强疫病防治的科研投入以激励人才培养和疫苗药物的研发;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明确其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等具体操作问题;优化完善医用设备和防护物资的战略储备机制,并畅通疫情期间物资捐赠渠道,进一步规范捐赠物资的管理、分配和调度;强化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惩治,明晰行政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并建立社会信用等其他惩戒机制等等。

  而对于引发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可能源头,亦是近年来世界各地新发性传染病的发生原因——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安全问题,则有待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

 制。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有限,仅针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蝙蝠、鼠类等在内的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均不属于其保护管理范畴。同时还存在重猎捕、生产、加工、贩卖等供应端的规制,疏于对运输、食用等需求端的规制;执法监管的分散薄弱和法律责任上的轻置,则导致违法成本低廉,无法有效遏制高利润驱动下的供应和猎奇心驱使下的需求等问题。对此应将其调整范围扩展到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其他野生动物,更新保护名录,建立分级分类的管理保护模式;实现全链条治理,对猎捕、运输、售卖、食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优化保护管理体制,整合林业、环境、农业、工商、检疫等各方行政管理力量,考虑设置专门保护机构统一执法;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并与刑法规制有效对接等。

  2.立法缺位的补充制定

  疫情防控是检验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试金石,其不仅能显现出既有立法与现实情形的不相适应,推进立法的修订,更能在应对过程中,将法律体系中的缺位真空暴露无遗。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除前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优化备受关注外,生物安全法的提速制定亦成了各界聚焦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多年来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并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生物安全领域普遍存在着重研发利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现有管理机制上缺乏统一领导,部门间权责不明、管理分散,为此社会各界皆呼吁一部全面系统的专项法律出台。2019 年我国正式启动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并于同年10 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年末疫情的爆发使得这一立法的迫切性愈加凸显,有鉴于此,人大应着力加速生

 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在既有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同时做好与现行法律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构建统一领导机制,明确各方义务责任,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从而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3.监督实效的提升强化

  较之于近年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不断强化及立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疫情防控的法律监督尤其是执法检查则相对薄弱。在涉及疫情防控的多部基本法律中,2007 年已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仍有待全国性的执法检查监督;1989 年制定并于 2007 年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配套立法亦是如此。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则被动接受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在开展区域性执法检查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既已开展的执法检查在具体计划部署、覆盖项目、所涉范围等方面亦存有一定的局限性,暴露出事前准备不充分、检查工作流于表面等问题。而历次检查所形成的检查报告虽均于尾部对现实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和要求,但从后期追踪情况来看,当前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建议,跟踪督办落实的少,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人大监督而言亦是一次重大检验,可推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更加全面深入地开展,切实提升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能。待疫情转入稳定控制阶段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着手梳理现行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将已经施行较长时间但尚未进行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另一方面对已开展执法检查但本次疫情防控中修订呼声强烈的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立法,就疫情严重的地区开展选择性地重点检查,条件允许时可对久未开展执法检查且现实问题突出的立法进行再次检查。执法检查中应通过开展前期调研、拟定方案、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做足做细准备工作,就执法、司法、

 普法责任落实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开展系统评估以充实检查内容;同时做好跟踪检查监督,强调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有的放矢予以改正,将执法检查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解决。

  4.监督形式的创新丰富

  我国监督法虽明确了执法检查的内容、主体、效力等问题,但对组织工作的开展、检查方法的选取等并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性开展执法检查、促进监督形式多元化留下了空间。在 20**年启动的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突击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执法检查中监督形式的创新发展颇为关键,除事先知会式的实地考察和提前安排的座谈报告等常规途径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灵活方式更能直观反映法律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并真正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结合疫情防控的特点,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创新,促进监督检查形式的多元丰富,并加强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的有机结合,构成行之有效的监督链条,形成监督合力,真正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效能。

  与此同时,疫情防控的法律监督颇具专业性,涉及卫生、医药、防疫等多学科知识。但从当前执法检查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中的此类人员力量和技术支撑非常有限,无法对现实问题作出精准有效的分析。与之存在相同境况的还有污染防治等立法领域,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突破性的创新。在 2019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法律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我国疫情防控执法检查是可供参考的蓝本。考虑到疫情防控法律实施的专业性和复

 杂性,未来在开展监督检查时一方面要适当加大执法检查小組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并探索构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等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有效弥补专业技术力量及设施的欠缺,同时亦改进执法检查的形式,从而推进人大法律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5.加强与纪检监督的协作

  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我国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授权地方政府可采取封锁、封闭、隔离、停工、停业、停课及交通管制等各项防控措施。非常时期非常举措,即使限制自由或损及经济利益,亦属不得已而为之。非常时期亦需要非常监督,各类疫情防控举措在具体实行中稍有不慎极易超过必要限度,或落入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境地,或产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亟待监督制约机制的加强,以实现依法防控与防止权力滥用之间的平衡。为此,人大监督应加强与其他监督,尤其是纪检监督的协作,围绕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与关键环节展开联合监督,合力打造“双效”监督模式。

  2020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强调各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其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深入防控一线,确保防控措施执行到位、规范设置隔离区域、避免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等;同时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方式,督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药监等重点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人大监督与纪检监督均致力于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促进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及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二者间应当有机结合、做好衔接协调。具体而言,应根据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就重点、

 难点工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发挥监督联动、职能互补作用;对疫情防控中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合作评议,共同开展履职监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回应和有效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等。此外亦可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契机,建立健全人大纪检联合监督机制,制定完善联合督察制度,形成或加强二者联合监督检查的常态。

  在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中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在我国疫情防控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其职权的发挥是依法防控的基石。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并列举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包括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以下简称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四类职权。其中,决定权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疫情发生后,我国有50 余个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疫情防控工作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需立法机关紧急授权。职权法定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即使是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也需要依法行政,做到职权法定。疫情发生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防控,加大立法、修法以及执法、普法等工作力度,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外,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所构成的“非常法律体系”以及“一案三制”(“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的应急管理体系对行政应急权进行了预先规定,但预先设定的应急权力不能面面俱到。疫情防控面临诸多具体性的新情况、新问

 题,如应急管控、封闭小区、交通管制、宾馆征用等现有法律依据不充分或者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紧急事项,都需要立法机构进行紧急授权,为防控工作补足法律依据。

  人大决定权具备紧急立法授权属性。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能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与其自身的属性密不可分。首先,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的决定构成了“一府两院”的执行依据,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并能督促政府履行防控职责。其次,人大决定权具有应急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关键在于及时、尽可能地控制不确定性,为此立法需要遵循紧急授权原则。行使人大决定权的决策快、周期短,适合用来紧急授权。再次,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补缺性功能。人大决定权作为一种“兜底性权力”,一方面可以用来补缺立法权和监督权的缺位或不充足之处;另一方面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决定权实际承担着立法权的功能。

  人大决定权多措并举进行紧急授权。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进行紧急立法授权时并非是单纯的权力授予,而是多措并举,层次化、体系化地确立应急权力的基本规范。首先,确立上位法的权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作出防疫工作决定时都要求贯彻相关法律法规,重申上位法中预先设定的应急权力的权威性。其次,为疫情防控确立具体的临时管控权力。决定一般都规定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最后,确立行政应急权行使的优先性。以应急优先、防控优先为基本原则,各地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疫情防控工作决定赋予非常态时期的行政应急权具有与法律相当的效力。

 在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中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保障和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总体战,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这对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更好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有力保障作用,是推动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

  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凝聚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磅礴力量、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就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靠制度威力应对疫情冲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这些法律法规为防控疫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当然,与疫情防控形势相比,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充分运用法治手段为疫情防控提供综合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依据有关防疫和应急法律法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而且需要协调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使之共同发挥规范行为、引导预期的作用,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会产生因疫情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行为,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诈骗防疫物资、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恶劣行为也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很多地方党委和政府不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而且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各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强司法审判,依法依规严厉惩处,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否依法防控疫情,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职责,坚决避免各种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审慎决策,确保依法防控疫情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时要进行全面衡量,依据法律规定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要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及时向群众做好信息发布和解释说明,努力提升人民群众防控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依法防控的氛围。让公众清楚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既是为了社会、为了他人,也是为了自己;遵守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必要限制,恰恰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最终受益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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