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AA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浙商大学〔2016〕27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按照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名额等额评定。
第六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二年级、三年级学生评奖学年内体育课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四年级学生评奖学年内体质测试成绩在良好(80 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者不做体育成绩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 50%,并取得下列成果之
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其中,论文必须为正式见刊。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校团委认定)。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认定为正式授权,纸质证书为证。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一等奖以上)。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经校团委认定)。
7.参加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包括省级优秀志愿者、暑期社会时间先进个人等荣誉。集体项目应为团队核心成员(经校团委认定)。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生处根据奖学金名额,参照各学院学生人数和比例,将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下达至各学院。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原则上按照最近一次素质评价基本项分值、综合能力项分值、附加分值之和组成的评奖参考分就高推荐。附加分值为上一次素质评价后至申报截止日之间所获得的符合评奖必要条件二的奖项、荣誉、成果按学院最新本科生素质评价细则计算出的分值,毕业班申请人提交最新成果的时间可延长至学院评审会前。
以下情形则不考虑评奖参考分:
1.如申请人只符合必要条件一,则优先推荐综合一等奖获得者; 2.如申请人只符合必要条件二,且非团队项目排名第一的成员,优先推荐符合必要条件一者。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九月初启动,十一月初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与公示、学生处汇总并复核、学校审批、推荐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学院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1 人),专业教师代表(至少 2 人)、辅导员、学生代表(至少 1 人)组成,总人数必须为奇数,且大于或等于 7 人;学院成立由在任院本科生学生组织负责人(5 人)、班级代表(4人,每个年级推选一名班长)组成的本科生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工作学生监督小组。
(二)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按学院通知要求向院学工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工办指导本科生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工作学生监督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和统计工作,确认各项数据是否准确且符合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
(四)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经过本科生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工作学生监督小组预审并确认准确无误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及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省政府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 AA 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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