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镇党委会工作,推进镇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5〕39 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保证各级政令的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每位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态度要鲜明。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要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委会内部,党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镇党委会是全镇领导核心。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代会职权,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全会、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制定全镇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对全镇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重大项目安排和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指导和推动贯彻落实。
(三)审议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以及以镇党委或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文件,以镇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议党委会向镇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查镇纪委向镇党代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镇党委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召开镇党委会,确定党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决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拟提交镇党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对党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进行统一分解,逐一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考察、任免和奖惩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使用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七)对应当由镇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四条
镇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镇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挺纪在前,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镇党委要切实抓好政法综治和信访工作。党委会定期研究讨论综治政法工作,每年定期听取信访工作专题汇报,深入分析社会稳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
第五条
镇党委会及党委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镇党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居)、机关等管辖党(总)支部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政府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武装、信访、综治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
关事项;审定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镇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镇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镇党委会要带头改作风、提效率,开短会、讲短话,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镇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镇党委委员。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凡属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在职责内可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镇党委会讨论,向镇党委书记请示报告即可。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合法
合规性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先经有关专业人士充分评估论证,提交专门的分析报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政策咨询、专家论证及在会听证、公告公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站、所、办进行充分会前酝酿沟通,既可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镇党委会决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涉及多重领域的重大问题,分管委员应当事先牵头协调,提出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建议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也可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由各位委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意见分歧情况向县委报告,请示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后备干部推荐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准备,保证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如实上报组织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镇党委委员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党委委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
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书面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得到党委书记批准。请假党委委员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三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执行中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镇党委会的决策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委员协调后,报镇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正式决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需作重大调整的,由党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第十六条 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党委书面报送办理结果,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专人督促落实。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七条 镇党委会在全镇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镇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镇党委会及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县纪委和镇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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